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253/201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1. 本案原先預計審訊需時五天(由2018年1月23日起)。但是因為第三被告人沒有在審訊前給指示其律師團隊,令審訊先押後兩天讓法援處理她的指示及法律代表問題。但是第三被告人在該兩天期間解雇原先的律師團隊,新律師團隊要在審期的第五天才能準備開始審訊。再者,第二被告人的律師團隊,在審訊前兩星期才通知控方需要傳召一位原先不在證人名單的警員(PW14)在特別事項上作供。可惜,該警員在審訊及審訊延續期間外遊,導致控方不能如期完成案中案的控方案情而再次押後,案件應該盡快完成,可惜本席又需開始另一宗為期二十天的審訊。在討論續審的時間,第二被告人代表大律師,不是因為計劃外遊(並稱已全數付款)便是預約醫生,導致續審本來要在兩個月後才能繼續進行,慶幸的是上述二十天的另外一宗審訊能在十五天内完成,才能完成本案聽取控辯證據。第三被告人個人的延誤是完全不合理的。第二被告人律師團隊的延誤也是不合理的,尤其是本席了解第二被告人律師方在排審後的準備工作,發現在案件排審後有第二被告人律師方沒有對審訊作出適時準備。第三被告人及第二被告人律師團隊的延誤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本席希望法律界能協助優化刑事公義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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