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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205/2017
[2018] HKCFI 66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7年第2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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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陳敏兒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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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維騉先生及劉漢泓先生,由巴麗蒂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3]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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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至 [6] 企圖強姦(Attempted rap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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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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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被告人被控三項猥褻侵犯罪(即係本案嘅原本第一至第三控罪),同埋三項強姦罪(本案嘅第四至第六控罪)。被告人不承認任何控罪。經審訊之後,被告人被陪審團裁定頭兩項猥褻侵犯罪無罪,第三項嗰項猥褻侵犯罪有罪,第四至第六項嘅強姦罪無罪,但係企圖強姦罪有罪。
本席喺判處嘅時候,考慮咗整體情況,包括案件嘅性質同埋情節。被告人同事主X係父女嘅關係,被告人嘅個人背景,同埋辯方大律師嘅求情陳詞。
證據顯示,被告人同一名內地嘅女士結婚,生下咗X,初時X同埋母親喺內地居住,被告人則來往香港同埋內地,後嚟X嘅母親離開咗家庭,X跟隨父親嚟到香港,初時住喺叔父嘅家中,後嚟單獨同父親一起居住,本來可以講得係相依為命。
第三至第五控罪嘅事件都係發生喺X父親嘅家中,第六控罪嗰次事件發生喺內地舊街坊嘅家中,當時被告人帶同X返回內地,喺呢一名街坊嘅家中過夜。
就第三控罪,X作證嘅時候指出,當時佢就讀中六至中二,有一日晚上半夜瞓覺嘅期間佢醒咗,覺得下半身好痛。佢話,被告人捉住佢搖晃,內褲被退下,佢感覺下體私人部位有東西插咗入去,佢講唔到係咩嘢插入佢嘅下體,但係被告人喺度搖晃佢嘅身體,之後被告人用濕巾為佢抹下體。
至於第四控罪,當時係X小六升中學嗰段日子,佢話半夜時分瞓覺嘅時候醒咗,佢話被告人準備將佢嘅陰莖插進佢嘅身體,佢覺得好痛、唔舒服,被告人有前後喐,之後用濕布幫佢抹,抹咩嘢佢唔知道,佢感覺有少少濕。喺過程之中,佢扮瞓,想反抗,但係亦唔想畀對方知道,只係移動咗身體嘅上半身。佢感覺好驚,亦都好冇力。
至於第五控罪,當時佢就讀中二,深夜佢瞓緊覺嘅期間,床搖動,佢發現被告人上咗佢嘅床,將佢兩隻腳放咗喺佢身體兩旁,X曾經想詐瞓,轉動身體,但係被告人依然將佢雙腳放咗喺佢身體兩旁,脫咗佢嘅褲,將陽具放進佢嘅陰部。佢話呢一次嘅時間比上兩次長,佢感覺到比較痛。之後被告人用毛巾幫佢抹,佢感覺係黐住佢嘅陰部一啲比較黏膩嘅液體。
至於第六控罪,X話當時佢喺街坊嘅家中過夜,同被告人喺同一間睡房之中一張雙人床上面瞓覺。深夜時分,被告人捉住佢隻腳,好似插入咗,但係唔知插入咗抑或係準備插入,佢記得唔清楚。佢話被告人有搖晃,佢感覺到痛。至於今次被告人有冇用布幫佢抹身體,佢忘記咗。第二日早上,佢發現內褲上面有好多透明嘅黏液。
被告人現年63歲,中三學業程度。佢曾經做過電話、電燈、船隻嘅維修員,亦都做過燒焊工人同埋五金工人,被捕嘅時候係一間電器工程公司嘅負責人。佢只係喺1987年有一次關乎賭博嘅輕微定罪紀錄,可以算得係冇刑事定罪紀錄嘅人。
辯方馬大律師力陳,案件嘅犯案過程,喺情節上係輕微嘅,因為不涉武力、威嚇,而X嘅身體亦都冇受傷。喺過程裡面,X都冇受到額外嘅屈辱,為時亦都應該唔長。馬大律師亦都就控方向法庭呈交嘅判處案例作出陳詞,亦都道出臨床心理學家就X嘅創傷評估裡面有一啲不完善嘅地方。馬大律師亦都告知法庭,被告人身體健康有毛病,被告人嘅左膝退化、右眼有黃斑病變,都可能需要動手術治療,被告人亦都患有高血壓。
強姦係極嚴重嘅罪行,被侵犯嘅人會受到大程度嘅心理同埋情緒創傷,亦都可能會令事主嘅人格貶損,失去咗安全感,好多時亦都會帶嚟嚴重嘅生理後果,例如懷孕同埋染病,幸好喺本案嘅事件冇為X帶來嚴重嘅生理後果。被告人被裁定強姦罪冇罪,而企圖強姦罪有罪,顯示陪審團未能夠肯定被告人當時曾經以陽具進入X嘅身體,但係佢哋肯定被告人以陽具侵犯X,而當時有強姦X嘅意圖,而且所做嘅已經超越只屬與未同X性交嘅行為,當時被告人亦都起碼罔顧X是否同意同佢性交。
干犯企圖強姦罪刑責,可以比完成咗強姦嘅罪行較輕,但係是否咁嘅情況則視乎每宗案件嘅情節。以本案嘅情節,未完成強姦並非係由於被告人懸崖勒馬,及早停止性侵犯X,被告人嘅行為或許不會為X帶來成孕嘅風險,或許X亦都保存完璧,但係對X嘅傷害已經係好大,刑責比完成咗強姦唔係低咗好多。
喺本案嚟講,被告人並冇對X施以不必要嘅武力,事實上佢冇對X動武,亦都冇威嚇X令佢就範。被告人冇向X做咗令X額外受到屈辱嘅行為,證據並不足以令人肯定被告人曾經射精,亦都不足以令人肯定佢冇用避孕套。不過,被告人對X造成嘅傷害係無可置疑。被告人以女兒作為洩慾嘅工具,由X讀小六至到中二期間,當時X大約十二至十四歲,喺呢段期間,被告人四次侵犯X,而且由初時嘅猥褻侵犯進展為企圖強姦,行為令人髮指。
法庭必須要顧及以下嘅事情:第一,被告人侵犯嘅係自己親生女兒;第二,女兒當時年幼;第三,被告人重複咁樣侵犯女兒;第四,女兒係完全倚賴被告人養育嘅,X嘅母親喺佢好年幼嘅時候已經離開咗家庭,除咗一個對X唔算好嘅叔父之外,X喺香港可以算得係舉目無親;第五,X倚靠被告人,本來應該可以對被告人全盤信任,期望得到被告人嘅愛護,但係反而被被告人侵犯;第六,X一直心情矛盾,有內心嘅掙扎,受到困擾,如果告發父親,無可避免會頓失生活嘅依靠,而且會被安排入住院舍,等同變成失去家庭嘅孤兒,X喺咁嘅困境之下啞忍咗多年,造成好大嘅心理創傷,令人格發展有重大嘅不良影響,呢啲係可以預期嘅。
另一方面,本席亦都顧及被告人喺第六控罪嗰項事件之後,有大約一年嘅時間冇再侵犯X,不過呢個情況對刑期嘅寬減嘅作用有限。
本席喺判處之前,聽取咗臨床心理學家對X嘅狀況嘅評估。報告顯示,事情對X嘅影響係嚴重,本席將此考慮在內。報告對X嘅現況有好詳細嘅交代,不過為著保障X嘅福祉,本席唔會喺呢度將詳情透露。但係為保公正,控辯雙方已經得知報告嘅內容。
辯方馬大律師指出,報告有一啲不完善之處,向法庭申請押後聆訊,傳召臨床心理學家接受盤問,並且陳詞之中指出,如果申請不獲批准嘅話,法庭不應該就該報告嘅結論賦予重嘅比重。法庭索取臨床心理學家就X嘅創傷評估報告,呢啲專家意見有助法庭掌握X嘅現況同埋罪行對佢嘅影響。從報告可見,專家從不同嘅途徑去了解X嘅現況作出判斷,提出意見,處理係正常同埋正當嘅。本席接受心理學家可能不知道審訊嘅裁決,判斷亦都係以X由4歲開始已經開始被性侵犯為考慮基礎,而陪審團係未能夠肯定被告人喺X 4歲嘅時候曾經侵犯佢,呢個情況本席慎重咁樣顧及咗。
從被告嘅整體內容可見,X嘅現況必然同被告人被定罪嘅行為有關。臨床心理學家指出,X嘅狀況係呢類案件嘅受害者嘅典型情況。馬大律師嘅其中一項陳詞,就係喺X嘅情況可能並非全部都係由被告人嘅行為所致,呢個說法或許係有可能嘅,但係若非被告人嘅行為,X嘅情況絕不至如此。
評估報告只係法庭判處嘅時候考慮嘅其中一環,即使冇評估報告,一個喺本案嘅情況之下被性侵犯嘅年輕女孩會受到乜嘢嘅心理創傷,其實並非不可預期,X會受到相當嚴重嘅創傷,呢個係合理可以預期嘅。評估報告只係確定咗呢一點,並且指出X嘅現況係一個被咁樣侵犯嘅女孩嘅典型嘅情況而已。考慮咗馬大律師嘅陳詞所說,本席認為毋須將聆訊押後,亦都不用傳召心理學家出庭作證。但係喺考慮判處嘅時候,會顧及報告內容。喺顧及報告內容嘅同時,亦都會顧及馬大律師嘅陳詞。
兒童心智未成熟,唔懂得保護自己,容易相信人,亦都容易被他人所乘而受侵害,被侵害之後亦都經常會有長遠嘅不良後果,因此法庭有責任對性侵犯兒童嘅人嚴懲,以收阻嚇作用,亦都代表社會對呢一類行為表示極其厭惡。父親性侵犯女兒涉及違反誠信,情節更為嚴重,如果女兒被侵犯嘅時候年幼,情況更甚。要佢哋喺庭上指證父親,並不是一件容易嘅事,不單難以啟齒,以本案嘅情況而言,X更擔心父親入罪之後,佢會失去生活嘅倚靠,等同變成孤兒,情況係可以理解嘅。被告人係X嘅親生父親,佢不但冇盡父親嘅責任保護女兒,反為借女兒別無所靠,喺兩三年間四度侵犯佢,行為十分可恥。喺開始嘅時候,X只得大約十二歲,罪行發生喺兒童本應感到最安全嘅屋企裡面,對X造成嘅折磨、困擾同埋傷害尤其巨大。被告人差不多係X唯一嘅親人,被告人嘅行為嚴重破壞X對父親應有嘅信任,對X嘅傷害可謂雪上加霜。呢啲性侵犯喺X重要嘅成長階段干犯,對佢造成嘅傷害難以言表,唯有希望X喺心理學家同埋社工輔助之下可以康復,身心都可以健康發展。
本席喺判處嘅時候,亦都參考咗控方提供畀法庭嘅所有判處案例。呢一類案件並冇量刑指引,法庭要因應每宗案件嘅獨特情況,去考慮適當嘅判處。被告人冇承認控罪,呢個係佢喺法律之下嘅權利,並非係加刑嘅因素,但係佢要女兒喺庭上指證佢,總的來說,即使被告人冇前科,而家已經63歲,本席睇唔到可以對被告人寬大處理嘅理由。
第三控罪,本席認為單以嗰宗事件,撇開其他嘅事件,一個4年嘅量刑基準係合適。
至於嗰三項企圖強姦事件,單以案發時嘅行為而言,一個大約四年半嘅量刑基準,或者足可以反映案情嘅嚴重程度。不過法庭仲必須顧及被告人同X係父女關係,X當時年幼,事情對X嘅影響同埋被告人重複咁樣侵犯X,考慮咗整體情況,本席認為每項罪行以8年作為量刑基準,先至可以反映事情嘅嚴重程度。
被告人喺三年內四次性侵犯女兒,顧及整體情況同埋整體量刑原則,本席認為一個12年嘅總刑期,先至足可以反映本案嘅整體嚴重程度。
被告人,請起立。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就第三控罪,判你監禁4年。第四、第五、第六控罪,每項控罪監禁8年,並且命令第四至第六控罪嘅刑期全數同期執行,而第四至第六控罪嘅總刑期全數同第三控罪嘅刑期分期執行。你就四項控罪,總共要監禁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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