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 對 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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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下稱為“男方”)現年37歲,他是髮型師。答辯人(下稱為“女方”)現年30歲,是自僱化妝師。

Case No.FCMP 215/2016[2018] HKFC 45
Court
FCMP
Date29 Mar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P 215 / 2016

[2018]HKFC4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家事雜項案件編號2016年第215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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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答辯人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18年3月14日
判決日期: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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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 贍 養 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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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申請人(下稱為“男方”)現年37歲,他是髮型師。答辯人(下稱為“女方”)現年30歲,是自僱化妝師。

2.在2014年,訴訟雙方認識,其後在男方的居所同居。在2015年2月,涉案未成年人(下稱為“女兒”)在香港出生。

3.在2015年10月,女方和女兒搬離男方之居所,返回女方母親的自置公屋居住。由大約2016年初開始,分別在其家人幫助下,訴訟雙方輪流照顧女兒。至大約2016年9月,訴訟雙方發生爭執。  

4.在2016年10月,男方以原訟傳票提出申請,要求法庭頒令男方可獲女兒的管養權和合理探視權。  

5.在2017年3月24日,法庭就女兒的事宜舉行排解子女糾紛聆訊。應訴訟雙方同意傳票申請,在2017年4月10日法庭頒令:

(1)   訴訟雙方獲得女兒之共同管養、照顧及管束權;

(2)   除另有規定外,女兒居住於女方家中;  

(3)   每月四次,女兒會在男方家中留宿,時間為首天晚上7時至翌日下午3時;

(4)   訴訟雙方可各佔女兒聖誕,農曆新年,復活節假期之一半。男方可佔女兒暑假之1/3,女方佔餘下之2/3。

6.由於訴訟雙方不能夠透過調解來解決有關女兒贍養費的爭議,法庭將有關問題排期審訊。  

7.訴訟雙方先後提交了多份誓章、表格E和就對方的提問的答覆書。他們都親自作供,也接受了對方的盤問。他們都沒有傳召證人替他們作供。

女方的要求

8.女方要求男方付女方不少於每月$6,500元,作為女兒的贍養費。  

男方的公開建議

9.由2015年10月起,男方付女方每月$3,000元作為女兒的贍養費。在2017年4月10日的命令頒發後,男方負責女兒每月4次在男方住處留宿其間女兒的開支,並將付女方的每月贍養費由每月$3,000元增為$4,000元。男方又向女方提供女兒的奶粉,每月的支出為$1,000元。除此以外,男方替女兒買了住院保險,每月保費為$700元。男方願意繼續付女方每月$4,000元,替女兒買奶粉和付女兒住院保險的保費,以上共為每月$5,700元。

本席的意見

10.《未成年人監護條例》(香港法例第13章)第10條就未成年人父母其中一方申請發出管養及贍養令有以下規定︰- 

(1)未成年人的父母其中一方或社會福利署署長如提出申請(父母可在無起訴監護人的情況下申請),法院在顧及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及父母雙方的行為和意願後,可就下述事宜發出其認為適當的命令 ——  

(a) 未成年人的管養;及

(b) 父母其中一方探視未成年人的權利。

(2)就某一未成年人而言,不論憑藉根據第(1)款的命令或其他事情而在法律上對該未成年人有管養權的人如提出申請,法院可就該未成年人發出以下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命令 ——

(a)   規定該未成年人的父親或母親向該申請人支付一筆款項的命令;該筆款項(不論是整筆或分期支付)乃用以應付該未成年人的當前及非經常需要,或用以應付此項命令發出前因贍養該未成年人而合理招致的債務或支出,或用以應付上述兩者,款額為法院於顧及該名父親或母親的經濟狀況後認為合理者;

(b)   規定該名未成年人的父親或母親定期向該申請人支付款項的命令;該款項乃用於該未成年人的贍養,款額為法院於顧及該名父親或母親的經濟狀況後認為合理者;

(c)    規定該名未成年人的父親或母親向該申請人保證(以令法院滿意為準)定期支付款項的命令;該款項乃用於該未成年人的贍養,款額為法院於顧及該名父親或母親的經濟狀況後認為合理者;

(d)    規定該名父親或母親將某項財產移轉予該未成年人或為該未成年人的利益而移轉予該申請人的命令;該項財產須屬該名父親或母親有權享有(不論是管有中的財產或復歸財產),且是法院於顧及該名父親或母親的經濟狀況後認為合理者;

(e)    規定該名父親或母親為該未成年人的利益作出授產安排(以令法院滿意為準)的命令;該項財產須屬該名父親或母親如此有權享有,且是法院於顧及該名父親或母親的經濟狀況後認為合理者。 

11.由此可見,本案的主要爭論點在︰

(i)   男方的經濟狀況;

(ii)   女方的經濟狀況;

(iii)   女兒的需要;和

(iv)   在考慮上述的因素後,究竟法庭應頒一個怎樣的贍養令。

男方的資產

12.根據男方在表格E填報,他的資產不多,包括銀行存款$11,928.66元,和其現金價值共為$22,693.80元的保單5份。男方說他並無強積金戶口。他另有信用咭欠款$16,418.28元。

13.按女方查找所得,雖然男方現住的居屋單位(這也是訴訟雙方同居的住址)的登記業主是其母親,男方母親在2015年去世,她並沒有遺囑,其父親已在1998年去世,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第73章),男方和兩名姊姊各應得居屋單位之1/3業權。居屋單位並無按揭。在作供時,男方說:「他無理呢啲嘢」,所以至今未辦理母親遺產的承辦,也沒有在表格E披露他在這個居屋單位的權益。男方由律師代表行事,這個居屋單位的價值不菲,男方也在上址居住,在情理上來說,他應該不會因為大意或一時忘記而遺漏了在表格E作出披露,本席認為男方是存心在表格E隱瞞他在居屋單位的權益。   

男方的收入

14.女方說,男方是有十多年經驗的資深髮型師,有不少熟客,他的收入遠比平均每月$12,000為多。在2015年2月,女兒出生後,女方沒有全職工,專心做家庭主婦,照顧家庭和女兒。只是間中做自僱化妝師,當時主要靠男方工作以支付家庭開支。在2015年中,男方和幾位拍檔在尖沙咀開設髮型屋(他現仍在這裡工作),男方佔20%權益。女方說,男方曾對她說,髮型屋的生意很好,他每月賺得的收入比之前多。女方說,男方告訴她他的月入為$24,000元至$30,000元,在訴訟雙方同居期間,男方每月都給女方現金$15,000元至$18,000元作為家用。

15.男方說,其收入不穩定,平均月入為約$12,000元。男方提交了髮型屋一位東主簽發的入息證明信件,和其2015/2016課稅年度個別人士報稅表,以支持他的說法。稅務局並沒有收到2016/2017至2017/2018課稅年度的僱主填報的薪酬報稅表申報男方的入息,稅務局也沒有向男方發出2016/2017至2017/2018課稅年度個別人士報稅表。男方否認在同居期間,每月付女方$15,000元至$18,000元作為家用。

16.男方說,在2016年5月,他以現金$50,000元把他在髮型屋的20%權益,轉讓給另一位東主范先生。根據女方在2017年8月所做的商業登記查冊,男方仍為髮型屋其中一位合夥人。女方不相信范先生在購入男方的權益十多個月之後,仍不在商業登記冊辦妥權益轉讓文件的登記手續。女方認為男方根本並沒有將他的權益出售。 

17.就男方的收入,本席有以下考慮︰-  

(i)   男方提供了2015/2016的報稅表和僱主的入息證明,以支持他的說法。報稅表由男方填寫,並無證據其內容曾經審核。簽發男方僱主入息證明信之人士,並沒有到庭作供,因此該信件的內容屬傳聞證供。本席認為對於這些證供,法庭應該仔細驗証,然後才決定是否採納。

(ii)   從男方中國銀行戶口可見,由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間,男方每月都會兩次向銀行戶口存款,每月存款總金額由$25,400元至$36,588元。女方相信這些存款就是男方的收入,金額與男方告訴女方他每月的收入相近。存款詳情如下︰-

  日期 存款金額($)  
1. 5/09/2015 20,000 無存摺櫃員機現金存款
2. 17/09/2015 5,400 無存摺櫃員機轉賬
3. 2/10/2015 20,000 無存摺支票存款
4. 18/10/2015 5,000 無存摺櫃員機現金存款
5. 2/11/2015 20,000 無存摺支票存款
6. 18/11/2015 8,000 無存摺櫃員機現金存款
7. 2/12/2015 20,000 無存摺支票存款
8. 10/12/2015 16,588 無存摺櫃員機轉賬

(iii)   男方沒有在表格E附上2016年1月的月結單。在2015年12月的月結單,見戶口結餘為$9,083.45元,在2016年2月的月結單第2頁,見該月的承前結餘為$33,084.42元,換句話說,在2016年1月份內,應有不少於$24,000.97元(即$33,084.42元 - $9,083.45元)存入男方的銀行戶口,這金額亦吻合男方告訴女方他每月賺取的收入為$24,000元至$30,000元的説法。

(iv)   男方說,曾答應女方,僱用外傭來照顧女兒。如要成為外傭的僱主,他須向入境事務處證明他有穩定之入息,每月收入不少於$15,000元。所以,他向女方借了現金$20,000元,在2015年9月5日,存入銀行戶口,在2015年9月11日,他便提走這$20,000元,以還款給女方。男方說他是以現金支薪,在2015年9月17日存入的$5,400元,應是他將部份薪金存入戶口,用來付信用咭欠款。在2015年10月2日,他向公司借了$20,000元,以公司支票存入戶口,在2015年10月8日,提走$9,000元,在2015年10月17日提走$5,000元,用來還給公司。在2015年10月18日存入的$5,000元,也是他現金支薪的一部份,用來付信用咭欠款。在2015年11月2日,他又向公司借了$20,000元,以支票存入戶口,再分別在2015年11月6日、2015年11月7日和2015年11月12日提走$10,000元,$8,000元和$2,000元,用來還給公司。在2015年11月18日存入的$8,000元,也是他現金支薪的一部份,用來付信用咭欠款。在2015年12月2日,他再向公司借了$20,000元,以支票存入戶口,在2015年12月8日提走$15,041元,用來還給公司。男方說,可能當時他須和公司對數,所以該還款並不是整數。在2010年12月10日存入的$16,588元,男方接受這是公司的分紅,當時男方佔公司20%權益。對於女方指出在2016年1月份內,男方的銀行戶口共有不少於$24,000.97元存入的說法,男方無法作出解釋。

(v)   女方同意男方曾答應,僱外傭照顧女兒,只是最終沒有成事。似乎也不容爭議,男方是以拆賬來計算收入,收入不固定。本席相信,如男方所說,當時他認為有需要向入境事務處證明其入息每月不少於$20,000元,所以才作出在2015年9月、10月、11月、12月,每月存入$20,000元的安排。但就男方所說,他需要向公司借款作為收入的說法,按下文的考慮,本席認為並不可信︰-

(a)   按男方所說,在2015年10月、11月和12月,他只是分別還了$14,000元,$20,000元和$15,041元給公司,並非他所說的借款$20,000元。

(b)   男方說,須與公司對數後,所以在2015年12月8日提走$15,041元還給公司。若是要對數,為何2015年11月不須對數?在該月男方說共還了$20,000元。

(c)   男方說,以櫃員機來提款,只可提取現金不多於$10,000元。若男方打算在2015年10月還款$14,000元給公司,為何在2015年10月8日不提走$10,000元,而只提走$9,000元?如若須在2015年11月還$20,000元給公司,為何不在2015年11月7日提$10,000元,反而分別在2015年11月7日和12日提走$8,000元和$2,000元?男方無法對以上的問題作出解釋。

(d)   就從銀行戶口月結單可見,在2016年1月,男方的戶口共有不少於$24,000.97存入事宜,男方也無法解釋。

(vi)   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相信以上的公司支票存入,並非借款,而是男方的收入的一部份,只是按男方當時的需要,公司寫支票給男方存入他的銀行戶口,男方也無須如他所說還款給公司。上述的提款,本席相信不外是男方提款自用。

(vii)   按以上的分析,就女方所說,在同居期間,男方向她說他的收入息為每月$24,000元至$30,000元,又給她每月$15,000元至$18,000元作為家用,本席認為這是可信的。

(viii)   男方說,髮型屋近年生意轉差。又男方的收入以每天的生意額與公司拆賬計算,其收入並不固定。就本申請而言,本席以男方每月收入為大約$20,000元作衡量。

18.男方說,由於髮型屋生意轉差,所以他將其20%權益以$50,000元轉讓范先生。雖然涉案髮型屋屬小生意,幾位東主都相熟,但若說在轉讓後十多個月,男方和范先生都沒有在商業登記冊辦妥轉讓文件的登記手續,本席認為並不合理。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不接受男方所說他已將其在髮型屋20%權益轉讓范先生。

男方的開支

19.以下是男方填報的每月開支和女方的意見。

  金額($) 女方的意見
一般開支    
公共設施雜費 1,500 1,100
管理費 560 同意
2,060  
個人開支    
外出膳食費用 2,000 同意
交通費 1,000 同意
服裝/鞋費 200 同意
個人儀容 200 同意
娛樂費/禮物 200 同意
假期消費 200 同意
保險費 1,300 同意
5,100  
子女開支    
保險費 700 同意

20.從以上可見,訴訟雙方對男方的開支方面,並無太大的爭議。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男方所報的開支為合理。即每月共$7,860元。另外,男方現付女方每月$4,000元,女兒奶粉錢約每月$1,000元。

女方的資產

21.按女方的表格E,女方的資產包括存款$25,378.20元,保單現金價值$73,217.82元,強積金$24,974.91元。她的淨資產為$123,570.93元。

女方的收入

22.女方為自僱化妝師,須在香港及外地工作,如替新娘化妝。收入主要是由客人以現金支付。在懷孕期間,女方停止接化妝工作。女方說,因此很多客人都流失到其他化妝師手上,故誕下女兒後,她的工作量很少。由2016年1月至12月,月入只平均為$6,757元。雖然自從2016年5月18日開始,女方聘請了外傭照顧女兒後,嘗試積極接化妝工作,奈何因在懷孕期間流失了大量客人,現時又須花很多時間來教導女兒,沒有太多時間重建客戶羣。她估計未來的2至3年間,她的收入不會有大的增長,月入約為$7,000至$8,000。女方說,經考慮後,在2018年2月,女方接受了在油漆店當兼職文員的工作,時薪$60,每月的收為約$7,200元,這樣她一方面有穩定之入息,同時又可有時間教導女兒。女方提交了其僱傭合約作為證明。

23.男方認為化妝師的工作是逐次收費,一般可按性質不同作出調整,於2016年2月17日至2017年2月16日期間,女方一共到國外工作54天,既然到外地工作,待遇應該會較優厚,男方不相信女方的平均收入,會比最低工資的月薪還要低。 同時,男方認為女方也有替朋友買化妝品從中賺取利潤。男方認為,女方在2016年的平均收入,高於她所指稱的每月$6,575.00元。

24.本席認為女方已為她的收入偏低的原因,作出可信的解釋。女方也指出,她已沒有替朋友買化妝品從中賺取利潤。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女方所說她的收入這方面的證供。女方也提交了僱傭合約,說明她未來的收入為每月$7,200元。男方說,在油漆店兼職以外,女方可在週末接化妝工作。對此,女方不同意。女方身兼母職,本席不同意男方所說,女方在油漆店工作以外,尚可兼職化妝工作。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女方的收入為每月$7,200元。

女方和女兒的開支

25.以下是女方填報的每月開支和男方的意見。

  金額($) 男方的意見
一般開支    
公共設施雜費 1,500 240
管理費 500 0
食物開支 2,000 同意
雜項家用開支 200 同意
保險費 96 48
家庭傭工 4,210 同意
8,506  
個人開支    
外出膳食費用 1,500 同意
交通費 600 同意
服裝/鞋費 600 同意
個人儀容 600 同意
娛樂費/禮物 100 同意
醫療/牙齒護理費 500 同意
保險費 702 同意
  4,602  
子女開支    
醫療/牙齒護理費 500 同意
服裝費/鞋費 400 同意
Playgroup 2,700 1,000
其他︰
(a) 玩具及濕紙巾
 
100
 
同意
(b) 奶粉、尿片及營養補充劑 2,000 1,000
5,700  

公共設施雜費

26.男方認為,按女方提供的單據,她在這個項目的開支,只為每月$240元。本席注意到,男方獨居其之母遺下之居屋,報稱其公共設施雜費為每月$1,500元,對此本席也接受。女方和女兒再加上外傭共3人,住其母親之自置公屋單位,本席認為他們的公共設施雜費開支,平情而論,不會比男方一人者為少。本席接受女方的金額。

管理費

27.因為女方不能夠交代,究竟自置公屋單位,是否須繳交管理費,本席不接受女方的金額。

保險費

28.經討論後,女方同意,外傭之保險費每月開支為$48元。

女兒課外學習和活動費用

29.女方填報的金額為每月$2,700元。這個項目的支出有不少彈性,在資源緊緊絀的情況下,本席認為應減少這方面的支出。女方可考慮,替女兒報讀一些由社福機構舉辦,收費比較相宜的課程和活動。本席接受男方金額,即每月$1,000元。

奶粉、尿片及營養補充劑

30.現男方向女方提供奶粉每月花約$1,000元,所以男方從女方的金額扣除每月$1,000元。長遠來說,由女方自己替女兒買奶粉,比較方便,本席接受女方的金額,但男方此後便無須向女方提供奶粉。

31.女兒會在2018年9月入讀幼兒班。教育局學前教育學券計劃在2016/17學年的資助額為每名學童每年$23,230元,這應差不多可足夠支付學費。

32.作一小結,女方和女兒的一般開支為每月$7,958元,女方個人開支為每月$4,602元,女兒開支為每月$4,000元。

33.因為女方和女兒及外傭共3人同住,所以男方認為女兒只須攤分,上述每月一般開支之1/3。本席接受女方所說若非需要照顧女兒,她無須僱用外傭,所以本席認為女兒所作之一般開支應為每月$(7,958 – 4,210)÷3+$4,210 = $1,250 + $4,210 = $5,460。

34.將女兒所佔一般開支加上女兒開支,即每月為$5,460 + $4,000 = $9,460。

究竟法庭應頒發一個怎樣的贍養令

35.女方的收入不高,僅勉強可用來應付她的一般開支和個人開支。

36.女方並沒有在上述計入外傭的機票等額外的開支。

37.在上述的計算裡面,也並沒有租金開支,這是因為女方和女兒現在女方母親的自置公屋單位居住。換言之,女方是照顧了女兒的住屋需要。

38.經小心考慮全部證供後,本席認為女方的公開要求,即每月$6,500元,是合理的。

39.按本席在上文的事實認定,男方有經濟能力負擔每月$6,500元女兒贍養費,和繼續付女兒保險費每月$700元。

頒令

40.本席頒令如下︰-

(i) 男方須支付女方每月$6,500元作為女兒的贍養費。首次付款始於2018年5月5日,以後每月第5日為一期,直至上述家庭子女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ii) 上述款項須直接存入滙豐銀行戶口,戶口號碼4428 5207 5833。

訟費

41.女方是成功之一方,男方應付女方本申請之訟費,如雙方不能同意訟費金額,將由法庭評定。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男方之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申請人:由陸勁光律師事務所代表出席聆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和親自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