有關許俊達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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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需要處理訟費的問題。在較早時的聆訊中,本席已經批准呈請人撤回對債務人的破產申請,餘下的只有訟費的問題。

Cites 1 case

Case No.HCB 1409/2017[2018] HKCFI 464
Court
HCB
Date10 Jan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 1409/2017

[2018] HKCFI 46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17年14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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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債務人許俊達的事宜

有關呈請人(債權人)WING FUNG CREDIT LIMITED 的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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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8年1月10日
判決書日期: 2018年1月10日

判決書


1.本席需要處理訟費的問題。在較早時的聆訊中,本席已經批准呈請人撤回對債務人的破產申請,餘下的只有訟費的問題。

2.撤回呈請申請的原因,主要是債務人已經償還有關的債務。

3.債務人一直反對支付本呈請的訟費。在2017年11月6日的聆訊中,本席已經頒布命令,容許債務人存檔進一步的反對誓章。可是,債務人沒有遵守有關的命令。因此,本席只可依據現有的證據來作出訟費的決定。

4.債務人在聆訊的前一天準備了一份誓章。可是,此份誓章沒有根據本席較早時的命令所訂出的時限存檔。在沒有合理解釋的情況下,本席不會容許債務人延遲遞交有關的誓章。再者,訟費的問題已經拖延了一段的時問,本席認為再押後聆訊對呈請人並不公平,所以本席不批准債務人依懶他在聆訊前一天才準備的誓章。

5.本案的債務涉及一份私人貸款合約。由於債務人沒有繳付有關的債項,呈請人已經於2016年3月29日在區域法院取得債務人敗訴的裁決。在取得裁決後,呈請人再向債務人送達法定債務償還書。因為債務人沒有支付全數款項,呈請人在2017年3月8日提出本破產申請。

6.根據債務人所提交的支付記錄,債務人在發出法定債務償還書前只是支付了$140,000的款項。在發出法定債務償還書後,債務人繳付了$30,000的款項。在呈請書發出後,債務人才支付餘下 $180,000的欠款。因為債務人只是在本破產申請提出後才償還大部份的債務,本席認為呈請人有理據向債務人提出本破產申請。在此情況下,債務人須支付本破產申請的訟費。

7.債務人向本席投訴,他一直不清楚他需要支付債務的數額,故此,他不知道要支付拖欠的金額。可是,呈請人在2016年3月已經取得債務人敗訴的判決。根據有關的判決,債務人應該清楚知道他需要支付的款項。債務人一直沒有遵守該法庭判決的要求支付有關的款項,在此情況下,債務人的投訴並不成立。再者,法定債務償還書亦已經清楚列出債務人需要支付的款項。可是,他亦沒有遵守有關的要求在法定債務償還書發出後支付所有的欠款。

8.在此情況下,呈請人是有理據向債務人提出本破產申請。債務人只是在提出申請後才償還所有的欠款,故此債務人須支付呈請人本破產申請的訟費。

  ( 陸啟康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呈請人:由張世文蔡敏律師事務所轉聘陳碩樺及蔣文晴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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