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陽存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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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和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的罪行,被判罪名成立。

Case No.DCCC 968/2017[2018] HKDC 28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Mar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68/2017

[2018] HKDC 28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9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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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歐陽存義 AU YEUNG CHUEN 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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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8年3月2日
出席人士: 蔡順昌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翁余阮律師行律師何嘉莉小姐,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2] 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without reasonable c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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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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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和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的罪行,被判罪名成立。

第一項控罪

2.2017年4月11日大約下午1時30分,警員看見被告在筲箕灣亞公岩道9號明華大廈I座的天台正在用手捲摺銅片和銅線,並且將有關的銅片、銅線放入所攜帶的兩個旅行袋的其中之一個內。明華大廈屬於舊式的建築,樓高九層連天台,從9樓的攀梯可以登上天台。

3.被告其後離開天台,但並沒有帶走那兩個旅行袋。

4.在案發時,明華大廈各座入口均沒有上鎖。在較早的時間,巡邏明華大廈I座的保安員確認前往天台的門是鎖上的。

5.明華大廈各入口處都有安裝閉路電視。

6.同日大約下午1時40分,另一名警員在明華大廈I座9樓進行調查。他看見被告由天台爬梯到樓梯間,再從9樓跑下樓梯。其後,這名警員追截和拘捕被告。

7.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他從大廈天台偷取涉案的銅片和銅線,用以購買食物。

8.當被告被捕時,被告雙手戴著手套,並且管有以下物品:

(1) 一支螺絲批;

(2) 四十三顆螺絲及一些銅片。

9.被告遺留在天台的兩個旅行袋內亦裝有以下物品:

(1) 涉案的銅片和銅線;

(2) 一綑的紅色麻繩;

(3) 四隻手套;

(4) 兩把螺絲批;

(5) 三把剪鉗;

(6) 五把夾鉗;及

(7) 一頂鴨咀帽。

10.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他沿樓梯間的攀梯登上該大廈天台,從天台撬起銅片和銅線。在被告身上撿獲的工具是用來偷竊之用。當被告正想用紅色麻繩把兩個旅行袋吊落大廈9樓的時候,因為聽到人聲而急步逃跑,留下旅行袋。

11.警方估計那些銅片和銅線以及四十三顆螺絲,大概約值港幣兩萬元。

第二項控罪

12.這宗入屋犯法罪在2017年4月2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17年5月19日。在2017年5月19日,案件再押後至2017年6月13日。被告得到法庭准許,保釋外出。

13.在2017年6月13日,被告並沒有在指定的時間到裁判法院應訊,法庭於是發出拘捕令。在2017年10月1日,被告在住所附近被警察再次拘捕。

14.被告在警誡下就第二項控罪表示明白,但並沒有就缺席法庭聆訊提供任何合理解釋。

求情理由

15.辯方呈上一份書面求情陳詞及一些案例。

16.被告現年43歲,單身,中三程度。被告坦白認罪,亦因為在被捕時從樓梯跌到而傷及背部。被告現在亦需要坐輪椅。辯方說被告的背傷可說是永久性。辯方說被告感到悔意,亦因為被告的背傷而不可能重犯。辯方希望被告能夠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亦希望法庭能夠把第二項棄保潛逃罪的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17.在本席退庭準備判刑理由書之際,辯方經法庭書記呈交一份由一名姓的女士(自稱是被告的未婚妻)的求情信。

判刑

18.被告因本案被追捕時失足,身受嚴重背傷,弄至以輪椅代步,但這並不是被告犯案的求情理由。被告是不肯束手就擒,因而被追捕而引致受傷。

19.本案涉及天台位置,而有關的銅片和銅線相信是屬於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或者大廈的業主所有。本席會以涉案的地點為非住宅的地方。一般而言,涉及非住宅的爆竊罪行,刑期起點為兩年半。

20.被告從1990年開始總共有三十七項定罪,當中不少是涉及毒品,但並沒有爆竊案的前科。被告亦是吸毒人士。被告在2016年出獄。

21.被告的未婚妻亦在法庭支持被告。這名姓的女朋友在她的求情信中說被告是家庭經濟支柱和獨子。女士以及被告的母親都極需要被告的照顧。被告有腰患,有悔意,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22.被告在案發現場人贓並獲,身上亦攜帶一些爆破工具。涉案的銅片和銅線以及螺絲約值二萬多元,這並不是小數目。控方並沒有證據指被告曾經損壞大廈的門鎖或者大廈的其他物件。在考慮到案情以及被告因為逃跑而傷及背部,本席打算從輕發落,以兩年為起點,本席亦給予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因此就第一項控罪,本席判被告入獄16個月。

23.第二項控罪涉及棄保潛逃。這案情的性質以及犯案的時間和第一項爆竊案截然不同。被告一錯再錯。被告並不是自首就擒,而是在大約三個半月之後被警察拘捕。這類案件就算在被告認罪後,亦可以判入獄6個月,但本席亦打算從輕發落,以3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兩個月。這兩個月的判刑與第一項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本席判被告總共入獄18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