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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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原本面對兩項「普通襲擊罪」 [1] ,裁判官水佳麗裁定他第1項控罪不成立,第2項控罪成立,判他罰款3,000元,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579/2017[2018] HKCFI 54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Mar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79/2017

[2018] HKCFI 5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579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156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鍾振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 : 2018年1月31日
判案日期 : 2018年3月1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原本面對兩項「普通襲擊罪」[1],裁判官水佳麗裁定他第1項控罪不成立,第2項控罪成立,判他罰款3,000元,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上訴人與事主原本是情侶,兩人在2017年3月分手,之後互相聲稱對方滋擾,事主曾因此報警。

3.案發於2017年6月11日晚10時許,事主應朋友邀約到藍地桃園圍明記車場燒烤,當時有10多人參加。到達後她才知上訴人也在場,覺得錯愕,不斷用電話和短訊跟朋友商討對策。其間,上訴人主動到事主身旁,突然事主右面頰被掌摑,她沒看見是誰做的,她稍後報警。事後她到醫院驗傷,醫生證實她右面頰觸痛,泛紅和腫脹[2]

4.上訴人供稱事主性格野蠻,不尊重他。分手後兩人仍不斷爭拗。案發時他到事主身旁詢問她網上的流言[3],事主發脾氣左右碰撞身體,他的朋友李女士前來把他拉走,他沒有襲擊事主。

5.辯方證人黎先生供稱案發時與上訴人和事主坐在同一木檯,事主沒參加燒烤,只在撳電話。未幾,他見上訴人步往事主身旁,兩人面對面細聲談話約兩分鐘,他只見事主左側和上訴人右側。忽然間,他聽到事主大聲質問上訴人為何打她,隨後又聽見事主質問李女士為何拉走上訴人。黎先生沒有見到上訴人襲擊事主,也不察覺事主面頰受傷。

6.裁判官分析證供要點如下:

(a) 雖然事主沒看見誰掌摑她,但當時上訴人站在事主前面,左手正在垂下,加上其他在場朋友與事主沒有爭拗,唯一合理推斷是上訴人掌摑事主。

(b) 醫生報告吻合事主右面頰被掌摑的講法。辯方證人黎先生沒察覺並不出奇,因事主傷勢並不明顯。

(c) 黎先生的位置不能看見上訴人左手的動作,加上他不是一直望著兩人,現場有音樂和談話聲,黎先生可能聽不到掌摑聲。

(d) 黎先生沒聽見事主大吵大鬧,碰撞身體,與上訴人描述很不同。

(e) 黎先生聽見事主質問上訴人為何襲擊她,她當時正與上訴人站在一起,忙於撳手機,這是剎那間發生的事,是即時反應,事主沒有機會揑造[4],可接納為證據。雖然事主作供時沒提及此事,裁判官接受她可能忘記了。

(f) 裁判官提醒自己上訴人沒有犯罪紀錄,但他的證供與辯方證人黎先生的證供有嚴重矛盾。另外,上訴人既然指事主分手後仍時常滋擾他,當晚卻主動上前詢問事主被網民指責的事,裁判官認為不合理,不相信上訴人。

(g) 關於第1項控罪,裁判官指事主在該次襲擊事件後仍與上訴人到中山渡假,對事主的證供有所保留,所以判上訴人第1項控罪無罪。因此,就第2項控罪事主的證供,裁判官特別小心衡量。

7.最後,裁判官接受醫生報告和黎先生的證供,這些都支持事主的講法,所以裁定上訴人第2項控罪成立。

上訴理由和討論

8.上訴人指事主沒看見他動手,事主證供不可信,現場沒有人幫她,疑點重重。

9.裁判官非常小心考慮證供,醫生報告和辯方證人黎先生的證供均吻合事主的描述,所以她相信事主。其次,雖然事主沒有看見上訴人掌摑她,但裁判官考慮了所有環境證據後作出推斷是正確的做法,符合法律原則,本席同意她的結論。

10.裁判官也考慮過上訴人的證供,她指出上訴人所講與辯方證人黎先生的證供出現嚴重矛盾,還有上訴人一面指事主滋擾他,一面說關心事主並不合理。本席認為裁判官不信上訴人理由充份。

11.上訴人又批評事主以前經常因兩人的爭拗報警,如果事主怕他,為何參加燒烤。

12.原審時沒有證據解釋事主以前報警的原因,裁判官不會臆測,更不應因此而懷疑事主就今次事件證供的可信性。根據判詞第13段,事主根本不知上訴人也參加燒烤,上訴人的批評不成立。

13.上訴人批評裁判官不應讓事主查看手提電話,上訴人後來澄清,這批評是關於第1項控罪的,不涉及第2項控罪,本席認為不影響後者的裁斷。

14.裁判官知道上訴人沒有犯罪紀錄,衡量證供時已作適當考慮。

15.基於以上各點,本席認為定罪穩妥。現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李瀚良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韻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違反普通法和《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

[2] 見醫生報告—證物P1

[3] 網民指責事主把流浪貓據為己有

[4] 符合res gestae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