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又代表女兒許雪燕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2655/200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July 2002.
1. 就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居留權")的問題,1999年1月29日終審法院判決了 吳嘉玲及其他人士對入境事務處處長 1 和 陳錦雅及其他人士對入境事務處處長 2 兩案。在 吳嘉玲 案,終審法院裁定《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3)項並不受第22條第4款[須以國內機關簽發的單程證("單程證")來港]規限,香港永久性居民(“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申請居留權者不須先取得單程證才可獲取居留權。在 陳錦雅 案,終審法院裁定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不論他們是在父母之中最少一人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之前或之後出生,均屬《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3)項所述的人士,享有居留權。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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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2655/2001 CACV2655/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1年第2655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1年第23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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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日期:2002 年 7 月 25 日 頒發判案書日期:2002 年 7 月 30 日 ------------------------ 判案書 ------------------------ 由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就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居留權")的問題,1999年1月29日終審法院判決了吳嘉玲及其他人士對入境事務處處長1和陳錦雅及其他人士對入境事務處處長2兩案。在吳嘉玲案,終審法院裁定《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3)項並不受第22條第4款[須以國內機關簽發的單程證("單程證")來港]規限,香港永久性居民(“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申請居留權者不須先取得單程證才可獲取居留權。在陳錦雅案,終審法院裁定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不論他們是在父母之中最少一人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之前或之後出生,均屬《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3)項所述的人士,享有居留權。 2.1999年6月2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居留權問題作出解釋("人大常委會解釋"),取代了終審法院上述的裁決,該等裁決不再適用。2002年1月10日,終審法院在吳小彤及其他人士對入境事務處處長3 一案清楚闡述和解釋了吳嘉玲和陳錦雅兩案及人大常委會解釋的關係和效果,對居留權的問題作出了決定性的結論。 3.吳小彤案是終審法院的判決,是對本庭有約束力的案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對本庭也是有約束力的,本庭必須遵守。根據該案例及該解釋,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只有符合下列三項其中一項條件的才可獲法庭頒發濟助:
4.若申請人不能符合以上第3段所述條件的任何一項,申請人就沒有居留權;即使在他出生時其父或其母已經是永久性居民,他必須先向國內機關取得單程證,才可以在香港行使永久性居民的居留權。 5.本案資料顯示,許雪燕於1998年6月26日在國內出生,出生時父親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但因她不是在1997年7月1日之前己抵達香港,她的情況不符合上述第(1)項條件。她必須先向國內機關取得單程證,才可以在香港行使她永久性居民的居留權。申請人的情況也不符合上述第(2)項或第(3)項條件。 6.本案申請人的上訴無理據支持。本庭駁回上訴,不作出訟費命令。 7.許雪燕的父親向本庭指出,許雪燕出生不久,其母便獲發單程証來港定居,許雪燕的姊、弟、妹亦全部在港定居。由於許雪燕年紀幼少,在內地沒有親人願意長期照顧她,因此希望可以讓她繼續在港居留。按本案資料,許先生在2000年已代許雪燕在內地申請單程証,但何律師告之本庭,入境事務處目前尚未從國內機關收到有關之資料。本庭認為,有鑑於許雪燕只有4歲,而父母及家人均在港定居,入境事務處處長或可酌情考慮,容許她在港逗留,等候單程証的審批結果。
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 由律政司何展鵬政府律師代表。 1 (1999) 2 HKCFAR 4 (decision of CFA on 29 Jan 1999) 2 (1999) 2 HKCFAR 82 (decision of CFA on 29 Jan 1999) 3 Ng Siu Tung & others v 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FACV1-3/2001 (10 Jan 2002, unrepor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