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顯華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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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現在的判刑只涉及D1、D3、D5及控罪一、二、三、五、六、七。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418/2017[2018] HKDC 26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6 Feb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18/2017

[2018] HKDC 26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4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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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顯華 (第一被告人)
  溫穎賢 (第三被告人)
  趙文俊 (第五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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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8年2月6日上午11時21分
出席人士: 邵鈞泰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許淑儀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黎耀權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及第五被告人
潘志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豹律師行延聘,代表 第三被告人
控罪: [1] 及 [6]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
[2] 至 [3] 盜竊罪(Theft)
[5] 非法禁錮(False imprisonment)
[7] 普通襲擊(Common assa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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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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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現在的判刑只涉及D1、D3、D5及控罪一、二、三、五、六、七。

2.D1承認控罪一、二、五、六。

3.D3承認控罪一、六、七,他否認控罪五,不過審訊後他被裁定控罪五亦罪名成立。

4.D5承認控罪一、三、六,他否認控罪五,不過審訊後他亦被裁定控罪五罪名成立。

案情

5.本案發生在兩年前(2016年2月14日),PW1羅浩峰在網上用社交名號司徒奈奈,他和人約定當天下午於九龍灣國際展貿中心(九展)見面。PW1以為對方是一名女子,要約她密會,其實D1和其他人設計約PW1出來要教訓他,因為PW1在網上作出一些粗言劣行,開罪了D1的女友和一些女動漫迷。

6.PW1依時赴約,首先見到一名女子,他和該女子走到九展的樓梯間,稍後有五名男子出現,要PW1下樓傾談。

控罪一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D1、D3、D5)

7.PW1被帶到附近的零碳天地公園,有人用粗言責罵PW1,指責他開罪了很多女動漫迷。D1要求PW1向所有女動漫迷道歉,並用手機替PW1拍片。一些人襲擊PW1;有人用木劍打PW1。D1打PW1的頭和臉;D3推了PW1一下;D5此時未動手打PW1,但他早知PW1會被毆打而與襲擊者夥同行事,由九展和其他人帶PW1到零碳天地公園。

控罪二盜竊(D1

8.在零碳天地公園,那名女子為了不准PW1打電話,強要PW1交出手提電話,她將手提電話交給D1。D1取走手機內的電話卡,他將手機交回PW1。

控罪三盜竊(D5

9.在零碳天地公園,D5要PW1交出銀包,從中取走80元,PW1怕被人打得更傷而就範。

控罪五非法禁錮(D1、D3、D5)和控罪六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D1、D3、D5)

10.D1、D3、D5和一些人把PW1從零碳天地公園強行帶回九展,要PW1在九展內向眾多女動漫迷道歉。途中,D3拳打PW1腹部一下,PW1曾經嘗試逃走,但遭D1和其他人追回,並受到襲擊。D1打PW1的頭,並推跌他在地上;D5打PW1的臉三下;早前提及的女子也毆打PW1,並用腳踢他。

控罪七普通襲擊(D3

11.PW1被人帶回九展,在九展內有人再毆打PW1,有人要PW1向每名遇見的女動漫迷道歉,否則會再襲擊他。D3向PW1吐口水。

12.在D3及D5的審訊中,證據顯示,上述事情由當日下午二時左右至五時許發生於九龍灣區。

13.PW1後來由父親帶去警署報案,並到醫院驗傷,他僅受輕傷,情況如下:面部有擦傷;上腹及頸後有輕觸痛;背部右下方有瘀傷和擦傷,接受止痛藥治療後已可出院。

案底

14.D1快19歲,案發時未夠17歲。他沒有正式定罪紀錄,但在2015年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警司警誡。

15.D3現年30歲,案發時是28歲。他沒有定罪紀錄。

16.D5現年32歲,案發時是30歲,過往有三次定罪紀錄,分別在2004年、2011年及2012年,涉及盜竊、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三合會罪行和刑事毀壞。D5曾接受感化,亦被送過到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治療,亦坐過牢。

求情

D1

17.D1的律師說,D1和父母同住,D1有中四教育程度,他在2016年開始輟學,賦閒起來,一直有社工跟進,D1自己亦有擔當義務工作。

18.律師指,D1不滿PW1在網上的粗言劣行,感覺PW1冒犯了他的女友及一些女動漫迷,於是和人約了PW1出來,要教訓對方,D1以為這樣是伸張正義,事後才知闖禍。

19.律師指,D1把自己拍下的事發片段上載到網上,警方因此找到證據,將他和其他人拘捕。D1在被捕後和警方合作和盤托出,令警方亦找到其他肇事者。

20.律師指,本案案情不算嚴重,不涉及任何黑社會活動,只是一班無知的人幹出愚蠢行為。PW1只受輕傷。律師指,D1取走PW1的手機電話卡,價值只是數十元,D1願意賠償。

21.律師指,D1以前沒有案底,今次已經汲取教訓,十分後悔,他已被法庭還押了十多天等候報告。律師希望法庭對D1從輕發落。

D3

22.D3的律師說,D3和母親同住,D3患有亞氏保加症,但沒有得到合適的醫治。不過此事發生後,家人更加關注D3的情況,帶他看了多次私家醫生,該位精神科醫生確認D3有亞氏保加症(那是自閉症的一種)。醫生指,D3會有時混淆現實和幻想的情況。醫生亦說,D3有過度活躍病徵。

23.D3的親友在多封求情信中指出,D3為人衝動,但富有正義感。

24.上述的精神科醫生在2017年2月開始診治D3,要他每天服藥,藥物對D3有幫助,改善他的情緒不少。醫生說,D3還要接受心理輔導,並說若D3繼續得到適當治療,重犯機會甚微。醫生亦說,若判D3坐牢,那會影響他的病情。

25.律師指出,證據顯示D3在眾人帶PW1回九展途中雖曾打了PW1腹部一拳,但D3也阻人用腳重踢PW1,免他受傷更多。D3在事後已向PW1道歉及公開認錯,表示悔意。

26.律師指,D3對警方作出坦白招認,也在第一時間承認控罪一、六、七,他雖然是經過審訊後才被裁定控罪五亦罪名成立,但D3在庭上沒有爭議自己的警誡口供。律師指,幾項控罪屬同一事件。

27.律師指,本案不涉及嚴重案情,D3過往並無定罪紀錄,他只是一時衝動,以為自己和別人僅在教訓言行差劣的PW1,不知後果嚴重。D3自己在給警方的口供中說,他當時見情況開始失控,已決定離去。

28.律師指,D3現在已經十分後悔,他希望法庭能以非監禁式的方法處理D3,該他繼續接受治療,能夠過正常生活。律師亦提到,D3的母親最近患病不輕,要D3照顧及陪同覆診。

D5

29.D5的律師說,D5未婚,和父母及姊姊同住。D5是一名輕度弱智者,在特殊學校讀至中三。

30.律師指,D5雖有案底,但已是過往的事。

31.律師指,D5在本案中坦白認責,他在控罪一的指控中其實沒出手打PW1,他只是與其他襲擊者同為一夥,不過他也願意承認控罪一。

32.律師指,本案案情並非嚴重,PW1遭非法禁錮的時間不長。律師亦指,D5只取去PW1 80元,他願意賠償。

33.律師指,D5本來獲法庭給予保釋,但他糊塗離境,違反了擔保條件。事後不能增加保釋金,因此被還押起來,至今已有九個多月,律師希望法庭輕判D5,讓他早日出獄,重過新生。

報告

34.本席因應D1、D3和D5的年歲、案底及求情,索取報告如下:D1,更新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D3,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D5,他過往有案底,已接受過感化,在案中已被扣押多月,本席認為沒需要為他索取任何報告。

35.報告回來,詳盡道出D1和D3的情況。

36.懲教處的官員指D1適宜進勞教中心接受鍛鍊,感化官則建議D1接受感化兩年。

37.感化官建議D3接受感化一年。

判刑

38.本案涉及一班無知幼稚的人過於沉溺網上活動,判斷力弱,價值觀混淆不清,自以為是地要教訓在網上屢屢作出粗言劣行的PW1。

39.不過,本案的案情不算嚴重,有關的控罪發生在當天的下午兩、三個小時內,雖有多人參與,但眾人出手不重,PW1僅受輕傷。從PW1在庭上的表現看來,事件對他並無影響,他依然故我。

D1

40.D1是策劃活動者,他因女友受辱及要為其他女動漫迷出氣,便想到如此教訓PW1,實在行為魯莽。D1更愚蠢地將事發片段上載,令警察能順藤摸瓜地將他及一眾肇事者緝獲。

41.D1被捕後和警方合作,和盤托出,他在庭上亦於第一時間認罪,他過往並無定罪紀錄,感化官建議他接受感化兩年。他被法庭還押十多天,應該已受到深刻教訓。本席認為感化官的建議合適,本席會給D1改過機會。D1明白感化官的建議,並接受一切條件,本席因此就D1承認的控罪一、二、五、六,同判他接受感化24個月。

D3

42.D3在案中只扮演附從角色,跟著別人做。不過,D3自己也懂分寸,亦有憐憫之心,他見有人用腳踢PW1,便阻止那人,免PW1受傷更重。事後發,D3亦很快知錯,已向PW1道歉及公開認錯和認責。

43.D3是一名亞氏保加症病患者,亦有過度活躍病徵,這會令他的控制力及判斷力都比常人弱了一些。他過往並無案底,感化官建議他接受12個月感化,列出多項條項,D3明白及願意接受,本席認為感化官所作的建議合適,因此就控罪一、五、六、七,同判D3接受12個月感化。

D5

44.D5在案中也只是扮演附從角色,不過他除了打PW1和參與非法禁錮PW1外,亦拿了PW1 80元。

45.D5過往有案底,亦坐過牢。不過,他是一名輕度弱智者,自制力及判斷力或許不及常人,看來他易受人影響。

46.控方以多項罪名告案中各人,但其實所有控罪都可以被視為一件事件的不同部分,即使D5乘機從PW1的銀包取走80元,他也只是乘勢干犯,不是早有預謀。律師叫法庭考慮判D5的各項刑期同期執行,本席同意。

47.D5干犯的控罪一、五、六並無判刑指引,至於控罪三,律師提出楊錦東案(CACC 427/2012)及Fan Yau Chit案(HCMA 567/2002)讓本席參考。律師說,控罪三的判刑起點應為12個月監禁。

48.本席同意,D5干犯的控罪三的判刑起點應為12個月監禁,D5在第一時間承認該罪,可得三分一的判刑扣減,控罪三的認罪判刑為8個月監禁。

49.本席認為D5干犯的控罪一、五、六的個別判刑起點也應各自為12個月監禁。正如本席說過,這三項罪和D5干犯的控罪三是同一事件的不同部分,D5承認控罪一、三、六,經審訊後被裁定控罪五亦罪名成立,本席就控罪一和控罪六給予D5三分一的判刑扣減,這兩項罪的認罪判刑各為8個月監禁。D5在審訊後被裁定控罪五罪名成立,因此不可得到任何判刑扣減,此罪的判刑因此為12個月監禁。

50.本席頒令,D5的控罪一、三、五、六,四項判刑同期執行,D5因此須為這四項罪行合共坐牢12個月。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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