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516/2017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November 2020 before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Property Division – Child Maintenance – Hidden Assets – Equal Sharing Principle – Family assets determined at HK$23.7 million – Court applied equal sharing principle after finding both parties contributed to family – Petitioner retains Luk Yat and Bee Chui, Respondent retains En Jia and Dong Men – Lump sum payment of HK$200,000 ordered to balance division – Child maintenance adjusted to HK$10,000 per month – No costs order made due to distance between proposals and judgment
Legal issues: Determination of family assets · Assessment of economic needs · Application of equal sharing principle · Ancillary relief orders
Outcome: Property division and maintenance orders made. Petitioner retains Luk Yat and Bee Chui, Respondent retains En Jia and Dong Men. Petitioner pays Respondent HK$200,000 lump sum. Child maintenance set at HK$10,000 per month. No costs order.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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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516 / 2017 [2020] HKFC 239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7年第516宗
------------------------- 判 案 書 ------------------------- 1.這是有關附屬濟助糾紛的審訊。本席在判案書內稱呈請人為‘男方’,答辯人為‘女方’。 背景 2.男方現年55歲,女方現年48歲,他們都是中學教師。在1998年,訴訟雙方聯名購入位於屯門一個住宅單位(‘綠怡居’)在1999年訴訟雙方在香港結婚。在2002年12月他們的女兒(‘女兒’)出生。在2004年,訴訟雙方聯名購入另一個位於屯門之住宅單位(‘碧翠’)他們一家人在碧翠居住。多年來,男方負責綠怡居和碧翠之每月按揭供款和雜項開支。直至在2012年女方和女兒遷出。在2005年,女方以個人名下購入位於深圳市一個住宅單位(‘東門’)。在2012年,訴訟雙方購入位於油麻地一個住宅單位(‘恩佳’),女方和女兒搬到恩佳居住。男方在購入恩佳首期約110萬,餘款由按揭貸款支付,女方負責每月供款。訴訟雙方開始分居。在2014年,男方以其名下購入位於東莞一個舖位(‘富盈’)。 3.在2016年6月,女方為呈請人在FCMC 6790/2016案下以兩年分居提出離婚呈請,其後撤回。在2017年1月,男方以兩年分居提出本呈請。在2017年7月28日,法庭頒令女方有女兒的管養、照顧及管束,男方獲合理探視。在2017年3月27日,法庭頒令自2017年4月5日起男方須支付女方每月$12,000作為女兒中期贍養費。在大約2017年10月,男方辭去教職,並提走公積金$5,679,623.2。在2018年5月25日,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 男方的案情 4.男方認為最重要的考慮要點如下︰
5.不計入女方東門每月的租金收入,雙方的現有資產如下︰ -
6.男方公開建議如下︰
女方的案情 7.本案件女方認為最重要的考慮要點如下︰
8.雙方的資產如下︰
9.上述資產仍未計算女方東門租金收入。也未計算男方富盈租金收入,賣常路換購富盈餘款,加按碧翠買恩佳餘款及自2017年辭職以來之兼職收入。 10.對於男方建議日後每月支付$8,000為女兒之贍養費,女方認為男方之建議不切合女兒的實際需要。女方認為由2017年4月5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男方可繼續付每月$12,000,由2021年9月1日女兒開始入讀大學至大學及研究院畢業,男方應付女兒每月$17,000。 11.女方公開建議如下︰
法律原則 12.在處理附屬濟助申請時,法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與財產條例》(在下文稱為“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13.就第7條的運用及有關的法律原則詳列於終審法院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82(中譯本)第56至80段。扼要來說,終審法院認同英國案例White v White [2001] 1 AC 596 的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則。終審法庭為附屬濟助申請定下5個步驟︰
14.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詞第74段指出︰-
爭論點 15.綜觀雙方的案情,雙方的主要爭論點包括︰
本席的意見 16.在審前,按本席之指示,訴訟雙方分別做了一個婚姻期間多年以來的總開支列表,男方者為證物‘P-2’,女方者為證物‘R-1’。女方對‘P-2’之回應則見於證物‘R-3’。從P-2可見,男方總支出為795萬,但按女方計算,由1999年至2017年男方收入為$13,210,785.5,那男方是否應有盈餘5百萬?明顯地,並非如此約?從R-1可見,女方總支出為560萬,按女方計算由1999年至2017年其收入為$8,610,173.95,即女方是否應有盈餘約3百萬?也非如此。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倉猝間訴訟雙方做以上總開支列表,難免會有不少錯失,訴訟雙方對對方的計算也並不接受,訴訟雙方在他們的陳詞中,也並沒有引用這總支出列表。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證物‘P-2’和‘R-1’對本席幫助不大。 確定資產 女方是否隱瞞資產 女方是否付購入昶園單位之首期付款¥985,000 17.女方說,在2017年她擬與父母合資購入昶園,原意為有見她有固定職業和穩定之收入,可以她的入息來向銀行貸款,所以以個人名下簽臨時買賣合約,但從其國內中國銀行戶口支付之首期付款¥985,000,除了其中有部份是當時她向建設銀行貸款$300,000的付款以外,都是來自其父母存入其戶口的資產,及後來瞭解到以女方港人身份向國內銀行貸款並不容易,再加上作為已婚,也須男方配合辦手續,所以最終女方退出,昶園單位成交時,以女方之姊姊名下購入單位,她在昶園單位並無利益。就女方的說法,本席有以下之考慮︰
18.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接受女方就昶園單位的說法。 女方是否轉移$1,740,000 19.女方說,在2019年2月28日她的戶口存入花旗銀行貸款$839,955,又只在2019年3月3日提款一次$870,000。女方提交了銀行月結單和銀行來信以證明她的說法。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接受女方這一點說法。 女方公積金 20.女方大學畢業後教書,至2017年共教書約21年,當時有公積金約二百萬。若由訴訟雙方在1999年結婚至2012年分居計算,期間約13年。本席認為,可只將其中$1,250,000算為家庭資產。 東門住宅單位租金收入 21.女方認為可算其東門住宅單位租金收入為$190,000。對此,男方並不反對。 男方是否隱瞞資產 22.女方認為,在2012年訴訟雙方將碧翠加按時在扣除購入恩佳首期付款後,尚餘下有30萬。男方說,他付了40萬恩佳之裝修費。對此,女方不接受男方所說。女方說裝修費$330,000,她付其中$240,000,男方只付了$90,000。本席認為,無論如何由2012年至今已有多年,雖然30萬不是小數目,但與現有家庭資產相比,也並非舉足輕重,並無需要現時翻查這筆舊賬。 23.訴訟雙方曾爭議究竟男方是以信託人身份代其母持有富盈,還是男方是其實益權益擁有人。女方說,常馬路房所得¥81.5萬在購富盈後剩餘約¥300,000,應將這¥300,000算為家庭資產,此外富盈及其租金收人也應算為家庭資產。在2014年,男方以其名下購入富盈。男方說,早年其外公在鄉下持有產業,文革時被沒收,改革開放後,地方政府許可其外公以低價購回一些地作為補償,其外公也在其中購回的一塊地上建房(‘常馬路房’),由男方之母親及姨媽共同持有。在2014年,常馬路房賣出,男方母親分得約¥81.5萬。男方說他將其中¥486,880買入富盈,又裝修花約¥11,549。對於男方之說法,女方存疑,也對男方進行了盤問。經小心考慮所有證據後,本席認為男方這一點說法合乎情理,也予以接受。富盈曾租出,其每月租金為約¥1,300至¥1,800。男方說,其姨媽年老也沒有甚麼收入,租金收入按其母親的意思都給了其姨媽作為生活費。對以上女方所說,本席有以下之考慮︰
24.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認為不論富盈、上述約¥300,000及富盈之租金收入都與訴訟雙方之婚姻無關,他們都不應算為家庭資產。 25.女方認為,應全數撥回男方在2017年取得之公積金$5,679,623.2。對此,本席有以下的看法︰
26.男方說,他曾從其保單中分多次提取了約$300,000。既然男方之保險供款算為家庭開支,其保單之價值為家庭資產。但按之前的計算,男方近3年多來的家庭開支加上現金比應算入家庭資產之50%公積金多了約$250,000,所以本席只打算撥回$50,000。 27.男方說,在過去3年他之平均收入為每月$10,000。女方認為男方隱瞞收入。女方說,男方是有經驗之教師,又在教育界有深厚之人際關係,應有不少機會代課、補習和在公開考試兼職,收入應有不少。對於男方所說有頸椎移位、血壓高等身體毛病,女方也認為不應該影響他賺取兼職外快。男方接受他有工作能力,也在找工作。但他說,去年社會事件頻起,再加上今年疫情令他找代課補習都遇上不少困難而收入大減。對於男方以上所說,本席也認為是合乎情理的。經小心考慮後,本席算男方在過去3年有收入$360,000。經考慮按以上之計算,男方動用了家庭資產來應付每月開支,所以也將之算入家庭資產。 28.除了綠怡居、碧翠和恩佳,現有之按揭欠款以外訴訟雙方現有之債務都不會算為家庭債務。 29.由以上可見,家庭資產包括︰
女方之經濟需要 30.按女方2019年7月23日之表格E,其薪金為每月$66,585.5,東門租金收入每月$6,900,一般開支為月$32,831、個人開支為$44,071(包括供養父母$20,000)、子女開支每月$12,760,共$89,662。 31.在2019年7月23日之表格E,女方填報每月開支如下︰
32.按女方2020年2月25日之表格E,其收入不變,一般開支為每月薪31,291、個人開支為大增為每月$59,571,子女開支也增加為每月$16,060。 33.經小心考慮女方最後一份表格E後,本席認為女方在其中所增加的開支都是並不需要的,所以本席仍以女方2019年7月23日之表格E來衡量女方和女兒的經濟需要。若加上男方所付之女兒贍養費,女方之收入足以應付其需要。因此本席也不打算再逐項的點評女方填報的開支。 34.女兒現上中六。女方說,完成中學後,女兒計劃先完成5年英文教育雙學位,再入讀2年研究院換主修「Master of Psychology Conversion Course」,進展至2年「教育心理學」碩士,會供讀合共9年全日制大學教育。全港大學宿位短缺,去英國做交換生,也需要自己租房,預計女兒未來開支會增加至每月$39,724。男方說,女兒將來之升學安排,在現時來說,還是未知之數。本席同意男方的說法。當然,若未來女兒有額外需要,訴訟雙方應按各自的經濟能力來分擔。 男方的經濟需要 35.按男方2020年2月13日之表格E,除兼職平均月入$10,000外,他並無收入。其每月開支如下︰
36.在前,本席接受男方在過去3年多平均月入為$10,000,但這主要是考慮到在過去一年多社會運動及疫情之影響,長遠來說,相信男方的收入會不止此數。經小心考慮,本席接受男方頸椎移位、血壓高等身體毛病是受控的,也不會重大地影響男方從事兼職。男方說,他當教大兼職導師,每名學生有$1,500,若到中學代課日薪$1,700,也可到補習社或私人補習。以男方可有日薪$1,700計算,每月工作15天至20天,本席認為男方兼職每月應有不少於$30,000之收入。按男方上述之填報,他入不敷支。但男方填報之開支包括綠怡居和碧翠每月按揭供款,碧翠則尚欠按揭餘款約170萬,綠怡居現餘下按揭餘款不足40萬,在約4年內會供完,到時支出會減少。又有不少填報之開支是可以減少的,例如撇除汽車開支、保險費,可省回每月$6,138.22。也須考慮到上述不少開支都是涉及男方之家人,如供養父母每月$5,000。又填報開支中有清還貸款每月$24,818.12,男方說這是用作清還恩佳大廈裝修費貸款。究竟男方付了多少裝修費,雙方有爭議。無論如何,如女方所說恩佳大廈裝修是2012年之事,又男方在第一份、第二份表格E都沒有提及所謂裝修貸款,本席打算撇除這筆每月$24,818.12之開支。不算入上述每月$6,138.22 、 $5,000 、 $24,818.12,計入贍養費開支,算將來清還綠怡居按揭貸款後,男方仍是入不敷支,但男方將可攤分得不少家庭資產,若將這些資產計算在內,本席相信男方仍可應付未來他自己的經濟需要。 運用平等分享原則 考慮是否有良好理由偏離 37.女方說,多年來男方收入比女方多,但始終留下大部份薪金自用,其他家用要求女方攤分,對女兒的管養和照顧的貢獻也不多。1999年結婚後,女方2002年把3年來的存款,全數付綠怡居3座首期,之後2005年至2007年供深圳樓,再次花光積蓄,2008年至今,女方不斷支付女兒的貴價補習,女方付清東門房貸,替恩佳提前還款50萬。女方說,男方不喜歡帶娃生活,下班在家僅有4小時,一直固定在沙發上看電視、打遊戲、賭馬,對妻女視若無賭,女方身兼父職,一人負起栽培女兒的責任。對女方所說,男方並不同意。 38.這是一段約13年不短的婚姻,本席認為男方一直努力工作,也照顧家庭,女方也全職工作。雖然女方有不同意見,但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雙方都對家庭有相當的貢獻,應對家庭資產作出平均分配。家庭資產總計$23,736,364.03,一半是$11,868,182.02。 總結 39.在訴訟雙方就家庭資產之攤分方面,本席認為可按雙方之共同意願,由男方保留綠怡居和碧翠,女方則保留思佳和東門,而所有物業尚欠之按揭供款,由轉讓後之物業持有人負責。按雙方同意,東莞農民樓、東莞墳位由雙方共同持有。 40.換言之,訴訟雙方各自的資產將如下︰
41.為作出平均分配,男方須付女方一筆付款為數$200,000。 42.在女兒之贍養費方面,本席在前文接受女兒之開支為每月$12,760,女方一般開支為每月$31,931。若算女兒攤分一半女方一般開支,則女兒之經濟需要為 $12,760 + $15,965.5 = $28,725.5 43.女方要求由2012年9月起男方付每月$17,000。男方之建議為每月$8,000。父母均有責任供養女兒,唯現時來說女方的經濟狀況比男方者為佳,經小心考慮全部情況後,本席打算頒令男方付女兒贍養費每月$10,000。女方要求將贍養費在男方持有之物業予以押記作為付款保證。大致來說,本席認為男方在過去能依期付中期贍養費付款,目前來說並無這個需要。當然,若將來出現拖欠的情況,女方可考慮再向法庭提出申請。 頒令 44.本席頒令如下︰
訟費 45.經考慮到法庭的頒令與訴訟雙方的公開建議都有一段距離,及訴訟雙方的案情中有許多主張都並沒有為法庭接納,本席打算頒無訟費命令,包括所有保留訟費。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與訟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陸勁光律師事務所代表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和親自出席聆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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