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自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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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 何自剛 (男)(19歲)在本席前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及另外兩項「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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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23/2017 [2018] HKDC 39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10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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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何自剛(男)(19歲)在本席前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及另外兩項「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2.有關第一項控罪涉案的毒品是內含4.22克可卡因的5.48克固體。 案情 3.本案是一宗截停搜查的案件。根據被告人較早前在庭上承認的案情摘要顯示,2017年8月22日晚上11時45分,一隊警員,其中包括探員12593(即第二項控罪的涉案警員)及偵緝警長46499(即第三項控罪的涉案警員)正在香港新界葵涌大連排道一帶進行反罪案巡邏。 4.2017年8月23日凌晨1時52分,當時警員發現有一部可疑車輛,車上有兩名男子分別坐在司機位及車前的乘客位,警員於是接近該部車輛,並表明身分,打算截查。被告人當時坐在司機位上,他立即打開車門,並向大連排道一條後巷方向逃走。警員於是進行追截,期間並大聲表明身分,但被告人並無理會,繼續逃走。 5.在追截過程之中,被告人分別與探員12593及警長46499發生糾纏,期間被告人曾經用右手推向探員12593的左膊位置,並說「警察又點呀?」在二人發生劇烈糾纏期間,被告人亦曾經一度用手襲擊該名警員,結果令該名警員左膝紅腫受傷。 6.至於警長46499是隨後增援的其中一名警員。當時他見被告人極力反抗,警長曾經想用手腳將被告人加以控制,但期間被告人的右腳曾經踢開警長的右腳,令警長失去平衡,左膝跪在地上時擦傷。最後經過其他警員的協助底下,才成功將被告人制服、反手鎖上扣。 7.在被告人與警員掙扎期間,他曾經將右手手掌緊握之拳頭打開,並將一大堆內藏白色粉末的透明膠袋散於地上。當被告人被制服之後,探員12593就點算散在地上的透明膠袋,發現共有二十七包內藏思疑為毒品的白色粉末。警員於是向被告人宣佈拘捕及警誡。警誡之後,被告人就回應「阿Sir,嗰二十七包毒品係我嘅,我拎嚟自己食㗎咋,畀次機會」。其後在進一步的警誡錄影會面之下,被告人進一步承認他較早時於旺角購買涉案的可卡因,價值$10,800港元。被告人亦承認自己一向有吸食可卡因。 8.經政府化驗師化驗之後證實今次涉案的毒品為控罪書上所指的可卡因,即內含4.22克可卡因的5.48克固體。根據案情,涉案可卡因案發時的零售價為4,802.84元。 被告人的背景及定罪紀錄 9.被告人曾經有一次「普通襲擊」罪紀錄,當時被判處罰款。 10.代表被告人的石大律師在輕判求情時表示被告人今年19歲,與父母及妹妹同住。被告人曾經在正規中學修讀,但其後因為學業成績欠佳所以輟學,從事髮廊工作,後來在2016年期間又再次修讀夜校,並於2017年8月份完成中五課程。 11.今次被捕之後,他一直被還押,直至去年10月16日才獲法庭批准保釋,期間已經羈押達45天。求情時,石大律師向法庭展示由被告人撰寫的求情信及由被告人僱主、社工及夜校校長所撰寫的信件。簡單而言,石大律師向法庭要求索取感化報告,理由是今次被告人被拘捕和羈押之後,已經深感悔意,承諾法庭以後會重新做人,希望法庭給予機會。被告人亦在求情信中表示,自己出事之後,父母每天不辭勞苦地探望,令他十分感動,亦感到難過。 12.對於被捕時,由於在驚慌之下掙扎,導致兩位警員分別受傷,被告人亦深感歉意,並向兩位警員致以歉意。 13.石大律師進一步指出,被告人現時正繼續在原夜校修讀中六課程,根據校長的信件指出,只要被告人能夠重獲自由,在6月前校方亦會同意讓被告人補考有關科目,得以繼續完成中六課程。日間被告人就會考慮繼續在髮廊工作,而髮廊東主亦表示髮廊仍然會僱用被告人,他表示被告人的工作表現良好。 14.被告人的母親亦向法庭寫上求情信,表示打算投身飲食業,亦希望被告人完成學業之後可以投身此行業。石大律師亦向法庭展示,被告人獲得保釋之後已積極參加由明愛機構所舉辦的輔導課程,期間接受過不少於九次的驗毒測試,所有測試結果均為陰性,證實被告人已經下定決心遠離毒品。被告人亦有積極參與其餘的輔導療程。石大律師認為,在在都顯示被告人今次已經痛定思痛,並且並非只宣之於口,而是有實際行動顯示他已經決心遠離毒品,因此在父母及家人的支持和社工的協助,再加上僱主及校長的支持之下,被告人很大機會能夠改過自新。 15.被告人兩年前開始接觸毒品,主要都是因為誤交損友,但現時被告人已經決定戒毒。 16.今天本席亦有機會參閱兩份報告的內容,有關戒毒所報告,經過戒毒懲教署負責的醫生小心觀察及檢驗之後,證實被告人並非一名有毒癮人士,由此認為被告人不需要,亦不適宜進入戒毒所受戒毒。 17.至於感化官的報告方面,感化官在撰寫報告之前接見過被告人及被告人的家人。也有向被告人的僱主查詢及向社工證實被告人是有積極參與輔導及參加自願驗尿的情況。 18.總括而言,感化官認為被告人因為自己學業成績欠佳,曾經兩次重讀中一,結果輟學,自我形象低,加上在壞朋友的影響之下,一時糊塗才犯下今次的罪行。 19.不過,自被捕後,並在2017年10月獲准保釋之後,可以見到被告人有積極參與戒毒輔導服務並積極參與戒毒療程。家人亦給予被告人很大的支持。最後感化官考慮到被告人只得19歲,並有決心及努力尋求協助戒除毒癮,加上他打算重讀亦同意與感化官合作。感化官願意推薦被告人接受一個為期18個月的感化。感化官建議,被告人接受感化期間,同時需要接受三個特別條款,包括(一)期間要遠離所有危險毒品;(二)要隨時接受有關驗尿測試;(三)在感化官指導之下需要參加所有戒毒療程。本席小心考慮過感化官的報告之後,同意雖然今次涉案毒品的性質及份量非輕,不過被告人之前已經因為本案被羈留45天。加上今次14天的羈押,總共已有60天的羈押,為期也不短,相信被告人已經深知若果再犯法被判監的滋味。 20.被告人幸運地得到家人的支持,對他不離不棄,而且僱主及校長對他的評價亦十分之高,本席認為,除非沒有其他處理方法,否則將被告人直接監禁應為最後的選擇。鑒於感化官的報告,對被告人有正面評價,本席願意給予被告人一次機會。 21.考慮過之後,就第一項控罪,本席判處被告人18個月感化,另外加上感化官所要求的三個特別條款。 (法官就違反感化令的事宜向被告人作出解釋,被告人表示明白及同意遵守感化令) 22.另外,就第二項控罪及第三項控罪的兩項「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本席就每項控罪罰款$3,000,總數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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