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 Yau Man 對 Fred Lee and Chow Wai Lan, Christine Trustee of the Property of Ko Yau Man, A Bankru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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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申請由破產人高先生提出,根據《破產條例》第83條,申請推翻受託人不公平的決定。

Cites 2 cases

Case No.HCB 9122/2015[2018] HKCFI 990
Court
HCB
Date13 Apr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 9122/2015

[2018] HKCFI 9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破產案件編號2015年第9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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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破產人) KO YAU MAN  
答辯人 FRED LEE and CHOW WAI LAN, CHRISTINE trustee of the property of KO YAU MAN, a bankru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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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8年4月13日
判決日期: 2018年4月13日

判決書


1.本申請由破產人高先生提出,根據《破產條例》第83條,申請推翻受託人不公平的決定。

2.胡大律師代表受託人正確地指出,根據案例,法庭有權將受託人的命令確定、更改或修正,如果法庭認為是公正的。不過,法庭必須謹慎行事,除非法庭覺得受託人所做的事情或決定是悖理的、或明顯犯錯的、毫不合理的、荒謬的,以致沒有任何合理的受託人會作出如此決定,法庭才可以介入另作決定:Re Wan Po Jun Mary Pauline,HCB 144/2011,2013年5月3日,第8段。

3.受託人在日常管理破產人士的資產時,要作出很多的決定,需要行使酌情權,如果法庭每事均介入,不理會受託人是否真誠行使他的酌情權,就沒有受託人能夠有效地在日常中管理破產人士的資產。法庭沒有可能要求受託人每行一步,每行使一個酌情權去管理破產人士的資產時,都必須向破產人士作出詳細的解釋。見Pun Siu Fun Maria v Official Receiver [1991] 1 HKC 337, 340B-D。

4.高先生今天所提出的申請,基本上要求對他的開支重新作出評估,因為他認為受託人的評估並不公平。根據受託人所給予法庭的資料,高先生在2016年1月5日被宣告破產,之後受託人一直有與高先生聯絡,評估他的必須開支及每月供款,從2016年7月以來,受託人與高先生的商討,不時就着高先生的情況作出修正。其間高先生曾經收過每年1月公司發出的雙糧,但他沒有將雙糧如數交給受託人。其間雖然高先生有簽署還款的承諾,但正如他今天陳詞所說,只是斷斷續續供款,沒有依據書面的承諾作出還款。

5.最後一次評估是2018年2月,受託人與高先生商討以後,高先生簽署承認,他沒有將大概21,500元應作供款及雙糧交出。雙方同意,高先生應該每月還款700元。高先生解釋他不供款的原因是開支評估不準確,過年時候他開支增大,所以使用了雙糧。

6.受託人指出,高先生的太太只有三十多歲,應該可以工作以減低高先生的開支,但高先生認為他太太作為新移民,見工時受歧視,而且她亦可以在家照顧有病的高先生。

7.本席考慮了雙方所呈遞的資料,並不認為受託人所作的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決定。事實上,受託人整個由2016年至今的行為顯示與破產人有商有量,而作出的評估合情合理。

8.高先生所提出的,認為不能遵守每月供款的理由並不能成立。本席尤其認為,他的太太實在是應該努力嘗試找工作,減低高先生的開支,並且高先生亦不能夠因為過年而增大他與受託人之間商討後的合理每月開支。

9.基於上述原因,引用Re Wan Po Jun Mary Pauline的案件,本席不認為受託人的行為或決定是悖理的、或明顯錯誤的、毫不合理的、荒謬的,而是一個合理的受託人都會作出類似的決定,因此本席撤銷高先生的申請。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10.本席評估整體訟費為$15,000,由破產人支付,從他的資產支出。

  ( 歐陽桂如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 (破產人): 無律師代表,自行出庭

答辯人: 由李思行, 周慧蘭律師事務所轉聘胡倬文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