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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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否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但承認管有危險藥物作為自用。審訊後被告人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名不成立,本席裁定她管有涉案的危險藥物罪名成立,涉及的毒品是一包251克粉末含20克氯胺酮。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791/2017[2018] HKDC 27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Mar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91/2017

[2018] HKDC 27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7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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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關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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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8年3月15日上午10時01分
出席人士: 王寶榮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永淦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司徒維新律師行延聘, 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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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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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否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但承認管有危險藥物作為自用。審訊後被告人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名不成立,本席裁定她管有涉案的危險藥物罪名成立,涉及的毒品是一包251克粉末含20克氯胺酮。

案情

2.2017年7月3日晚上8時,被告人在屯門街上走著,遭警員截停,在她帶著的袋內找到一包毒品,即251克粉末,含20克氯胺酮。

3.警誡下,被告人說那些毒品是自己服用的。

4.警方在被告人家中找不到包裝工具或可疑物品。

5.本席裁定涉案的毒品帶有潛藏散發風險,但不夠論斷為販運目的,因此僅裁定被告人管有危險藥物罪名成立。

案底

6.被告人現年34歲,她在2003年至2014年有四次定罪紀錄。其中兩次涉及盜竊,一定涉及企圖盜竊,另一次則是破壞感化令,被告人沒有任何和毒品有關的前科。不過,她在2003年及2014年都被送進過戒毒所。

求情

7.律師說,被告人在2013年結婚,女兒在2017年3月出生,即案發前四個月,現時大約1歲。被告人被關押後,女嬰由被告人的家人照顧。懲教署的戒毒所報告顯示,被告人早前還有一段婚姻,她和前夫有一名兒子,現今8歲。

8.律師引述CACC 378/2009何家旗案的判刑,該案涉及的氯胺酮毒品純量和本案相近,是20.42克氯胺酮。不過該案的混合物份量就不及本案多,僅為28.34克粉末。上訴庭在該案中推翻原審法官的販運危險藥物定罪,以上訴人管有那28.34克粉末含20.42克氯胺酮去判刑。上訴庭以18個月監禁為基本判刑起點,因為涉案的毒品帶有潛藏散發風險而加刑6個月監禁,上訴庭最後以24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給予上訴人三分一的認罪扣減,只判她入獄16個月。

9.律師同意本案的毒品含氯胺酮雖然只有20克,但整包危險藥物混合物的份量多達251克。因此加刑幅度應高過何家旗案所說的33.3個per cent,但律師說加刑不應太多。

10.律師呈上被告人寫的兩封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表示後悔,說會重新做人,希望法庭輕判。

戒毒所報告

11.戒毒所報告道出被告人的情況,揭露她在2001年已開始吸毒,因為吸毒多時而引起精神問題。戒毒所報告說被告人現在已經沒有毒癮,不建議她進入戒毒所接受治療。

判刑

12.被告人在本案管有一包251克粉末,內含20克氯胺酮,本席將基本判刑起點定為18個月監禁。不過大量混合物含氯胺酮可引發不少潛藏散發風險,雖然被告人家中並無包裝工具,但要獲得這些工具也非難事。況且被告人經濟拮据,會容易受到誘使而將原本打算自用的毒品轉讓給人。本席認為案中的氯胺酮混合物有很高的潛藏散發風險,應加刑50%,因此將最後的判刑起點定為27個月監禁,被告人在第一時間認罪,可獲三分一的判刑扣減,本席判被告人入獄18個月。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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