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 對 李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7130/2012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March 2018 before Deputy District Court Judge Pang Ka Kwong.
Family law – Divorce – Leave to appeal – Conditional divorce order – New evidence – Ladd v Marshall –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s.63A – Leave refused – No costs.
Legal issues: Admissibility of new evidence · Test for leave to appeal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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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7130 / 2012 [2018]HKFC46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2年第7130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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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1.這是答辯人(以下稱為“男方”)以2018年2月6日的傳票,要求許可就法庭在2018年1月10日頒出的暫准離婚令提出上訴的聆訊。 2.在1991年9月,本案呈請人(以下稱為“女方”)和男方在香港結婚。女方現年約47歲,現職按摩師。男方現年約53歲,多年來是一名燒臘工。在1996年3月,他們誔下一名女兒(以下稱為“女兒”)。 3.在2012年5月,女方以分居2年提出離婚呈請。應女方以2012年10月5日的誓章提出的單方面申請,經考慮女方在誓章確認︰-
在2013年5月15日,陳振國法官頒令呈請書及有關離婚文件已當為送達予男方。 4.在2013年6月6日,根據法庭許可,女方修訂呈請書裡所寫的結婚日期。 5.在2013年6月6日,女方向司法常務官申請,將本案列入特別程序表內審理。 6.在2017年4月26日,女方代表律師將代表通知書存檔。 7.應女方以2017年7月17日的誓章、女方的母親2017年7月17日的誓章、女方代表律師行文員2017年7月17日的誓章、女方2017年8月8日的誓章和女方代表律師行文員2012年8月9日的誓章,考慮到女方在誓章中確認︰-
在2017年9月4日,翁喬奇法官頒令經修訂呈請書已當為送達男方。 8.在2017年10月31日,女方將第三份誓章存檔,就為何在2013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間,女方並沒有就離婚呈請採取行動作出以下解釋︰-
9.在2017年12月7日,司法常務官發出證明書,信納女方已充份證明經修訂呈請書的內容,有權取得暫准離婚令。 10.在2012年12月7日,法庭將〈按別程序宣佈命令日期通知書〉以平郵寄給男方的住址給男方。 11.在2018年1月10日,按特別程序,本席頒發暫准離婚令。 12.在2018年2月6日,男方以傳票申請許可就暫准離婚令提出上訴。 13.按婚姻訴條例《香港法例》第179章第17條,就批出暫准判令後的法律程序有以下規定︰-
14.但本申請並非按上述條例第17條而提出的。 15.在提出傳票申請時,男方提交了支持誓章說︰-
16.女方已將經修訂呈請書妥為送達給男方,法庭也已將按特別程序宣佈命令的日期通知男方,但男方並沒有適時地提出抗辯或任何反對誓章。男方在2018年2月6日才提交誓章來反對暫准離婚令,是企圖在本上訴許可申請時提交該證據,根據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案所定下的原則,要求上訴法庭稱納新證據,申請一方必須先符合以下條件︰
17.法庭必須嚴格執行上述採納新證據的法律原則,避免民事訴訟沒完沒了,否則和公眾利益不符。 18.明顯地,男方並不符合Ladd v Marshall的第(1)個條件,所以本席不會考慮男方提出本申請時提交的新証據。 19.在考慮丈夫的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須首先考慮香港法例第36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的條例節錄如下︰-
20.小心考慮以後,本席認為男方並沒有提出任何可行的上訴理由,他的上訴並無合理機會得直,本席也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進行上訴聆訊。本席拒絕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21.女方並沒有要求本申請的訟費。本席作無訟費命令。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案書頒發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由陳劉韋律師行代表出席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和親自出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