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俊宇 對 林鄭月娥, 西九文化區管理局董事局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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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4 cases

Case No.HCAL 6/2017[2018] HKCFI 67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Mar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6/2017

[2018] HKCFI 67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7年第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盧俊宇  
   
建議答辯人 林鄭月娥, 西九文化區管理局董事局主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及建議答辯人於2017年3月9日存檔的Initial Response後;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區慶祥命令:

1.  拒絕許可申請。

2.   就此申請作出無訟費令。

向申請人提出以下意見:

理由如下:

(一)  在本許可申請提出的時候,西九文化區管理局 (「管理局」) 並未有作出任何最終決定,不就是否或如何興建構思中的故宮博物館作出公眾諮詢。在這方面,值得注意的是,《西九文化區管理局條例》(第601章) 第19條,只要求管理局須在「認為在該局認為適當的時間,藉該局認為適當的方式,諮詢公眾」(本席強調)。故此,法例並不規定管理局定在甚麼時候應作出諮詢。

(二)  在這情形下,申請人擬提出之司法覆核,根本沒有一實質及最終的決定或行為可在公法下作出挑戰。此外,在管理局根本未有作出不作公眾諮詢的最終決定時,在擬提出的司法覆核中所要求法庭頒令管理局必須就該項目根據第601章第19條作出公眾諮詢的濟助,是完全沒有基礎及法庭亦不可能會給予的。

(三)  故此,就著公眾諮詢這方面擬提出之司法覆核,是明顯過早 (premature) 及完全沒有法理基礎的。法庭必須拒絕發出許可。見:Television Broadcasts Ltd v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and Anor [2013] 5 HKC 593 at paragraphs 24 - 25; Dr F v Edu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Committee of the Medical Council of Hong Kong, unreported, CACV 274/2015, 18 January 2017 at paragraphs 3 ‑ 4; Asia Television Ltd v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2012] 3 HKLRD 1 at paragraphs 19 ‑ 23。

(四)  就著聘任相關建築師作初步設計建議一事,法庭同意建議答辯人在初步回應陳詞中第16段的說法,申請人並未能說明他有足夠的利益關係 (interest) 及提訴地位 (locus) 就此事提出司法覆核;這尤其是存在著有其它有明顯相關利益者可提出司法覆核 (如其他有興趣可投標的建築師)。見:Re Wong Chi Kin (CACV 80/2014, 26 September 2014, LamVP, Cheung and Yuen JJA)第11段。單基於此理由,法庭便不會就此擬提出之司法覆核發出許可。

(五)  無論如何,法庭認為擬提出之司法覆核理據亦沒有任何合理爭辯性及真實勝算:

(a) 就著公眾諮詢方面,事實是管理局已在2017年1月11日作出了為期8個星期的相關諮詢。見初步回應陳詞第9段及上文第 (一) 段。在這情形下,申請人擬提出之司法覆核是完全沒有可爭辯性及無論如何流於學術性(academic)。

(b) 就著聘任建築師方面,申請人在支持誓章中說管理局沒有依從一般政府工程程序的說法並不合適,理由是管理局作為一獨立機構,並不必須受制於一般政府工程程序。此外,管理局的董事局在其法例付予的管理權力下,已訂出適用於管理局本身的相關工程招標程序 (Procurement Procedures for Capital Projects) (“PPCP”):見初步回應陳詞第5段。就著此次聘用建築師一事上,管理局已依著PPCP的第10條而作出的。見初步回應陳詞第24段。在這情形下,申請人指管理局在此事項上是違反了程序規定是完全沒有法律或事實基礎的。

(六)  故此,法庭亦會基於擬提出之司法覆核完全沒有合理爭辯性而拒絕申請人的許可申請。

(七)  最後,法庭就此申請作出無訟費令。

  簽署: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吳國紳 代行)

日期:  2018年3月26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
或其律師必須:
(a)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已於2018年03月26日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盧俊宇
申請人
 

已於2018年03月26日
送交/遞交建議答辯人/
建議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建議有利害關係的各方/建議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P. C. Woo & Co.
建議答辯人的代表律師 檔號: 125815:LH:SPT:Y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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