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 對 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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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下稱為“男方”)現年37歲,他是髮型師。答辯人(下稱為“女方”)現年30歲,是自僱化妝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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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P 215 / 2016 [2018]HKFC4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家事雜項案件編號2016年第215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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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書 ------------------------- 背景 1.申請人(下稱為“男方”)現年37歲,他是髮型師。答辯人(下稱為“女方”)現年30歲,是自僱化妝師。 2.在2014年,訴訟雙方認識,其後在男方的居所同居。在2015年2月,涉案未成年人(下稱為“女兒”)在香港出生。 3.在2015年10月,女方和女兒搬離男方之居所,返回女方母親的自置公屋居住。由大約2016年初開始,分別在其家人幫助下,訴訟雙方輪流照顧女兒。至大約2016年9月,訴訟雙方發生爭執。 4.在2016年10月,男方以原訟傳票提出申請,要求法庭頒令男方可獲女兒的管養權和合理探視權。 5.在2017年3月24日,法庭就女兒的事宜舉行排解子女糾紛聆訊。應訴訟雙方同意傳票申請,在2017年4月10日法庭頒令:
6.由於訴訟雙方不能夠透過調解來解決有關女兒贍養費的爭議,法庭將有關問題排期審訊。 7.訴訟雙方先後提交了多份誓章、表格E和就對方的提問的答覆書。他們都親自作供,也接受了對方的盤問。他們都沒有傳召證人替他們作供。 女方的要求 8.女方要求男方付女方不少於每月$6,500元,作為女兒的贍養費。 男方的公開建議 9.由2015年10月起,男方付女方每月$3,000元作為女兒的贍養費。在2017年4月10日的命令頒發後,男方負責女兒每月4次在男方住處留宿其間女兒的開支,並將付女方的每月贍養費由每月$3,000元增為$4,000元。男方又向女方提供女兒的奶粉,每月的支出為$1,000元。除此以外,男方替女兒買了住院保險,每月保費為$700元。男方願意繼續付女方每月$4,000元,替女兒買奶粉和付女兒住院保險的保費,以上共為每月$5,700元。 本席的意見 10.《未成年人監護條例》(香港法例第13章)第10條就未成年人父母其中一方申請發出管養及贍養令有以下規定︰-
11.由此可見,本案的主要爭論點在︰
男方的資產 12.根據男方在表格E填報,他的資產不多,包括銀行存款$11,928.66元,和其現金價值共為$22,693.80元的保單5份。男方說他並無強積金戶口。他另有信用咭欠款$16,418.28元。 13.按女方查找所得,雖然男方現住的居屋單位(這也是訴訟雙方同居的住址)的登記業主是其母親,男方母親在2015年去世,她並沒有遺囑,其父親已在1998年去世,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第73章),男方和兩名姊姊各應得居屋單位之1/3業權。居屋單位並無按揭。在作供時,男方說:「他無理呢啲嘢」,所以至今未辦理母親遺產的承辦,也沒有在表格E披露他在這個居屋單位的權益。男方由律師代表行事,這個居屋單位的價值不菲,男方也在上址居住,在情理上來說,他應該不會因為大意或一時忘記而遺漏了在表格E作出披露,本席認為男方是存心在表格E隱瞞他在居屋單位的權益。 男方的收入 14.女方說,男方是有十多年經驗的資深髮型師,有不少熟客,他的收入遠比平均每月$12,000為多。在2015年2月,女兒出生後,女方沒有全職工,專心做家庭主婦,照顧家庭和女兒。只是間中做自僱化妝師,當時主要靠男方工作以支付家庭開支。在2015年中,男方和幾位拍檔在尖沙咀開設髮型屋(他現仍在這裡工作),男方佔20%權益。女方說,男方曾對她說,髮型屋的生意很好,他每月賺得的收入比之前多。女方說,男方告訴她他的月入為$24,000元至$30,000元,在訴訟雙方同居期間,男方每月都給女方現金$15,000元至$18,000元作為家用。 15.男方說,其收入不穩定,平均月入為約$12,000元。男方提交了髮型屋一位東主簽發的入息證明信件,和其2015/2016課稅年度個別人士報稅表,以支持他的說法。稅務局並沒有收到2016/2017至2017/2018課稅年度的僱主填報的薪酬報稅表申報男方的入息,稅務局也沒有向男方發出2016/2017至2017/2018課稅年度個別人士報稅表。男方否認在同居期間,每月付女方$15,000元至$18,000元作為家用。 16.男方說,在2016年5月,他以現金$50,000元把他在髮型屋的20%權益,轉讓給另一位東主范先生。根據女方在2017年8月所做的商業登記查冊,男方仍為髮型屋其中一位合夥人。女方不相信范先生在購入男方的權益十多個月之後,仍不在商業登記冊辦妥權益轉讓文件的登記手續。女方認為男方根本並沒有將他的權益出售。 17.就男方的收入,本席有以下考慮︰-
18.男方說,由於髮型屋生意轉差,所以他將其20%權益以$50,000元轉讓范先生。雖然涉案髮型屋屬小生意,幾位東主都相熟,但若說在轉讓後十多個月,男方和范先生都沒有在商業登記冊辦妥轉讓文件的登記手續,本席認為並不合理。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不接受男方所說他已將其在髮型屋20%權益轉讓范先生。 男方的開支 19.以下是男方填報的每月開支和女方的意見。
20.從以上可見,訴訟雙方對男方的開支方面,並無太大的爭議。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男方所報的開支為合理。即每月共$7,860元。另外,男方現付女方每月$4,000元,女兒奶粉錢約每月$1,000元。 女方的資產 21.按女方的表格E,女方的資產包括存款$25,378.20元,保單現金價值$73,217.82元,強積金$24,974.91元。她的淨資產為$123,570.93元。 女方的收入 22.女方為自僱化妝師,須在香港及外地工作,如替新娘化妝。收入主要是由客人以現金支付。在懷孕期間,女方停止接化妝工作。女方說,因此很多客人都流失到其他化妝師手上,故誕下女兒後,她的工作量很少。由2016年1月至12月,月入只平均為$6,757元。雖然自從2016年5月18日開始,女方聘請了外傭照顧女兒後,嘗試積極接化妝工作,奈何因在懷孕期間流失了大量客人,現時又須花很多時間來教導女兒,沒有太多時間重建客戶羣。她估計未來的2至3年間,她的收入不會有大的增長,月入約為$7,000至$8,000。女方說,經考慮後,在2018年2月,女方接受了在油漆店當兼職文員的工作,時薪$60,每月的收為約$7,200元,這樣她一方面有穩定之入息,同時又可有時間教導女兒。女方提交了其僱傭合約作為證明。 23.男方認為化妝師的工作是逐次收費,一般可按性質不同作出調整,於2016年2月17日至2017年2月16日期間,女方一共到國外工作54天,既然到外地工作,待遇應該會較優厚,男方不相信女方的平均收入,會比最低工資的月薪還要低。 同時,男方認為女方也有替朋友買化妝品從中賺取利潤。男方認為,女方在2016年的平均收入,高於她所指稱的每月$6,575.00元。 24.本席認為女方已為她的收入偏低的原因,作出可信的解釋。女方也指出,她已沒有替朋友買化妝品從中賺取利潤。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女方所說她的收入這方面的證供。女方也提交了僱傭合約,說明她未來的收入為每月$7,200元。男方說,在油漆店兼職以外,女方可在週末接化妝工作。對此,女方不同意。女方身兼母職,本席不同意男方所說,女方在油漆店工作以外,尚可兼職化妝工作。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女方的收入為每月$7,200元。 女方和女兒的開支 25.以下是女方填報的每月開支和男方的意見。
公共設施雜費 26.男方認為,按女方提供的單據,她在這個項目的開支,只為每月$240元。本席注意到,男方獨居其之母遺下之居屋,報稱其公共設施雜費為每月$1,500元,對此本席也接受。女方和女兒再加上外傭共3人,住其母親之自置公屋單位,本席認為他們的公共設施雜費開支,平情而論,不會比男方一人者為少。本席接受女方的金額。 管理費 27.因為女方不能夠交代,究竟自置公屋單位,是否須繳交管理費,本席不接受女方的金額。 保險費 28.經討論後,女方同意,外傭之保險費每月開支為$48元。 女兒課外學習和活動費用 29.女方填報的金額為每月$2,700元。這個項目的支出有不少彈性,在資源緊緊絀的情況下,本席認為應減少這方面的支出。女方可考慮,替女兒報讀一些由社福機構舉辦,收費比較相宜的課程和活動。本席接受男方金額,即每月$1,000元。 奶粉、尿片及營養補充劑 30.現男方向女方提供奶粉每月花約$1,000元,所以男方從女方的金額扣除每月$1,000元。長遠來說,由女方自己替女兒買奶粉,比較方便,本席接受女方的金額,但男方此後便無須向女方提供奶粉。 31.女兒會在2018年9月入讀幼兒班。教育局學前教育學券計劃在2016/17學年的資助額為每名學童每年$23,230元,這應差不多可足夠支付學費。 32.作一小結,女方和女兒的一般開支為每月$7,958元,女方個人開支為每月$4,602元,女兒開支為每月$4,000元。 33.因為女方和女兒及外傭共3人同住,所以男方認為女兒只須攤分,上述每月一般開支之1/3。本席接受女方所說若非需要照顧女兒,她無須僱用外傭,所以本席認為女兒所作之一般開支應為每月$(7,958 – 4,210)÷3+$4,210 = $1,250 + $4,210 = $5,460。 34.將女兒所佔一般開支加上女兒開支,即每月為$5,460 + $4,000 = $9,460。 究竟法庭應頒發一個怎樣的贍養令 35.女方的收入不高,僅勉強可用來應付她的一般開支和個人開支。 36.女方並沒有在上述計入外傭的機票等額外的開支。 37.在上述的計算裡面,也並沒有租金開支,這是因為女方和女兒現在女方母親的自置公屋單位居住。換言之,女方是照顧了女兒的住屋需要。 38.經小心考慮全部證供後,本席認為女方的公開要求,即每月$6,500元,是合理的。 39.按本席在上文的事實認定,男方有經濟能力負擔每月$6,500元女兒贍養費,和繼續付女兒保險費每月$700元。 頒令 40.本席頒令如下︰-
訟費 41.女方是成功之一方,男方應付女方本申請之訟費,如雙方不能同意訟費金額,將由法庭評定。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男方之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申請人:由陸勁光律師事務所代表出席聆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和親自出席聆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