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錦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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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和25歲的PW1劉小姐相識,劉欠被告人200元麻雀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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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85/2017 [2018] HKDC 4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7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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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控罪一普通襲擊,及控罪二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 2.被告人和25歲的PW1劉小姐相識,劉欠被告人200元麻雀債。 3.2017年6月28日凌晨2時,劉和男友在沙田禾輋邨遇上被告人,被告人要劉還那200元麻雀債,被告人摑了劉的臉一下,然後離去(控罪一)。 4.大約二十分鐘後,劉從禾輋邨商場的公廁出來,再遇到被告人,被告人當時手持一把菜刀。被告人要劉還錢,並問劉信不信他用刀砍劉。跟著被告人追著劉來斬,劉跑了一會,終於遭被告人追上。被告人用菜刀砍了劉的左手兩下,然後逃去。 5.被告人傷人後很快被警方拘捕,警方在他家中找到行兇用的菜刀。控方在庭上展示該把菜刀,那是一把傳統的菜刀,刀鋒十分鋒利(見相片集B第4頁)。 6.閉路電視顯示,被告人當晚回家拿刀,從家中走出來,後來追斬劉(見相片集A)。 7.劉受傷後被送進醫院,醫生診斷她左上臂有深撕裂傷口,可能造成左臂橈神經麻痺或受損。相片集B第3頁顯示劉的左手兩處刀傷,上臂那處被割得甚深。主控官在庭上透露,劉在醫院不聽醫生勸告,強行在翌日(即6月29日)晚上離院。 8.劉本身是一名情緒病患者,她在2017年9月到東區醫院接受和本案無關的精神科覆診。精神科醫生見她左手有傷,轉介她到骨科接受診斷。 9.劉雖然有去看骨科醫生,並說左手腕經常痛楚及無力,但她仍然拒絕接受手術治療。她後來沒再去看骨科醫生。 10.骨科醫生的意見是,劉的左臂橈骨神經可能被斬斷,需要作手術治療。醫生說早些做手術可能達到一定復原,但遲了做手術則復原機會欠佳。這種傷勢會影響左手腕及指節伸展,也會令左手掌失去部分感覺。 11.劉的精神科醫生說,劉本身有情緒低落問題,今次受到襲擊,誘發了她的情緒病。劉對醫生說她感到十分焦慮不安,容易受驚,情緒很低落。 案底 12.被告人現年44歲,1994年至2017年有八次定罪紀錄,包括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普通襲擊、管有攻擊性武器及襲擊警察等罪行。 13.被告人最後一次被定罪是在2017年8月30日,即本案發生後兩個月,罪名為管有危險藥物。他認罪後,在沙田裁判署被判牢4個月,現已服刑完畢。 求情 14.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和父母、弟弟同住,父母是長期病患者,需要人照顧。 15.律師說被告人有一名同居女友,兩人原本打算在去年8月結婚,但因本案而須延遲婚期。 16.律師說劉欠被告人麻雀債,當晚被告人遇到劉,向對方追款,但劉不肯還款,她的男友還用惡言挑釁被告人,並推跌被告人,更用腳踢被告人。被告人遭到激怒,於是摑了劉的臉一下。然後被告人回家拿刀,再遇上劉,受到對方言語挑釁,劉對被告人說「你夠膽咪斬我囉」,律師說被告人在受到激怒下便揮刀斬傷了劉。 17.律師說被告人當晚兩次襲擊劉都是受到挑釁,一時衝動下受盛怒驅使而犯下本案兩項控罪。律師指劉被斬傷的部位只是肢體,並非身體要害。律師說,沒有證據顯示劉因此事引起永久傷殘。 18.律師說兩項罪行發生的時間很短,可視為同一事件,他叫法庭將兩項刑期頒令同期執行。 判刑 19.劉不願向被告人還債,惹被告人不快。不過,即使劉不肯還債,她的男友也用粗言話被告人及襲擊被告人,被告人亦不應出手掌摑劉。 20.被告人掌摑劉還可說成是一時受到激怒而犯案(控罪一),不過他走回家裡取刀,再走出街去找劉尋仇,並揮刀斬傷對方,其中一刀還斬得很深。 21.根據案情顯示,兩項控罪發生相距大約二十分鐘。被告人已經離開第一控罪的現場,返回家中,他本可以冷靜下來,不過他選擇從家中取出菜刀,出外尋人追斬,不能說成是一時衝動或受人激怒而犯罪。(控罪二) 22.劉受傷後被送進醫院。不過,她不遵照醫生建議接受詳細檢查及做手術。她自行離院。劉的心理醫生說,這可能是劉心理作崇,令她拒做手術。 23.辯方律師說劉拒做手術,不能令傷勢好轉或早日復元,這不能怪罪被告人。律師又說被告人斬傷劉,確實誘發她情緒病發,但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襲擊劉令她情緒病變得更為惡劣。律師說的本席都同意。 24.劉的左手傷勢會否完全復原是個未知之數,因她拒絕接受手術,及拒絕向警方提交最新資料,法庭只能依目前所知的情況判案。 25.不論劉左手橈骨神經是否被斬斷,鐵一般的事實是被告人斬劉那處,出手十分狠,令劉的左手那處傷得很深。 26.被告人過往雖無傷人案底,但多次定罪都涉及和暴力有關的罪行。 27.對於控罪二,本席以三年半監禁(即42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人在第一時間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控罪二的認罪判刑為28個月監禁。 28.關於控罪一,被告人只是摑了劉的臉一下。不過,正如本席說,被告人過往也有一些涉及暴力的案底,顯示被告人是一個很易使用暴力的人。本席對這項控罪以十五日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人在第一時間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這項控罪的認罪判刑為十天監禁。 29.控罪一和控罪二應被視為同一事件的先後部分。本席認為兩項刑期可同期執行,因此控罪一及控罪二的整體刑期為2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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