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裕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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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326/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3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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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官: 本案被告人陳裕南經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一項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 案發於2015年12月18日晚上,案發時被告人於其住所外出,於電梯大堂為警員截停搜查。警員於被告人穿著的外套袋內發現一煙盒,煙盒內有兩包透明可再封膠袋盛載著合共內含27.2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俗稱「冰」毒的27.6克晶狀固體。 涉案的「冰」毒於2015年12月份期間的街頭零售售價為港幣8,308元。 被告人管有案中的「冰」毒作非法販運用途。 被告人案發時62歲,他於1953年於香港出生,曾接受中五教育。被告人案發時無業,領取綜援維生,但間會任職的士替更司機。 被告人之刑事定罪紀錄指出,被告人自1978年至今共有八項刑事定罪紀錄,當中包括2000年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於該案被告人被法庭判以6年監禁,此外被告人亦有四項管有危險藥物的定罪紀錄。 潘大律師於輕判請求中指出,按譚伊真一案之判刑指引,以本案的危險藥物數量,量刑基準應為八年零兩個月。 被告人於還押期間,他的左腳因皮膚癌而截肢。潘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於服刑期間或因他的行動問題較一般服刑囚犯面對更大困難。潘大律師明白,被告人曾就著販運危險藥物被法庭定罪判監,但該案已是17年前的事,他希望法庭能對被告人輕判。 本席量刑時考慮了本案毒品的數量、性質、本案的案情、被告人的背景資料與及辯方大律師的輕判請求。本席考慮了上訴法庭於譚伊真(譯音)一案,就著販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冰」毒)的量刑指引,以本案的毒品數量,即27.2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考慮,本席認為經審訊後,法庭應採納8年監禁作為基本量刑基準,但被告人已有一次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的前科,於2000年被告人因一項非法販運危險藥物而被法庭判以6年監禁(HC249/99)。明顯地,該案的判刑未能阻止被告人再犯,本席認為,於本案法庭有需要將量刑基準提高至八年半監禁。 被告人於本案還押期間因他的身體健康問題,他的左腳需要截肢,本席接受被告人就本案服刑時他較諸別的服刑者須面對更大的困難,法庭因此基於人道理由額外給予被告人6個月刑罰扣減,將刑罰下調至8年監禁。除被告人左腳截肢較一般在囚者面對更大困難外,案中不存別的輕判理由。被告人是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罪成。被告人現年六十多歲,這亦並非有力的輕判原因。按前述原因,就著本案的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罪,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8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