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欣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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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1012/2017[2018] HKDC 34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Mar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12/2017

[2018] HKDC 3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10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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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欣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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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8年3月16日下午12時0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Ho Cheuk He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余劍鋒,孫波,丘志強,麥言之律師行 律師Mr Stanley Chan,代表被告人
控罪: 搶劫罪(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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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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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

2.2017年4月27日凌晨3時05分左右,被告戴著淺藍色口罩,身穿藍色連帽外套,進入香港新界元朗合益路合益中心地下的7-11便利店,但沒有購物,不久便離開。

3.同日凌晨3時15分左右,被告返回便利店,在收銀櫃檯向店員謝女士要一包香煙,當店員準備為香煙結帳時,被告右手拿著剪刀,對店員說「打劫,攞晒啲錢嚟。」店員受驚大叫,打開收銀機,拿出一張港幣500元及一叠港幣100元交給被告。

4.被告其後逃離便利店,但便利店的閉路電視已拍攝到事件的經過。店員證實便利店損失港幣約1,500元。

5.警方後來在便利店附近路邊的膠桶內,發現被告在事件中身穿的連帽外套及使用的口罩。

6.同日凌晨3時52分,被告被警方截停,在他的身上搜出現金港幣722元,包括6張港幣100元。

7.警方其後搜查其住所,在被告睡房的電視櫃儲物格撿獲現金港幣1,000元,包括一張港幣500元及5張港幣100元,另外在被告住所的走廊書櫃撿獲一盒33個口罩。

8.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他沒有錢,隨手在家中廚房拿起剪刀去搶劫便利店。他在家喝了4罐啤酒,亦在家中拿了一個口罩。他進入便利店,要女職員給錢,拿了錢便回家。他劫走現金港幣約1,000元,在他身上搜出的現金(除了港幣20元)及在住所搜出的港幣1,000元均是他從便利店劫得的金錢。他擔心被認出,所以丟棄口罩、剪刀和連帽外套。他雖有醉意,但案發時大致知道自己在做甚麼。

9.被告現在承認在涉案的便利店搶劫店員,劫去現金港幣約1,500元。

10.被告現年35歲,過往共有7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販運及管有危險藥物罪,亦有企圖盜竊及襲擊導致他人身體受傷罪。最後在2016年4月因刑事損壞罪被判罰款。

11.陳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對干犯此案感到非常後悔,其求情信表明很抱歉,對事主造成不安,過往亦從未干犯如此嚴重的罪行,望給予機會改過自新。被告在還押期間,在教會協助下願意改過,牧師亦致函代為求情。陳律師進一步指出,被告已婚,其妻子在內地,將稍後移民到港。被告過往曾從事汽車清潔工作,但在2017年2月起失業,因財務壓力,才愚蠢地干犯本案。被告隨手拿著剪刀行事,並沒有使用來傷害任何人,劫去的金錢相對較少,被告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12.搶劫罪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上訴法院在茆廣生女皇 [1981] HKLR 610已定下量刑指引,普通持械搶劫案,被告犯案時若攜帶刀或其他危險武器,並曾向受害人展露,一般應判刑5年。便利店且是24小時運作,更易成為搶劫的對象,更應予以保護。但畢竟被告拿著剪刀,但並沒有使用作襲擊任何人士,被告且在最早階段已承認控罪,充分與警方合作,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過往亦沒有相同的犯案紀錄。本席經考慮後,認為適當地可予以4年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38個月。

13.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38個月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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