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敬民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790/201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April 2018.
1. 被告人利用一張他人被盜去的信用卡,一夜間到三處不同地點購買多樣物品,而他的行騙行為給相關店舖的閉路電視拍攝下來,當中兩次更顯示他與另一人一起作案。
Cites 1 case
|
DCCC 790/2017 [2018] HKDC 38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790號 ------------------------------
------------------------------
--------------------- 判刑理由書 --------------------- 前言 1.被告人利用一張他人被盜去的信用卡,一夜間到三處不同地點購買多樣物品,而他的行騙行為給相關店舖的閉路電視拍攝下來,當中兩次更顯示他與另一人一起作案。 2.被告人承認三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的控罪,所有罪行發生於2016年3月18日的凌晨時分。被告人使用同一張信用卡首先到銅鑼灣的惠康超級市場,再到尖沙咀的OK便利店,然後返回灣仔另一間惠康超級市場購物 (其實信用卡在這段期間在以上三處以外地方也被人多次使用,只因以上三處地方的店舖裝有閉路電視,把被告人的行騙行為拍攝下來,控方才提出這三項控罪)。 信用卡被盜的情況 3.案中受害人是賴穎豐先生,案發當晚與友人到中環蘭桂坊飲酒消遣直至午夜時分離開。離開時,賴先生已飲得酩酊大醉,友人陪同他在路上叫住的士並目送他乘車離去,賴先生着司機前往荃灣後隨即呼呼入睡。 4.大約3小時後,在凌晨3時左右,賴先生甦醒過來,卻發現自己身處灣仔地區,身上的財物盡失,包括價值5萬元的奧米茄手錶、載有電腦的公事包、智能電話、內有現金、證件、信用卡的銀包等個人物品,總損失超過7萬元。賴先生並沒有即時報警,而是選擇乘車返回位於荃灣的家,在早上較後時間才致電信用卡中心終止被盜去的信用卡。 被盜信用卡使用情況 5.賴先生的損失並沒有因為失去個人物品而停止,原因是有人把他的信用卡拿去不同地方使用,所到之處包括尖沙咀、灣仔、西區、紅磡和佐敦。為何只控告被告人三項利用信用卡行騙的罪行,原因是涉及這三項控罪的店舖均裝有閉路電視,把被告人的行騙行為拍攝下來。 6.位於銅鑼灣的惠康超級市場之閉路電視在凌晨3時半左右拍到被告人與另一人利用賴先生的一張信用卡購買了兩支烈酒,總值$5,000多元。 7.在5時半左右,位於佐敦道的Circle K便利店之閉路電視拍得被告人利用賴先生同一張信用卡購買了多張電話券,總值$600多元。 8.大約6時左右,位於灣仔的惠康超級市場之閉路電視則拍得被告人又與另一人利用賴先生同一張信用卡購買了多種家庭用品,總值$2,700多元。 被告人被拘捕的情況 9.大約兩星期之後,即2016年4月1日,警方在被告人位於土瓜灣的家中把他拘捕,警誡下,被告人保持緘默。在其家中,警方尋回部份被告人利用賴先生信用卡所購買所得的物品。 求情 10.被告人現年33歲,已分居,還押前獨居於九龍土瓜灣區。過往有3項刑事紀錄,一項暴力和兩項與毒品有關的案底。他最後一次案底是在2012年9月因管有危險藥物而被法庭判處戒毒所令。 11.辯方律師以書面形式頗為詳盡地講述被告人的背景,指他是家中獨子,但父母在他三歲時離異,父親一走了之,自始被告人與母相依為命,依靠綜援過活。 12.律師說被告人的母親一直不堪離婚的打擊,最終患上精神病。當被告人踏入16歲那時,其母親不敵病魔,最終選擇自殺了結餘生。被告人當然不能繼續學業,於是投入社會工作,透過老師的協助,倚仗其游泳的天份,覓得一份救生員的工作,憑一己之力養活自己。 13.律師續說由於被告人年幼喪母,失去精神支柱,心靈上倚賴身旁的朋友,但遇人不淑,染上毒癮,最終在2012年因藏毒被判入戒毒所。離開戒毒所後,被告人仍然與損友為伍,更開始沉迷賭博,最終把所有積蓄輸掉。 14.被告人的工作情況並不穩定,初時當上救生員,後來轉做物流生意 - 承接超級市場的送貨服務,賺取每月約三萬元的收入。其後轉行做二手車買賣生意,但收入並不穩定,比之前更少了一半。 15.被告人交代其犯案因由,說由於收入不穩定,經濟變得緊絀,身邊的朋友慫恿他犯法去賺快錢,指拾獲了一些個人物品包括信用卡,因此他便與別人一起犯了本案。 16.律師強調被告人對於受害人乘的士被遺棄在灣仔街頭一事並不知情,他只是純粹參與信用卡行騙的事罷了,而三項控罪加起來被盜物品的價值約為$8,600多元。律師引述Lam See Chung Stephen案 CACC 339/2012,上訴庭指出簡單偽造信用卡的欺詐案之三年起點均適用於使用被盜竊的真信用卡之簡單信用卡欺詐案,而在這類的行騙案,潛在損失的考慮比實際損失更為重要。 被告人向警方提供協助 17.被告人透過其律師向法庭表示願意向警方提供案中其他參與的人的資料,以便警方把他們繩之於法。法庭於是把判刑押後,以便警方向被告人索取一份「無損利益」的證人陳述書。 18.根據控方提供的資料顯示被告人的確給予警方一份證人陳述書,但警方考慮過內容後,認為資料不詳盡,協助不了調查。警方決定不再有任何跟進行動,客觀情況是沒有人因此而被拘捕。 判刑 19.首先,本席同意在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把被告人與受害人乘的士被盜去身上財物一事扯上關係,因此,在考慮判刑時,本席只會集中處理他的行騙行為。 20.雖然案情透露受害人的信用卡被盜去之後,曾給人多次使用,多於本案所顯示的情況,但由於無詳細證據交代其他的使用是否與被告人有關,因此,本席也只會根據被告人所承認的控罪作出量刑。 21.就被告人利用他人信用卡作行騙的罪行而言,本席均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案中亦有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例如當中兩次行騙顯示被告人夥同另一人一起作案,就此本席加刑3個月。因此,第一和第三控罪的量刑起點均為3年3個月,而第二項控罪則為3年。 22.被告人的認罪可算是適時,他在區域法院初訊時已表明會認罪,當其量刑事宜安排在本席前處理時,被告人提出向警方提供協助緝捕其他人歸案,以求獲得進一步減刑。法庭把案件押後,但結果顯示警方沒有獲得任何有用的協助。 23.辯方同意在這情況下被告人不應獲得進一步的減刑,但對於法庭因此浪費了時間把案件押後,辯方律師認為法庭仍需給予他應有的三份一認罪扣減,主要理由是被告人始終都認了罪,言下之意沒有把自己的案件作出無謂的拖延。 24.經考慮後,本席認同辯方說法,在本案的情況下,本席仍會給予被告人三份一的扣減。經過適當的扣減後,第一和第三項控罪的量刑起點減至兩年兩個月,而第二項控罪則為兩年。 25.一次行騙購物,與大買特買的情況相比,當然後者在總刑責方面而言比前者較為嚴重,而本案涉及三次使用同一信用卡作出行騙的行為,刑期理應分別加起來,但考慮到總刑期原則,本席頒令第一項控罪的刑期與其餘兩項刑期當中每項的兩個月分期執行,餘下則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0個月監禁。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