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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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被告人羅偉強承認案中一項猥褻侵犯罪。被告人承認他於2016年12月27日,於香港南丫島橫塱村10號2樓猥褻侵犯女子X。

Case No.DCCC 800/2017[2018] HKDC 30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Mar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00/2017

[2018] HKDC 3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8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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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羅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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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
日期: 2018年3月13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King Ch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Michelle Chong Ching Man,由丘煥法律事務所延聘, 代表被告人
控罪: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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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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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被告人羅偉強承認案中一項猥褻侵犯罪。被告人承認他於2016年12月27日,於香港南丫島橫塱村10號2樓猥褻侵犯女子X。

2.被告人承認之案情指出,案發時受害人女子X為一中五學生,就讀一本地中學。X和她的其他中五同級同學,包括女子A、女子B及女子C(分別下稱控方證人二、控方證人三及控方證人四)均為學校課外活動柔道隊的學生。該柔道隊由其他機構舉辦,被告人是他們的柔道教練,X是於2015年10月左右加入柔道隊。

3.事發前,X和被告人偶爾會在柔道練習後去消遣,有時候只有他們兩人(約三次),有時候則與其他學生一起。X視被告人如父親人物一般,被告人會為X填寫參賽申請表,因此被告人知道X的年齡。

4.2016年12月,被告人邀請部分柔道學生,約六男六女,當中包括X、控方證人二、三及四,於2016年12月26日到他南丫島的家燒烤聚會。2016年12月26日下午2時至3時左右,大伙兒抵達被告人南丫島橫塱村10號2樓住所(下稱「單位」),單位內有兩間睡房。下午3時至4時左右,X與其他學生談話後表現不愉快,並開始哭泣,被告人見狀,他帶X進入其中一房間,關上房門,與X坐在床上安慰X。被告人向X說他視學生為家人,並表示是父親,在她身邊與她一起,X其後在睡房內睡著。

5.及至下午6時左右,X醒來感到不適,並嘔吐了兩次,被告人給她水,並於X同意下用藥油按摩X腹部,第一次在浴室內按摩(下稱「第一次按摩」),第二次是約十五分鐘後在睡房中按摩(下稱「第二次按摩」)。X其後在睡房中再次睡著,被告人離開睡房。

6.晚上8時左右,X醒來,得悉其他學生已全部離開,只剩她與被告人在單位內。雖然X原本打算與其他學生一同離開單位,結果沒有離開,她與被告人留在單位。被告人後來進入睡房,關上門,被告人脫去X的T恤,並按摩她的背部。被告人接著脫去X的外褲,按摩X的大腿和小腿。最後被告人以恤衫遮蓋X雙眼,按摩她的腹部及胸口中心位置,但沒有碰到X的私處和乳房,亦沒有脫掉X的胸圍和內褲(下稱「第三次按摩」)。X雖然同意按摩,但對被告人脫去她的衣服感到尷尬。X其後穿上衣服,兩人走出客廳聊天,至晚上11時左右,兩人就寢。

7.被告人叫X入他的睡房睡覺,雖然房中只有一張床,X相信被告人不會行為不當,因此同意。在被告人睡房內,被告人再為X按摩(下稱「第四次按摩」)。按摩期間X的衣服被脫去,她感到很尷尬,她藉詞覺得寒冷,因此被告人只脫去X的T恤,但沒有脫去X的外褲。被告人替X按摩背部後,兩人睡覺。X睡在床的左邊,而被告人睡在床的右邊。睡了約五分鐘,被告人企圖攬著X,並說了類似「畀爹哋攬下」的說話。X數次掙扎,移向床邊,但被告人把X拉向自己身邊。之後一段時間沒有事情發生。

8.午夜過後,即2016年12月27日,X感到被告人有性衝動,和發現被告人跪在她身上。被告人揭起X的T恤和胸圍,舔她左邊乳房兩至三秒。被告人接著完全脫去X的外褲及內褲,X感到被告人用手指觸碰她的私處。接著X感到被告人的陽具觸碰她的私處約一秒鐘,但沒有插入。X靜默不語,但感到驚慌和反感。當被告人脫去其餘的衣物時,她推開被告人並說「唔好再咁」。X蜷縮一團保護自己,被告人即時停止。X感到驚恐,她趕快穿回內褲、外褲,並移到床角望著被告人。被告人穿上褲子,問X是否怕了他,X默默點頭。

9.X走出睡房,坐在客廳,被告人隨即走出來道歉。兩人徹夜無眠,直至凌晨3時左右,被告人著X到睡房睡覺,但X害怕被告人會再對她有所舉動,她又怕即使把房門鎖上,被告人亦可以打開房門,因此X與被告人均沒有睡覺,直至凌晨4時左右。其後X獨自進入另一間睡房睡覺,並把門關上,被告人則留在客廳。

10.X時早上8時左右醒來,被告人提議陪同X到碼頭,X拒絕,並獨自乘船離開南丫島。

11.2016年12月27日下午5時30分左右,X把上述事件,包括被告人用手及陽具觸碰她的私處告之控方證人二。控方證人三及控方證人四其後找X詢問是否發生了事情,X確認,但沒有完全告之詳情。2017年1月6日,X把事件始末仔細地告訴學校老師(控方證人五)。其後事件報警處理。

12.控方證人二至控方證人四各自確認單位內發生的燒烤聚會,並補充如下:—

A. 最初被告人帶X入睡房睡覺,控方證人三經過睡房,看見被告人跨腳跪在X身上。控方證人三及控方證人四再次查看時給被告人看到,被告人立即轉身離開睡房,離開時順道關門。

B. 晚上8時左右,除X外,大伙兒一起離開單位。

C. 燒烤後,被告人要求控方證人三及控方證人四於下一次柔道班(即2016年12月30日)早一小時到達,控方證人三及控方證人四按指示提早到達,被告人告知兩人他當晚摸了X,但沒有與她性交或奪其貞操。被告人要求他們原諒。

D. 其後控方證人三及控方證人四把事情通知學校。

13.案發時涉案單位由被告人的女朋友所承租。

14.被告人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他現年52歲,於香港出生,接受教育至中四程度。被告人曾任職柔道教練及小巴司機。

15.本席考慮了控方所呈遞有關受害人X的心理評估報告,簡而言之,報告指受害人仍受事件所困擾,她常自責,怪責自己過於天真,太容易信任別人,而引致本案的發生。報告指受害人仍受到事件所影響,她的心理和情緒均有相當困擾,需接受心理治療。

16.辯方莊大律師於輕判請求指出,被告人現任職小巴司機,月入約$17,000至18,000元。被告人與認識三十多年的女友居於南丫島,被告人自小對柔道便有濃厚興趣,他自17歲開始學習柔道,至20歲便於南華體育會任職助教。被告人一直積極參與柔道總會的宣傳活動,於柔道界作出不少貢獻。莊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於他27歲時因一嚴重交通意外,他的膝頭斷裂,且有短暫失憶,因此被告人停止了柔道助教的工作五年,至他32歲時才重返南華會任職柔道教練。被告人於2003年成為香港隊的柔道教練,並於兩所中學執教柔道。

17.被告人是於2005年於受害人X就讀的中學任教柔道校外課程,莊大律師指,被告人一直視他的學員如朋輩一般,他經常舉辦一些聯誼活動與學員切磋柔道。案發當天,被告人便邀請他的學生到他南丫島的住所燒烤聚會。聚會期間,被告人得悉受害人X因感情問題不開心,被告人最初是欲安排受害人的師姐妹和受害人傾談,安慰對方。被告人亦曾要求其他學員留下陪伴X,但所有出席燒烤聚會的學員均決定回家,不於被告人的居所過夜。於所有學員離開後,被告人與受害人X傾談心事,並最終犯下案中不可饒恕的行為。辯方指被告人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案中被告人坦白認罪,除節省法庭時間外,亦使受害人毋須出庭作證。

18.辯方指,案發時於被告人知道X不願意,被告人已立刻停止他的侵犯行為,其後被告人更跪下向X道歉。被告人案發後感到極之後悔,他經常失眠。莊大律師明白本案是一違反誠信的猥褻侵犯案件,被告人違反學員X對他的信任而傷害對方。被告人的行為非但傷害受害人X,亦傷害了X的家人,與及被告人的家人。被告人亦明白他的行為損害柔道界的聲譽。

19.辯方指出,被告人是於2017年1月12日被捕,但早於案發後的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已主動約見其他學員,向他們坦白認錯。而於2017年1月7日,被告人亦主動向柔道總會請辭,被告人決心離開柔道界。辯方指,本案之定罪對被告人的人生構成一嚴重的污點,亦提醒被告人以後不可再犯。對於熱愛柔道的被告人,他明白從此他不能再重執教鞭。被告人的女友於庭上支持被告人。女友認識被告人已超過三十年,她一向了解被告人的為人,女友相信本案為一單一的事件。被告人向他的女友道歉,而女友亦已原諒被告人。被告人的女友希望法庭能給予被告人一改過自新的機會,而從輕發落。莊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希望向受害人X及X的家人致歉。被告人明白他怎樣做亦無法彌補他對X造成的傷害,但他承諾不會再犯。辯方指本案雖涉及違反誠信這一判刑考慮,但被告人犯案時沒有使用暴力。

20.辯方提交了六封求情信及一些證書,當中就著柔道獲得的獎項,莊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於2007年至2009年三度獲發全年傑出優秀教練獎。

21.本席於判刑時,考慮了控罪的性質、本案的案情、被告人的背景資料與及辯方的輕判請求。便如辯方莊大律師指出,本案存在違背誠信這判刑考慮。受害人X被她一直信任且視為長輩的被告人侵犯。受害人X事件中所受到的傷害實在不言而喻。而事實上受害人的心理評估報告指出,受害人因事件心理上和情緒上對她傷害甚大,她需要接受心理治療。

22.本席認為法庭於判刑時,需對被告人判處一具阻嚇性的刑罰,以阻嚇後來者作出如被告人般的行為。此外,本席對被告人的判刑於某程度上亦希望能撫平受害人X於事件中所受到的傷害。當然被告人亦需要為他的罪行接受懲處。

23.被告人是一現年52歲的成年人,社會經驗豐富。自身改過這判刑考慮於本案而言並非是一重要的判刑考慮。法庭接受被告人對他的罪行表現出真誠的悔意,事發後不久,被告人向X下跪道歉,被告人亦主動約見出席燒烤聚會的控方證人三和控方證人四,向二人交代事件,和要求二人原諒。

24.就著被告人犯案手法,本案猥褻侵犯的犯案手法嚴重,但並非同類案件的至嚴重者。

25.經考慮後,法庭認為經審訊後,以案情而言,法庭應採納21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但本案存在違背誠信這加刑考慮,因此法庭將量刑起點提高至27個月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他應得到三分之一的認罪刑罰扣減,因此法庭將刑罰下調至18個月監禁。從辯方呈遞的文件和席前資料,法庭接受被告人過往是具有一正面良好品格初犯者,法庭額外給予被告人一個月的刑罰扣減,將刑罰進一步下調至17個月監禁。按前述原因,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17個月。

  ( 陳仲衡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