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516/2017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February 2018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District Court – Permission to file defence out of time – Discretion – Delay – Unjust to grant decree nisi – YSP v HFF & Anor [2004] 2 HKC 99 – Application dismissed – Costs reserved – Parties represented in person – Wife had legal representation in previous case – No medical evidence for mental health – Delay of several months serious – Assets sufficient for daughter's needs

Legal issues: Permission to file defence out of time

Outcome: Application for permission to file defence out of time dismissed.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516/2017[2018] HKFC 27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4 Feb 2018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516/2017

[2018] HKFC 27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7年第516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18年1月31日
判決日期: 2018年2月14日

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逾期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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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在下文稱呈請人為「男方」,答辯人為「女方」。這是女方申請許可逾期將抗辯書存檔的申請的聆訊。

2.訴訟雙方的職業都是中學教師。在1999年,雙方在香港結婚,在2002年他們誕下一名女兒(下稱為「女兒」)。

3.在2016年6月,女方以呈請人身份由律師代表在案件FCMC 6790/2016以分居2年為證明,提出離婚呈請。在呈請書內,女方說訴訟雙方由2012年5月起分居。在2016年10月,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應存擋的協議傳票,在2016年10月法庭頒令許可女方撤回2016年6月的呈請,及撤消已頒下的暫准離婚令。   

4.在2017年1月,男方以呈請人身份在本案以分居2年為證明提出本呈請。在呈請書內,男方說訴訟雙方由2012年1月起分居。在2017年2月,女方將表格4存檔,但並沒有在送達認收書內表明是否打算就本案提出抗辯。在2017年5月9日,司法常務官發出證明書信納男方已充分證明呈請書的內容,有權取得暫准離婚令,並排期法庭將在2017年6月13日頒發暫准離婚令。

5.在2017年6月7日,女方提交本申請,要求許可逾期將抗辯書存檔。其後,訴訟雙方都按法庭的指示提交了誓章。在2017年10月30日,本席將女方的申請的審訊排期在2018年1月31日進行。

6.女方作出本申請的理由可分為以下數點:-

(1)   她不懂法律,欠常識,又因過度勞累,精神欠佳,知道男方提出離婚後,完全不知所措,所以沒有及時提出抗辯;

(2)   雖然由2012年起,男方與女方和女兒分開居住,但逢週一至週四,男方會到女方住所,和女方及女兒吃晚飯。晚飯由女方親自預備;

(3)   女兒不願見到父母離婚;

(4)   萬一雙方離婚,會帶來經濟壓力,女兒也會因而受到影響。

7.男方並不接受女方的申請理由。男方說,訴訟雙方原來已經就女兒的未來安排,和雙方的附屬濟助要求達成協議,並在FCMC 6790/2016案將協議傳票存檔,但後來女方反悔,不打算執行協議,不明不白地FCMC 6790/2016被撤消。男方說,他並沒有簽署要求撤回FCMC 6790/2016的協議傳票。男方又說,在2017年6月3日,訴訟雙方經女方所選的調解員,進行了10小時調解,結果不成功。之後,女方在2017年6月7日提出本申請。男方說,女方並不是如她所說不知所措、或孤立無援,只是以本申請作為手段,用來爭取她希望得到的附屬濟助。

8.有關處理要求逾期提交抗辯書的時間而行使酌情權的恰當方法這方面的法律原則,可見於上訴庭在YSP v HFF & Anor [2004] 2 HKC 99案中的判決。扼要來說,上訴庭說:-  

(1)   雖然法庭在處理每件案件須按不同之事實來作出判決,但一般而言,除非有足夠理由相信若頒發暫准離婚令、則有違公義,否則應拒絕逾期提交抗辯書的申請;

(2)   當考慮是否應行使酌情權批准申請時,法庭須顧及申請人不能及時提交抗辯書的原因,延遲時間長短、就離婚呈請而提出之證明和訴訟雙方之行為等因素。

9.就女方不能及時提交抗辯書的原因,本席有以下的考慮。女方於2016年由律師代表提交離婚呈請,由此可見,她早就離婚事宜尋求法律意見,本席認為所謂不懂法律的說法不能成立。她是中學教師,不會如她所說欠缺常識。女方沒有提交醫生報告交代她的精神狀況。無論如何,她仍在上學,也接受她沒有因病須經常請假。因此,本席認為並無足夠證據支持她所謂精神欠佳而致不能及時提出抗辯的說法。經小心考慮後,女方說她不知所措、孤立無援等說法,本席認為也不能成立。

10.在本案來說,男方早在2017年1月發出呈請書,不久後便將呈請書妥為送達給女方,但女方遲遲沒有提出她要抗辯的打算,直至2017年6月7日才提出本申請,這中間有多個月的遲誤。本席認為女方遲誤的時間長達數個月,這是嚴重的。

11.男方以分居2年為證明提出本呈請。平情而論,這樣的案情,既不會給女方帶來名譽上的污點,也不會就女方的附屬濟助申請有不良影響。

12.就訴訟雙方的行為,這在本案而言,並非屬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

13.女方提及,在分居期間男方會與女方和女兒一起吃晚飯、女兒不想父母離婚、也擔心萬一雙方離婚會帶來經濟壓力等,作為支持她的申請的理由,但綜觀而言,本席認為以上所說,對女方的申請實在沒有甚麼幫助。

14.特別是在所謂給女兒的經濟壓力方面,並無爭議,訴訟雙方聯名和各自單名持多個中港物業,其中有不少都是在低價時購入的。又男方因身體狀況問題,經學校批准已在2017年8月退休,領取了公積金約$5.6百萬元。女方也任教師多年,應有不少公積金。若然訴訟雙方離婚,雖然無可避免的會帶來經濟環境上的轉變,但本席相信無論如何訴訟雙方是有足夠的家庭資產,來滿足女兒日後的經濟需要的。

15.本席也看不到有足夠理由相信若頒發暫准離婚令,則有違公義的情況。

16.本席認為並無需要、也不打算對雙方就男方說他並沒有簽署要求撤回FCMC 6790/2016的協議傳票的爭議作詳細的討論。

17.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撤消女方日期為2017年6月7日的傳票申請。

18.女方的申請失敗,按理須要支付男方本申請的訟費,包括保留訟費。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案書頒發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這個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和親自出席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和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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