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頌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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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事實上,2017年年初,被告在三星期內,偽冒卡主,4度(控罪一、三、四、五)使用他人遺失的信用卡,成功購買名錶和蔘茸海味,每次牽涉貨品價值數萬至20多萬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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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64/2017 [2018] HKDC 42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8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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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由大律師代表,在本席前坦白承認以上5項控罪。 事發經過 2.事實上,2017年年初,被告在三星期內,偽冒卡主,4度(控罪一、三、四、五)使用他人遺失的信用卡,成功購買名錶和蔘茸海味,每次牽涉貨品價值數萬至20多萬元不等。 3.最後一次(即第五次),被告終於失敗。店主懷疑被告的真正身份,遂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核對。被告亦早有準備,應邀拿出載有與卡主同一姓名的偽造身份證(控罪八),唯店主仍不滿意,更暗中報警,警員到達現場,被告束手就擒。 4.現時,案中的所有贓物仍未尋回–警方只能在一「當舖」內發現其中一隻名錶的下落,該名錶由一名不知名的男子以14萬港元典押。 被告的個人資料和求情陳詞 5.被告現年42歲,單身,報稱與雙親居住在一所公營房屋單位之內。被拘捕後,她一直羈留,期間成功登記成為「器官損贈者」。過往,她任職銷售員,月入8千元。她有12次的犯罪紀錄,當中多數與「毒品」和「盜竊」有關,「使用他人信用卡」則有一次,當時判監兩年。 考慮 6.上訴庭在一宗類似案件Chau Yiu Cheong CACC 3363/2008中確定了該案原審法官頒佈的70個月監期(認罪後)。該被告成功騙取的貨品之價值較本案高,有150萬元(2008年的價值),而本被告則50萬元(2017年),但本被告曾使用偽造身份證。平衡後,本席決定採用81個月監期作為本案的整體判刑起點。被告盡早認罪,依例應獲得三分之一的刑罰扣減。 判刑 7.就控罪一、三、四及五,本席予以34個月的監禁,控罪八則10個月。除控罪一,每罪中的5個月均與控罪一的監期分期執行。本席今天判處被告共54個月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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