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灝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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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原本被控四項控罪。經認罪協商後,被告承認第一至第三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而第四項「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則留在法庭存檔。

Case No.DCCC 749/2017[2018] HKDC 42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Mar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49/2017

[2018] HKDC 4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7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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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灝華(CHEUNG Ho-w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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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8年3月28日
出席人士: 陳永豪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玉儀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包建原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危險駕駛(Dangerous driving)
[2] 使用裝有非法視像顯示器的汽車(Using a motor vehicle with an illegal visual display unit)
[3] 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Using a motor vehicle without third part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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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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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原本被控四項控罪。經認罪協商後,被告承認第一至第三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而第四項「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則留在法庭存檔。

2.控方案情指出:

控罪一

3.2017年7月9日清晨四時許,警務人員在葵涌青沙公路CH25.9E路段往沙田方向設立路障,以便截停車輛作呼氣測試。

4.路障的位置由兩條行車線及左邊的路肩組成。當時路面濕滑,但道路維修妥善,照明充足,交通流量疏落。該路段的車速限制是每小時50公里。

5.在同日早上五時許,被告駕駛一部七人私家車(車牌編號DW1008)。被告以大約時速10公里慢駛至前述的路障。警長53981招手示意被告所駕的七人車停車。突然,該七人車發出很大的引擎聲,並瞬即加速,沿青沙公路左邊第一線往沙田方向駛走。警務人員立刻分別登上兩部警察私家車追截。兩部私家車上有數名警員,

6.這場車輛追截歷時超過三分半鐘,大概由05:20:30至05:24:11,路程大約是6.19公里。警車上的行車紀錄儀拍下當中的過程。警車由青沙公路開始追截,途徑尖山隧道、沙田嶺隧道、車公廟路,直至涉案的七人私家車撞向一部巴士(車牌編號TN7334)才停止。巴士上有大概三十名乘客。

7.從警車的行車紀錄儀的拍攝片段,被告的七人車估計車速介乎約每小時120公里至180公里。涉案道路的相關路段的車速限制是每小時50公里至80公里不等。追逐期間,被告的七人車在多條隧道內,有四次情況越過雙白線,有關的詳情如下:

(1)在進入尖山隧道之前,被告的七人車越過雙白線,由第二條行車線切入第三線;

(2)到達尖山隧道後,在距離出口約200米位置,被告的七人車越過雙白線,以時速約120公里,由第三條行車線切入第二線,再切入第一線;

(3)在離開隧道以及衝過自動收費亭之後,被告的七人車駛進沙田嶺隧道,並越過雙白線,由第二條行車線切入第三線;

(4)在沙田嶺隧道內,警車超越被告的七人車,從第二條行車線切入第三線,但是被告的七人車越過雙白線,由第三線切入第二線,再切入第一線,接著駛出隧道。

8.另外,被告人的七人車亦在大圍車公廟路和翠田街交界處衝越紅燈和調頭。

9.被告被拘捕,在呼氣測試檢查後,讀數為零。

10.警方事後發現被告在2013年6月4日被法院判令取消駕駛執照四年,並且需要在2017年的3月4日至2017年的6月3日期間,完成駕駛改進課程。但被告是在指明期間以外,在2015年12月3日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因此,被告在案發期間沒有有效的駕駛執照。被告在被捕時,亦沒有任何駕駛執照。被告在警誡下拒絕回答問題。

控罪二

11.車輛檢驗確認被告所駕駛的七人車有缺陷,即是在駕駛人坐椅前面的地方裝有能夠顯示預錄視像的視像顯示器。

控罪三

12.涉案的七人車的登記車主是梁振華,他持有兩間公司。被告是梁振華的朋友。梁振華聲稱他不知道被告在2017年7月9日駕駛涉案的七人車,但他容許被告使用這部車輛。

13.涉案的七人車受中國太平洋保險(香港)有限公司的第三者保險保障。保險公司確認,如果涉案的私家車的駕駛者沒有有效駕駛執照,該第三者保險將會失效。

求情理由

14.被告現年37歲,和未婚妻育有一名在2017年6月才出生的年幼女兒。辯方說被告打算和未婚妻結婚。被告任職私家車美容師,月入約$15,000元。

15.辯方說被告因為情緒困擾而一時愚蠢地犯案。辯方說在案發前一日,被告的未婚妻因為把女兒留在一部車輛上而被警方拘留,法庭亦因此頒下兒童保護令。這事件令被告當時頭腦不清晰,情緒激動,擔心未婚妻和幼女,因而做出今次極度愚蠢的行為。

16.辯方說被告沒有想到後果嚴重。被告已經被還押八個月,希望能夠盡快出獄,照顧未婚妻和幼女。辯方亦呈上一封由被告僱主所寫的求情信。

判刑

17.辯方說被告因為情緒激動,頭腦不清晰而愚蠢地犯案,這實是令人感到不寒而慄。被告駕駛一部七人車,在晚間時段,在毛毛細雨、路面濕滑的情況下高速駕駛。從錄像光碟MFI-1來看,被告有如電影般在公路上馳聘,至少有兩部警車在響警號之下高速追逐,追逐的路途達到6.19公里。被告可以說是操控著一部可以殺人的兇器,在道路風馳,不單危及自己的生命,亦危及追逐被告的警員以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在路面濕滑、毛毛細雨的道路上,這危險更加顯而易見。最近,有警員因為貨車收掣不及而無辜地被撞死便是一例。

18.在本案而言,可幸的是被告所駕駛的七人車雖然超速(由120公里至180公里不等)行駛,但最後只是輕微和一部載有三十人的雙層巴士相撞而停下,否則後果堪虞。本案之中沒有任何人因而受傷,可算是大幸。

19.被告從1994年5月開始,總共有十四項的定罪。當中在2013年6月便有一項相同的危險駕駛罪,被告因為該定罪,被判入獄12個月(案件編號DCCC 151/2013)。辯方說被告在該案是認罪判刑的,但被告亦在稍後的2016年4月,因為一宗傷人案而被判入獄1個月。被告的交通定罪紀錄方面,只顯示在2009年11月有一項停牌令,以及在2008年11月有一項超速的交通定罪。

20.被告在沒有有效的駕駛執照下駕駛,亦即表示沒有第三者保險。如果有交通意外發生,那些道路使用者便大有可能不能夠得到賠償。這都是加重刑責的因素。被告亦在警員設置交通路障檢查之前突然「發難」,並不是有如其他案件,犯案者在公路上高速或者超速危險駕駛的情況。

21.當然,本案的案情較另一宗上訴案,即特區詹昌盛[2003] HKCU 1173的案情為輕。本案亦不涉及嚴重的人身和財物的損毀。在該上訴案,上訴庭認為兩年半的判刑是適當。

22.被告的僱主在他的求情信中說被告在公司表現積極良好、樂於教人、照顧家庭。被告只是一時衝動才犯事。被告本質不壞。

23.實際上,被告最實質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而事實上,被告在現場束手就擒,認罪以求減刑是明智之舉,否則一經定罪之下,被告便需要面對更長的監禁。控方在認罪協商後,不再堅持檢控第四項拒捕的罪名是被告的「幸運」。否則,同樣地,如果被告一經定罪,便需要面對更長和額外的監禁。

24.在考慮到各項因素和求情理由後,本席的判刑如下:

(1)第一項「危險駕駛」罪,本席以兩年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刑三分一,判監16個月。另外,由於今次的定罪是被告第二次的相同定罪,本席頒令被告停牌3年,這包括所有的車輛類別。而這停牌令的計算,是以被告完成監禁才開始(見條例第69A條)。被告亦需要在法例規定的時段內,自費完成駕駛技術改進課程。當然,這改進課程,被告已經上了一次。

(2)就第二項「使用裝有非法視像顯示器的汽車」的罪名,本席輕判被告罰款$1,000元。本席頒令這$1,000元的罰款在兩星期內交付,否則加監七天。

(3)第三項控罪,被告曾經完成駕駛改進課程,但尚未取得駕駛執照。本席考慮到各項的因素決定從輕發落,判監以量刑起點12個月為準,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8個月。本席在整體量刑原則下,決定把這8個月的刑期,與第一項控罪的判刑同期執行,即是說本席判被告入獄16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