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隨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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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CC 405/2017[2018] HKCFI 63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Jan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405/2017

[2018] HKCFI 6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7年第4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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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隨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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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
日期: 2018年1月30日上午11時3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葉蔆萱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程雲峰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杜偉強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4]搶劫罪(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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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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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張隨岭喺裁判官嘅席前,承認咗四項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210章《盜竊罪條例》嘅10(1)同(2)條。被告人係被轉介嚟高等法院原訟庭接受判刑。

睇番呢件案件嘅案情,四件嘅案件都係喺呢啲自然山徑度發生,而所有嘅受害人都係女士,係行山者,而呢四宗控罪嘅罪行係由2016年嘅12月去到2017年嘅2月期間發生嘅。

咁睇番每一項控罪嘅案情,第一項控罪先,就喺2016年嘅12月27號,當時就呢名嘅受害人係一位曹女士,佢係朝頭早九點半鐘就去行山,就喺呢個鷹巢山嗰度嘅。當時被告人就戴住口罩,遮住面部,然後就突然間箍住佢條頸,用一把8吋長嘅刀指嚇佢,要佢交出手提電話。當受害人話佢嘅電話係擺咗喺個背囊度呢,被告人就將把刀指向佢嘅頸部,咁當時受害人就同被告人有啲掙扎、糾纏,然後就個女事主左手嘅手指,大姆指係畀被告人揸嘅刀割傷咗。咁被告人就要呢個女士踎低,然後搜佢個背囊,攞走咗佢價值1,200鈫嘅手提電話同埋現金大概係100鈫,仲攞埋佢一隻價值600鈫嘅手錶,然後就走咗喇。曹女士就要求其他啲行山者幫佢報警,咁後來佢就喺附近就搵番佢嘅銀包,就發覺入面有張八達通卡,係長者八達通卡,價值100鈫嘅,就唔見咗喇。咁雖然佢個左手手指公係受咗傷,但係佢就冇去到醫院求醫嘅。

好喇,第二項控罪嘅詳情喇,其實同一日事件嚟嘅,就大概係喺--即係第一項事嗰個--發生嗰個地方行過啲,行三十分鐘嘅路程,喺第二個嘅地點度發生。咁當時就有一位姓汪嘅女士,佢係同三個仔女一齊喺鷹巢山自然教育徑度遠足嘅。咁而被告人又係戴住口罩喇,當然,就突然間箍住呢個汪女士嘅頸,就然後攞咗把8吋長嘅刀,就叫佢同埋佢啲仔女交出電話,即係明顯被告人就揸住同一把刀喇,即係第一項控罪向曹女士嗰一把刀,咁當時就其中汪女士嘅一名子女,三個仔女裡面其中一個,係一個女士嚟嘅,就姓徐嘅,佢就有個電話就係iPhone 6 Plus嘅,價值7,000鈫,佢係交咗畀被告,咁而佢就將銀包交埋畀被告,被告就喺銀包度攞咗600鈫出嚟,咁就冇--佢都有--被告都攞咗呢個姓徐嘅女子嘅背囊,倒晒啲嘢出嚟睇,不過就冇攞到任何嘢。咁跟住被告人就喺汪女士嘅左手手腕度戴--搶咗佢戴住值2,500鈫嘅金鍊,手鍊喇,金手鍊,同埋喺銀包度就攞咗現金700鈫,同埋攞咗佢一個價值3,000鈫嘅手提電話,跟住就走咗去喇。咁呢件事件呢,就兩位事主都冇受傷,亦都係要求其他行山嘅人士幫佢哋報警嘅。因為佢哋報咗警之後,後來喺12月28號,即係第二日喇,警方就係去掃蕩呢個山邊,就發現咗個口罩,同埋一個流動電話嘅外殼,攞咗嚟做證物。咁經法證化驗之後,喺個口罩度就搵到被告嘅DNA,咁而嗰個電話外殼呢,就呢個徐女士就話同佢唔見咗嗰個電話嘅外殼係相似嘅,呢個就第二項控罪。

好喇,第三項控罪就遲啲喇,一個月後,喺2017年嘅1月26號,咁呢個時候就有一位姓鄧嘅女士就同埋佢家姐兩個人一齊就喺沙田嗰度去行山,就去到咗衛奕信徑,咁佢哋去到嗰陣時呢,被告人就係走埋佢度,就攞住一把20厘米長嘅菜刀,就要佢哋踎低,交出手提電話、現金同埋八達通卡,咁於是呢位鄧女士就交出咗佢價值6,500鈫嘅iPhone 6 Plus,仲有張八達通卡,仲有200鈫嘅儲值喺度,同埋現金1,500鈫,咁而佢家姐又係交出咗一樣係價值6,500鈫嘅iPhone 6 Plus,現金就850鈫。咁被告人攞咗啲財物喇,要佢哋行上山,咁佢哋照做,就行咗大概三分鐘之後,佢哋就返番轉頭,去番現場度,被告已經走咗㗎喇,咁佢哋就喺地下度執到一啲報紙套,係被告人當時用嚟揸住把刀嗰個報紙套。咁而稍後警方係--因為佢哋報咗警嘅,所以警方係有掃蕩過現場,就發現一個電話嘅外殼,咁鄧女士就話係佢個電話嘅外殼嚟嘅,而後屘警方人員就喺嗰個報紙套上面就套到被告人嘅右手手指公嘅指紋。咁呢個第三項。

第四項控罪喇,就喺2月20號2017年嘅,咁當時就有一位姓馬嘅女士同埋佢媽媽就一齊喺馬鞍山嗰度行山,嗰時係下晝三點幾嘅,咁佢哋去到麥理浩徑嘅時候,被告人當時戴住口罩,就突然間走出嚟,就係從後箍住呢位姓馬嘅女士嘅頸,就用把8吋長嘅菜刀指住佢個面,咁當時因為事出突然,所以馬女士就為咗閃避,就失足跌低咗,然後被告你就衝埋去馬女士個媽媽嗰度,就同佢媽媽就發生咗糾纏,馬女士就即刻起身去救佢阿媽,咁就用嗰個行山拐杖就打被告人你個背脊,被告人你就舉起把菜刀,就指嚇呢位馬女士,令到佢又再一次失足,再跌倒,咁馬女士企番起身嘅時候,佢媽媽就走上嚟,就企喺佢同被告人你中間,咁被告你就喺呢個馬女士個媽媽嘅面前就舉起把刀,於是馬女士就跪喺地下,要求你唔好傷害佢媽媽,妳就同呢個馬女士講,要佢交出佢手上戴住嗰兩條手鍊,咁當時呢位馬女士就喺度除緊手鍊嘅時候,你就監硬喺佢嘅手度扯走咗嗰兩條手鍊,引致佢隻手就紅腫咗,咁而嗰兩條手鍊合共就價值3,000鈫嘅,而當時呢位馬女士就帶住一條有鑽石嘅頸鍊,價值30,000鈫,咁佢交出嚟,畀咗被告你,另外就交出200鈫港紙同埋一個價值7,000鈫嘅iPhone Seven,即係iPhone 7 Plus。咁而佢媽媽就當時戴住一對係有鑽石嘅耳環,價值13,000鈫,又係畀咗你。另外佢都係有個iPhone嘅,就係iPhone 6 Plus,就值7,000鈫,同埋現金100鈫,咁被告人你攞晒呢啲嘅財物之後就跑下山,逃走咗喇,呢兩名受害人就報警求助。

咁警方就進行調查喇,就發現咗喺2017年嘅1月26號,就喺美孚地鐵站嘅便利店呢,就有人用過呢個控方第四證人,即係應該係馬女士--睇下先,第四證人鄧女士,即係兩姊妹嗰個妹妹,鄧女士嗰張卡就有用咗--進行咗一宗嘅交易。

到2017年嘅2月21號,馬女士就因為佢自己嗰部手提電話係有呢一個全球定位系統嘅,咁佢因為有啲訊息係發現咗,嗰啲訊息就顯示就喺呢個藍田嘅碧雲道附近嘅,所以馬女士就即刻通知警方,咁警方就去嗰度,就去進行呢一個掃蕩喇,咁就發覺喺藍田嘅公園上面嘅山邊有一個匿藏嘅地方,喺呢個匿藏處就有好多物件,又有膠墊,又有衫,仲有八達通卡嘅號碼同埋嗰啲增值嘅收據咁樣嘅。

警方根據搵到嗰張八達通卡號呢,就發現嗰張卡嘅呢個持有人就慣常去屯門市廣場一間便利店度嘅,於是警方就喺2017年嘅3月2號就去嗰間便利店嘅附近嚟採取行動,咁喺同日就喺店入面就拘捕咗被告你喇。當時警方就以呢件案件嘅第三同第四項搶劫罪係拉被告人你,就警誡你,拉咗被告人你之後,你就用普通話講話「係我嘅。」咁而亦都喺你身上發現咗一張中國嘅身分證,就冇發現到財物。

咁而呢件案件裡面,因為拉咗你之後有進行過認人手續嘅,汪女士、鄧女士同埋馬女士都係分別喺認人手續度認到被告人你就係搶劫佢哋嘅劫匪。咁而被告人你喺警署由呢一個普通話傳譯員協助之下,就總共進行--同警員喇,總共進行咗六次嘅會面,而呢啲嘅會面錄影你係承認咗干犯咗而家即係你面對同埋承認嘅四項控罪嘅。基本上你嘅講法就冇錢,所以就執到菜刀或者執到呢啲刀呢,就愛嚟係劫行山嘅女士。咁你攞到嗰啲財物呢,有啲係珠寶嚟嘅,有啲就係賣咗佢,有啲你就認為嗰啲首飾係假嘅,咁就抌咗,電話呢,手提電話你冚𠾴唥賣咗,就攞錢嘅,而有一張呢個八達通卡因為係長者卡同埋有相,嗰張你抌咗喇。你都話通常夜晚就喺藍田嘅山邊度過夜嘅,即係有擺啲衫喺度咁樣,基本上就係你承認嘅情況喇。

好喇,關於你嘅背景同埋求情陳詞。被告人你自稱就47歲,係中國公民嚟嘅,就係以非法嘅身分入境咗嚟香港,就干犯而家呢啲嘅控罪。咁而事實上,你曾經就相同嘅控罪認咗罪之後,係被判處咗六年四個月監禁嘅,呢個係發生喺2013年,係由杜麗冰法官判刑嘅,案件嘅編號係高等法院嘅刑事案2012年嘅281宗。咁而被告人你係坐呢六年四個月嘅監呢,係喺2016年嘅9月21號放監嘅,而跟住你就再次係非法進入香港,而干犯咗而家面對呢啲嘅罪行。

代表被告人你嘅代表大律師程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就告知本席,話被告人你嘅雙親都仲健在,雖然年紀都好大,咁被告人你結過婚,不過離咗婚,同已經離咗婚嘅太太有一個7歲大嘅女,咁個女就跟媽媽嘅。

而程大律師亦都話畀本席聽,被告人你要求佢係告知本席,就雖然你有用刀係指嚇呢一啲嘅受害人,你係冇意圖去傷害佢哋嘅,仲有就話啲刀就喺街度執嘅。程大律師都承認,喺呢件案件唯一可以同被告人你講嘅求情說話就係你一早認罪,咁而程大律師亦都要求本席係考慮將--因為被告人你非法入境嘅罪行已經係被判咗刑嘅,就希望本席考慮將部分嘅刑期係判同期執行。

好喇,講呢個判刑方面,一名被告人循公訴程序被判搶劫罪罪名成立,係可以被判到終身監禁,咁而上訴庭喺一件叫做茆廣生嘅案件,大家都已經耳熟能詳,你應該都知,上次杜法官都已經話咗畀你知,應該,咁就係話如果一名被告人係揸住刀或者係其他嘅危險武器,即係唔包括呢個軍火嘅,基本上係刀喇,而佢係向受害人展示把刀,已經係要坐5年㗎喇,即係量刑起點已經係5年。咁如果呢啲嘅劫案係發生喺私人地方,就6年添,如果嗰個被告人係用呢個武力,使用武力喺呢個受害人度,就可以考慮7年為量刑起點,如有其他加刑因素,譬如係話即係夜晚去人哋嘅私人住嘅地方喇,或者係恐嚇嗰啲受害人,或者係虐待啲受害人,或者係同樣嘅罪行多過一次,又或者係糾黨,即係唔係一個人去干犯呢,呢啲冚𠾴唥都係加刑因素嘅。

咁喺呢件案件,被告人你就專揀啲行山嘅女士作為你嘅目標,每一次你都係有將刀或者係菜刀呀,咁就係向呢啲受害人--指嚇佢哋嘅,四次裡面,三次你係從後去箍住受害人嘅頸,然後就係用刀或者係菜刀去指嚇佢哋,要佢哋交出呢個財物。你咁樣喺從後去突然間箍咗個行山者嘅頸,亮刀嚟指嚇呢,對於呢一啲嘅受害人嚟講,一定係好震驚,尤其呢件案件嗰位馬女士,佢好擔心佢自己媽媽嘅安危,咁而且被告人你去搶咗嘅財物呢,有啲都相當之貴重嘅,譬如嗰啲iPhone喇,譬如係嗰啲珠寶。仲有,被告人你係喺一段好短嘅時間,幾個月之內就干犯一連串嘅罪行,呢一個亦都係一個加刑嘅因素嚟嘅。仲有,就被告人你已經係以因為相同嘅--相類似嘅罪行坐咗一個相當長嘅監禁㗎喇,嗰頭放咗監出嚟三個月,又試再非法進入香港,又試去干犯相類似嘅罪行,所以呢個亦都係加刑嘅因素,咁我一陣間喺考慮個判刑嘅時候呢,我會將呢啲加刑因素考慮在內嘅,不過首先就會講冇加刑因素、冇減刑因素,我認為恰當嘅量刑起點係咩嘢先。

第一項控罪,一名嘅受害人,佢係受咗好輕嘅傷,即係畀被告人你把刀𠝹到佢嘅手指,係唔需要去接受治療嘅,咁而所有財物係加埋晒,就係2,000鈫喥,我就認為呢個恰當嘅量刑起點係6年,我再check清楚係2,000鈫先,第一項控罪,係,因為個流動電話1,000元,2,000鈫喥。

第二控罪同一時間,同一日嘅稍後時間啫,就去干犯第二次嘅控罪,咁今次就兩--嗰班人裡面呢,因為汪女士係同埋三個仔女,所以四個人嘅,四個人裡面你就劫咗兩個,咁啲財物嘅價值夾埋係13,800鈫,我就認為個恰當嘅量刑起點係六年半。

第三項控罪,呢一次你就喺犯咗第一項、第二項控罪之後一個月喥,就犯第三項控罪,今次又係兩名嘅受害人,你所劫到嘅財物夾埋晒呢,係$15,550,咁我就認為一個恰當嘅量刑起點係六年九個月。

第四項控罪,就喺2017年嘅2月,即係話喺第三項控罪發生咗之後大概一個月喥,亦都係有兩個受害人,呢個嘅財物就多喇,60,300鈫,因為有鑽石頸鍊、有鑽石耳環,我就認為恰當嘅量刑起點係七年三個月。

咁好喇,到呢個加刑因素。其實頭先提過喇,被告人你一而再干犯相類似嘅控罪,你非法進入香港個目的就係嚟打劫啲行山嘅人士,你喺第一次放咗監之後,三個月又重施故技,所以我就認為每一項嘅量刑起點都要加6個月作為呢一個嘅加刑因素,咁加咗刑之後,第一項控罪就係六年六個月,第二項控罪係七年,第三項控罪係七年三個月,第四項係七年九個月。

好喇,到減刑因素,被告人你喺呢個初級偵訊個階段呢,已經係承認控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嘅刑期扣減,冇其他任何嘅理由再係將呢一個刑期遞減㗎喇,咁所以喺畀咗被告人你三分之一刑期扣減之後,呢四項控罪嘅刑期就如下:第一項控罪四年四個月,第二項控罪四年八個月,第三項控罪四年十個月,第四項控罪係五年兩個月。或者麻煩大家都計一計嗰個係啱嘅數目。

咁畀咗每一項控罪嗰個判刑之後,當然我要考慮一個整體刑期,睇下點樣計出嚟喇,咁要作出一個調整嘅。本席就認為呢,考慮晒呢件案件嘅情況,被告人你嘅罪行就夾埋晒呢,7年就係啱啱㗎。咁點會達到呢個7年嘅目的呢?本席就裁定第一至第三項控罪全部係同期執行,即係話夾埋晒係四年十個月,咁而第四項控罪嘅五年兩個月呢,其中兩年兩個月就係要分期執行,即係話四年十個月加兩年兩個月呢,夾埋晒就係7年嘅監禁。

被告人而家係因為非法入境嘅罪行呢,係坐緊18個月嘅監禁嘅,本席明白到呢,即係佢可以預期就呢一個18個月嘅刑期,喺今年嘅3月2號就可以係完成呢一個刑期。咁因為咁嘅緣故,雖然一般嚟講,如果將呢件案件呢個搶劫嘅罪行刑期同非法入境嘅刑期全部同期執行呢,係原則上錯誤嘅。雖然係咁,因為今次嘅情況特別喇,被告人仲有個零月就已經會係完成咗嗰18個月嘅監禁,基於呢一個特別嘅情況,所以本席係會裁--本席嘅決定就係呢件案件嘅7年監禁同18個月嘅監禁係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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