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今农 對 香港入境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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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2017年12月27日本庭頒下判案書,拒絕延展原告人就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2017年7月4日的判決提出上訴的期限。杜法官在該判決駁回原告人就聆案官剔除他在HCA 214/2016的申索之上訴。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CAMP 8/2017[2018] HKCA 15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0 Mar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MP 8/2017

[2018] HKCA 15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17年第8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6年第21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陈今农  
   
被告人 香港入境事務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判案書日期: 2018年3月20日

判 案 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在2017年12月27日本庭頒下判案書,拒絕延展原告人就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2017年7月4日的判決提出上訴的期限。杜法官在該判決駁回原告人就聆案官剔除他在HCA 214/2016的申索之上訴。

2.在2018年1月5日,原告人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給予上訴許可,讓他上訴至終審法院。

3.按《實務指示2.1》第3段,本庭會根據已呈交的文件,不經口頭聆訊來處理和裁定原告人的申請。

4.按《實務指示2.1》第3段雙方應在指定期限內存檔陳詞綱要。原告人在2018年1月5日簽署確認他收到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這方面相關的指示。但原告人卻沒有在指定時限內存檔陳詞綱要,也沒有就不存檔陳詞綱要作任何解釋。本庭視他放棄呈交陳詞綱要的權利。

5.代表被告人的政府律師在2018年2月20日存檔陳詞綱要反對原告人的申請。

6.終審法院的上訴不是貿然容讓訴訟人上訴的渠道,訴訟人必須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的要求,法庭才可考慮給予上訴許可。該條例規定:

「 在以下情況下,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 ,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7.原告人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沒有列出具有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他在該通知書陳述如下:

「 (1) 本人認為,入境處對投訴和報警的人即刻强行遣送離境,並且還偽造公文,涉嫌犯罪,還侵害法治和人權,妨害司法公正等,本人的勝訴機會沒有問題,而其期作行為下的時效不可成立。

(2) 林法官的口頭通知判決開始算時間也不正當,首先,沒有證據證明林法官已經判決,再則這樣做沒有完成判決送達的程序。

(3)  非香港居民來香港訴訟的難度,遠比法官認識的要多。」

8.本庭在2017年12月27日的判案書中,已解釋為何不接納原告人的上訴有任何具合理勝訴機會的上訴理據。本庭並且認為他的延誤沒有可接受的解釋。考慮過他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及代表被告人的政府律師的陳詞後,本庭認為本案所涉及的問題不具有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本案有任何其他理由,以致需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因此原告人未能滿足《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的要求,可以讓本庭給予其上訴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9.本庭駁回上訴許可申請,撤銷2018年1月5日的動議通知書,並頒令他支付被告人的訟費。參閱過被告人的訟費清單,本庭認為金額合理,將他就本申請的訟費訂於港幣6,326元。

(林文瀚) (朱芬齡) (潘兆初)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 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姚成徽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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