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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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原本面對兩項「普通襲擊罪」 [1] ,裁判官水佳麗裁定他第1項控罪不成立,第2項控罪成立,判他罰款3,000元,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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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79/2017 [2018] HKCFI 5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579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156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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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原本面對兩項「普通襲擊罪」[1],裁判官水佳麗裁定他第1項控罪不成立,第2項控罪成立,判他罰款3,000元,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上訴人與事主原本是情侶,兩人在2017年3月分手,之後互相聲稱對方滋擾,事主曾因此報警。 3.案發於2017年6月11日晚10時許,事主應朋友邀約到藍地桃園圍明記車場燒烤,當時有10多人參加。到達後她才知上訴人也在場,覺得錯愕,不斷用電話和短訊跟朋友商討對策。其間,上訴人主動到事主身旁,突然事主右面頰被掌摑,她沒看見是誰做的,她稍後報警。事後她到醫院驗傷,醫生證實她右面頰觸痛,泛紅和腫脹[2]。 4.上訴人供稱事主性格野蠻,不尊重他。分手後兩人仍不斷爭拗。案發時他到事主身旁詢問她網上的流言[3],事主發脾氣左右碰撞身體,他的朋友李女士前來把他拉走,他沒有襲擊事主。 5.辯方證人黎先生供稱案發時與上訴人和事主坐在同一木檯,事主沒參加燒烤,只在撳電話。未幾,他見上訴人步往事主身旁,兩人面對面細聲談話約兩分鐘,他只見事主左側和上訴人右側。忽然間,他聽到事主大聲質問上訴人為何打她,隨後又聽見事主質問李女士為何拉走上訴人。黎先生沒有見到上訴人襲擊事主,也不察覺事主面頰受傷。 6.裁判官分析證供要點如下:
7.最後,裁判官接受醫生報告和黎先生的證供,這些都支持事主的講法,所以裁定上訴人第2項控罪成立。 上訴理由和討論 8.上訴人指事主沒看見他動手,事主證供不可信,現場沒有人幫她,疑點重重。 9.裁判官非常小心考慮證供,醫生報告和辯方證人黎先生的證供均吻合事主的描述,所以她相信事主。其次,雖然事主沒有看見上訴人掌摑她,但裁判官考慮了所有環境證據後作出推斷是正確的做法,符合法律原則,本席同意她的結論。 10.裁判官也考慮過上訴人的證供,她指出上訴人所講與辯方證人黎先生的證供出現嚴重矛盾,還有上訴人一面指事主滋擾他,一面說關心事主並不合理。本席認為裁判官不信上訴人理由充份。 11.上訴人又批評事主以前經常因兩人的爭拗報警,如果事主怕他,為何參加燒烤。 12.原審時沒有證據解釋事主以前報警的原因,裁判官不會臆測,更不應因此而懷疑事主就今次事件證供的可信性。根據判詞第13段,事主根本不知上訴人也參加燒烤,上訴人的批評不成立。 13.上訴人批評裁判官不應讓事主查看手提電話,上訴人後來澄清,這批評是關於第1項控罪的,不涉及第2項控罪,本席認為不影響後者的裁斷。 14.裁判官知道上訴人沒有犯罪紀錄,衡量證供時已作適當考慮。 15.基於以上各點,本席認為定罪穩妥。現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韻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