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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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事實上,2017年1月,被告打開同事在公司內的儲物櫃,伸手從其錢包內盜取了一張信用卡(控罪一)。下班後,被告共五次冒充卡主(控罪二至六)到店舖消費,直至進一步交易被拒為止,被告因此成功騙取共值約5,000元港幣的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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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69/2017 [2018] HKDC 5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10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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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由大律師代表,在本席前坦白承認以上全數十四項控罪。 事發經過 2.事實上,2017年1月,被告打開同事在公司內的儲物櫃,伸手從其錢包內盜取了一張信用卡(控罪一)。下班後,被告共五次冒充卡主(控罪二至六)到店舖消費,直至進一步交易被拒為止,被告因此成功騙取共值約5,000元港幣的貨物。 3.5月,被告在街道上拾起一張屬於他人的信用卡(控罪七),又連續消費五次(控罪八至十二),其中牽涉貨品總值約7,000元。 4.被告根深蒂固,於6月向一名朋友埋手,相約進入其住所後,趁機當朋友在洗手間內淋浴時,從其擺放在睡房內之錢包盜取一張提款卡(控罪十三),最後更使用提款卡從其銀行戶口內提取了共約1,000元(控罪十四)。 被告的個人資料和求情陳詞 5.被告現年22歲,單身,她身世坎坷,不單缺乏雙親關顧,更受體罰、虐待,甚至由壞人繼母渲染教導盜竊技倆,曾遭法庭頒下保護令,入住寄養家庭和入讀寄宿學校。 6.干犯本案前,被告沒有定罪紀錄,在本案被捕後,她一直羈留至今。 考慮 7.上訴庭在處理一宗類似案件[溫嘉寧(CACC 318/2012)]時,採用了36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該案中遭盜竊的貨品價值亦不高,而牽涉的信用卡有兩張,本案則多了一張提款卡,故此本席認為,現時採用33個月整體判刑起點合理。 8.被告盡早認罪,應依例獲得全數三分之一的判罰扣減。 判刑 9.控罪一、七、十三、十四,各予以6個月監期;其餘十項控罪,每項22個月。本席更頒令,所有十四項控罪同期執行,故今天共判處被告22個月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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