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代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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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控罪一管有危險藥物,與及控罪二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一涉及4.41克固體,含4.38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毒,控罪二涉及5.11克固體,含5.05克「冰」毒。

Case No.DCCC 801/2017[2018] HKDC 27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Mar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01/2017

[2018] HKDC 27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8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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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代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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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8年3月15日
出席人士: 韋浩棠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子安先生,由Ho & Associates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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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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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控罪一管有危險藥物,與及控罪二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一涉及4.41克固體,含4.38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毒,控罪二涉及5.11克固體,含5.05克「冰」毒。

案情

2.2017年6月17日凌晨近1時,被告人在旺角亞皆老街、花園街交界附近孭著一個袋,也手持一個黑色袋,警員發覺他可疑,搜查下,在被告人手持的黑色袋內發現一個鐵盒,內有六包「冰」毒(證物1),即控罪一所指的合共4.41克固體,含4.38克「冰」毒。

3.警誡下被告人說,「啲『冰』係我自己食嘅。」

4.回到警署,警員在被告人孭著的袋內再發現一個鐵盒,內有三包「冰」毒(證物2),即控罪二所指的5.11克固體,含5.05克「冰」毒。

5.警誡下被告人說,「啲『冰』我自己食唔晒咪畀啲女食囉。」

6.被告人被捕時,身上有一部電話、現金港幣49,842元,及一張港幣10,000元的支票。

7.在會面錄影口供中,被告人說,三年前開始吸食「冰」毒,證物1是兩日前(即2017年6月15日)以2,000元買回來的,那六包「冰」毒其中四包加了麻古,所以呈紅色,他準備在賓館服用證物1。被告人說,他被警員截停時,正前往賓館召妓。證物2是他在早一天(即2017年6月16日)買來,打算給女性性工作者服用,這些毒品也加入了麻古,可令服用者更加興奮。

8.被告人說自己是電工,日薪2,000元,每月收入大約50,000元,身上的四萬九千多元其中2,000元為工資,其餘是代支款項,而那張10,000元的港幣支票也是他的工資。

9.警方在被告人的住所找不到任何違禁品。

10.警方估計,證物1的零售價是一千二百多港元,而證物2的零售價為一千四百多港元。

11.被告人承認管有證物1自用,即控罪一所指的4.41克固體,含4.38克「冰」毒,另外管有證物2作販運用途,即控罪二所指的5.11克固體,含5.05克「冰」毒。

案底

12.被告人現年35歲,干犯本案時沒有案底,但他在被捕後五個月,仍在本案擔保期間,於2017年11月14日也管有毒品,是三包「冰」毒,共為2.01克固體,含1.96克「冰」毒。他那時被還押起來,在2017年12月29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管有危險藥物,被判監4個月,該4個月刑期在2018年2月2日已經完結。

求情

13.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在國內讀至小學六年級,他在1997年來港,二十年來在港都有工作,替同一工程公司做事,最後主理該工程公司的裝修部。

14.被告人在2007年於內地結婚,太太在2013年來港,二人現在育有一名3歲女兒,一家三口同住。被告人是家中的經濟支柱。

15.律師說,被告人月入數萬,但工作繁重,要處理很多人和事,壓力不少,幾年前,被告人嘗試吸「冰」毒去舒緩壓力,但試過幾次後便停止。不幸地,被告人在2007年和太太關係轉差,嘈吵甚烈,加上工作壓力,被告人再度吸服「冰」毒,即使他在本案被捕後也未能即時覺醒,他在本案擔保期間,於2017年11月14日再度因管有「冰」毒而被捕,從此被關押起來,那時才真正醒覺。

16.律師指,被告人是一個勤奮顧家的人,現在對自己的行為有深切反省,希望盡快改過自新。律師說,被告人的僱主表示,會在被告人出獄後繼續聘用他。

17.律師呈上被告人及他的親友寫的求情信,眾人為被告人說情,請求法庭對他輕判。

18.律師指,控罪二涉及的「冰」毒以純量計,只是5.05克,被告人不是販毒圖利,他只是打算將控罪二的「冰」毒給服侍他的女性性工作者使用,算作社交販運(social trafficking)。

19.雖然被告人對警方說過,「啲『冰』我自己食唔晒,咪畀啲女食囉。」但辯方律師認同,被告人自己已經管有控罪一的四克多「冰」毒,從控罪二的五克多「冰」毒中自食可觀部分機會不大,所以法庭不需在控罪二給予被告人任何自用部分毒品的額外判刑扣減。

20.律師說,控罪二的判刑起點不應超過5年監禁。至於控罪一,律師說,被告人管有純量為4.38克的「冰」毒,判刑起點最多在12至18個月監禁之間,另外律師說,兩罪的總判刑起點應為大約64個月監禁。

判刑

控罪一

21.控罪一為管有危險藥物,被告人管有六袋共有4.41克固體,含4.38克「冰」毒,這一項控罪的判刑起點應為9個月監禁,被告人在第一時間認罪,可獲三分一的判刑扣減,控罪一的認罪判刑為6個月監禁。

控罪二

22.控罪二為販運危險藥物,被告人管有三包共5.11克固體,含5.05克「冰」毒作販運用途。

23.辯方律師說,被告人打算把控罪二的「冰」毒給服侍他的女性性工作者服用,以增加性趣,可算是social trafficking,這可減低刑責。本席不同意此說,即使被告人免費將毒品給和他歡好的女性性工作者服用,他只是沒有藉著販運危險藥物圖利,卻會令那些女性性工作者更加沉淪,其實令案情更加嚴重。

24.上訴庭頒下判刑指引,販運不超過10克的「冰」毒,以純量計,判刑起點為3至7年監禁,即使被告人干犯本案的罪行之時沒有任何案底,控罪二的判刑起點也應為四年九個月監禁,即57個月。被告人在第一時間認罪,可獲三分一的判刑扣減,控罪二的認罪判刑為38個月監禁。

整體刑期

25.以被告人干犯本案的兩項罪行情況去看,包括他當時未有定罪紀錄,本席認為兩罪的總判刑起點應為五年半監禁,即66個月。經認罪的三分一扣減後,兩罪的總認罪刑期應為44個月監禁,這正是控罪一和控罪二兩項罪行的認罪刑期總和。兩罪是同一事件中的分開罪行,刑期分期執行亦屬合理,本席因此頒令控罪一和控罪二的兩項刑期分期執行,共為44個月監禁。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