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祝海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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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特委裁判官莫子聰席前審理後,上訴人被判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判罰$2,000。上訴人不服定罪而提出上訴。上訴人在原審時和在本上訴聆訊都沒有律師代表。

Case No.HCMA 503/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1 Dec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0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50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6年第15245號)

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祝海龍
(ZHU HAILONG)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廣池
聆訊日期: 2017年6月9日及7月26日
判案書日期: 2017年12月1日

案書


1.經特委裁判官莫子聰席前審理後,上訴人被判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判罰$2,000。上訴人不服定罪而提出上訴。上訴人在原審時和在本上訴聆訊都沒有律師代表。

控方案情

2.2016年1月30日下午12時許,上訴人駕駛其私家車,在觀塘道與開源道交界時,駛至迴旋處左二線,打算轉至左一線時,在沒有發出訊號燈便橫越地面上附有虛線的「白線」,以致在左一線行駛的一輛私家車急煞停車。

3.辯方聲稱他沒有橫越那附有虛線的「白線」,而那部私家車並沒有受影響。上訴人亦亮起左邊指揮燈過線。上訴人認為那警員的觀察不準確。

上訴理據

4.上訴人在2016年9月8日填寫表格101,依賴列印的字句。上訴人後來呈交一份6頁的理據 (日期 :2017年7月27日) 。上訴人指出:

(1) 控方證人的證供存在明顯的錯誤。警員找不到煞車痕,亦沒有說受影響的私家車鳴笛。那私家車司機亦沒有投訴。

(2) 裁判官對上訴人的證供的分析存在不足之處或違背常識。上訴人說他在左二線時沒有儘早併入虛線分隔的左一線的行為並無不妥之處。上訴人只是尋找「更佳的併線機會」。

(3) 裁判官在宣判時才有一些觀點,沒有給予上訴人機會解釋。上訴人認為警員的行為並不專業。

(4) 「在控方並未提供任何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原審裁判官完全依賴控方證人的證供,而否定辯方證人的證供,錯誤地採用了『不證自明』的舉證原則去裁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

上訴理據的討論

5.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是以重審方式進行。原審裁判官深知控方的舉證責任。他在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有利情況下,自當以公正持平的態度來評審證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從而作出事實的裁斷。裁判官亦不需要鉅細無遺地寫出他的思路歷程。

6.本案案情簡單,控方依賴在現場警員的觀察。警員指上訴人所駕的私家車,沒有打燈轉線,違例地轉線,引致另一部車急煞停。上訴人的車沒有停下而繼續向開源道駛去。裁判官「警惕自己不能因為『警長』的身份便認為他不會或較少機會說謊…將『警長』與普通證人一視同仁。」[1]裁判官亦知道上訴人有良好的駕駛紀錄,但裁判官認為警長的「證供清晰、明確、合符邏輯;他作供時沒有誇大,盤問下也未受動搖。」[2]裁判官接納警長是「誠實及可靠」。

7.上訴人聲稱他熟悉案發地點。他打左燈轉線,亦是因另一輛私家車的讓路而轉線。

8.上訴人在本上訴聆訊時說他是「誠實可靠」,有良好的駕駛經驗。他在內地有博士學歷,來港已經11年。上訴人認為裁判官罔顧事實,對他不公平。上訴人在2002年在內地取得駕駛執照,在2006年來港駕駛右軚汽車。他非常熟悉案發路段,一星期至少路經兩次。他亦知那虛實白線的位置,知道那虛線的「終點」,到達那虛線的終點便不能切入左線。

9.上訴人說他沿路都是打左燈入線,但車輛仍繼續前行。上訴人同意那另一部私家車後面的車輛駕駛者理應知道上訴人切入左線的意圖。上訴人亦同意他可以停車等候機會切線,但他選擇繼續前行。上訴人說他沒有想到他的「邏輯」有重大錯誤。上訴人在原審時曾盤問警長[3],而裁判官亦有不少問題。上訴人亦投訴原審時並沒有普通話的翻譯,但同意他認識繁體中文字,而上訴人同意他並沒有「強烈要求」安排傳譯[4]

10.在本聆訊,本席安排普通話傳譯給上訴人。從上訴人的草圖[5],上訴人的私家車沿路差不多和那另一輛私家車並排而行了一段路途。明顯地那私家車駕駛者不肯「禮讓」上訴人切入他的行車線,而最後上訴人在「實白線」出現那一處便切入左線。本席同意裁判官的觀察,上訴人大可緩慢行駛,等候那私家車駛過之後才切線,但上訴人選擇到達虛白線的「終點」才切線。第一控方證人說他截停上訴人的私家車後,上訴人在沒有警誡下曾說:

「對唔住呀,你告我張票扣三分喇,我唔識路去偉業街」[6]

上訴人則有不同版本[7]。上訴人亦說他反問警員:

「唔好意思呀,點樣去偉業街呀」[8]

上訴人亦在主問時有不同說法[9]。上訴人屢屢說他十分熟悉案發地點,理論上不用反問警員。但這些枝節對案件都不是關鍵性,因為裁判官是依賴警長就上訴人的駕車行徑和觀察來作出事實裁斷。實質上裁判官亦運用酌情權,剔除上訴人在非警誡下的口供[10]

11.綜觀上述理由,本席認為裁判官的事實裁斷並沒有不穩妥和不安全的地方。

結論

12.本席駁回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 陳廣池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何眉語 (2017年6月9日) 及署理高級檢控官李卓穎 (2017年7月26日)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1] 裁斷陳述書第5段,上訴宗卷第9頁

[2] 裁斷陳述書第10段,上訴宗卷第10頁

[3] 見上訴宗卷第37頁Q段至44頁

[4] 有關上訴人和裁判官就傳譯的對話,見上訴宗卷第24頁S段至25頁F段

[5] 證物D1,上訴宗卷第17頁

[6] 謄本,上訴宗卷第35頁T段

[7] 謄本,上訴宗卷第41頁L – N段

[8] 謄本,上訴宗卷第42頁E段

[9] 謄本,上訴宗卷第46頁G – I段

[10] 口頭裁斷,上訴宗卷第47頁S – U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