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宗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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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許宗榮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普通襲撃罪,控罪指上訴人於2017年9月29日在元朗博愛醫院地下大堂近恒生櫃員機襲擊男子鄧凱文,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上訴人否認控罪。裁判官經審訊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判處罰款2,5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原審時,上訴人由當值律師服務延聘大律師出庭代表辯護。於本上訴,他並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106/2018[2018] HKCFI 103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Apr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06/2018

[2018] HKCFI 103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106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2828號)

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許宗榮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仲衡
聆訊日期: 2018年4月24日
判案書日期: 2018年4月24日

案書


案件背景

1.上訴人許宗榮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普通襲撃罪,控罪指上訴人於2017年9月29日在元朗博愛醫院地下大堂近恒生櫃員機襲擊男子鄧凱文,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上訴人否認控罪。裁判官經審訊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判處罰款2,5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原審時,上訴人由當值律師服務延聘大律師出庭代表辯護。於本上訴,他並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控方案情

2.控方於審訊中傳召了兩名證人,分別為三級病人助理鄧凱文 (控方證人一) 及博愛醫院的保安員許先生 (控方證人二)。

3.控方案情指,2017年9月29日上午約10時25分,控方證人一為尋找老人科輪椅而經過案發地點的櫃員機,上訴人與他的妻子從反方向向控方證人一的左方迎面而來。控方證人一經過上訴人身旁時,突然遭上訴人以左手手肘撞擊他左上胸一次,撞擊力度足以使控方證人一停頓。因事出突然,控方證人一遲疑了一刻才回頭觀看上訴人,發現上訴人亦轉頭以凌厲眼光瞪著他。控方證人一當時沒有說甚麼,他繼續找輪椅,他稍後報案並接受醫生檢查。

4.紀錄閉路電視影像的光碟 (證物P3) 顯示了襲擊一刻的案發經過。辯方把從閉路電視光碟的片段擷取的相片盤問控方證人一。控方證人一指出,他受襲後並不是馬上回頭望上訴人,因此,閉路電視沒有拍下他回頭的一幕。控方證人一指案發時是上訴人突然踏前批踭撞擊他。他不同意辯方所指,當時他的路線把上訴人妻子逼到左邊牆身。事實上,他已禮讓了上訴人和他的妻子。控方證人一不認識上訴人。

5.控方證人二案發當天從後觀察上訴人,於大約5至6米距離看見上訴人舉起左手肘向前推。當時有一位非緊急工作人員經過,控方證人二不清楚上訴人是否有撞擊到該工作人員,但他看見該名工作人員好像吃了一驚,停下回頭觀看但未有任何表示。

6.控方證人一的醫事報告 (證物P2) 指出,他的胸壁左上方有觸痛,但沒有傷口或瘀傷,醫生未能確定病人受傷原因。

辯方案情

7.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指,他陪同妻子於案發當日上午10時20分左右到達博愛醫生作乳癌手術前檢查。上訴人指責控方證人一步行的路線壓逼他們至無路可退,妻子更被逼向牆邊。上訴人指,意外中他與控方證人一的手肘互相碰撞。上訴人不認識兩名控方證人,與他們並無恩怨。因控方證人二不合理地尾隨上訴人,上訴人便致電報警。

8.事件中,上訴人曾經向控方證人一舉手致歉。

裁判官的分析和事實裁定

9.裁判官小心觀看了閉路電視光碟P3,認為它清楚顯示了上訴人向控方證人一批踭的動作。因控方證人一的身體阻擋了鏡頭,因此,P3未能顯示控方證人一左上胸受襲擊的一幕。裁判官指出,從P3可見,當控方證人一往大堂方向行走時 (參照證物D2第8幅相片) (上訴宗卷第43頁),他原來偏向左方 (參照證物D2第9幅相片) (上訴宗卷第44頁),但馬上他雙腳又折返紫色線上 (參照證物D2第 11幅相片) (上訴宗卷第46頁)。

10.裁判官信納控方證人一是因為見到上訴人及其妻子因而迴避他們。裁判官考慮了證物D2第4及12幅相片 (上訴宗卷第39及47頁),相中可見控方證人一、上訴人及其妻子身處的地方。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聲稱該處狹窄,控方證人一幾乎要把他們壓逼至牆邊這說法。裁判官考慮了控方證人一的證供,認為醫事報告支持控方證人一被撞撃的說法。雖然光碟P3顯示不到控方證人一回頭望上訴人,但裁判官認為閉路電視只具固定鏡頭,拍攝不到控方證人一回頭望上訴人並不為奇。

11.裁判官考慮了控方證人一當時以公事為念,他是直至管事找他查詢才揭發事件。證據顯示,控方證人一當時沒有就著被撞擊事件要對上訴人採取任何行動,足見他未有對上訴人有任何偏見。裁判官認為,到底控方證人一根本不認識上訴人,不見得控方證人一會無故把事件升級為刑事罪行。

12.裁判官考慮了控方證人二的證供,認為整體上控方證人二的證供支持控方證人一的說法。裁判官裁定控方證人一和控方證人二是誠實的證人。

13.裁判官考慮了上訴人的供詞。裁判官觀察到上訴人審訊時態度刁難,作供時迴避問題。閉路電視片段P3亦不支持他的供詞。上訴人作證時指,醫院內地上的顏色線是用作人流分隔。裁判官認為,普通常識是醫院地上的顏色線是用作指示方向,並不是用來分隔人流。

14.裁判官指出,上訴人與他的妻子有足夠空間通過事發地點。裁判官亦裁定控方證人一與他們之間保持了距離。裁判官裁定當時雙方有足夠空間通過,而不會也毋須發生碰撞。裁判官指出,從證物D2第12幅相片 (上訴宗卷第47頁) 可見,當時雙方有足夠空間通過。

15.裁判官拒絕信納上訴人聲稱事件原可以避免,但由於控方證人一逼至才會發生意外這解釋。裁判官不認為控方證人一與上訴人夫婦的距離是不合理的接近。裁判官指出,上訴人描述的意外經過模糊、難以理解。

16.控方證人一從來沒有舉起他的左手,而且步姿正常。裁判官認為,沒理由雙方的手肘會突然意外撞到。裁判官指出,從證物D2第11幅相片 (上訴宗卷第46頁) 可見,上訴人舉起握拳的左手,前臂肌肉明顯是正在使力,情況正如一般批踭動作似的。裁判官不同意上訴人所說,這是他一個普通舉手的動作。

17.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當日陪伴妻子作入院前檢查,由於他過份袒護妻子,不滿控方證人一靠近而作出侵犯性的襲擊行為。裁判官裁定於證物D2第12幅相片 (上訴宗卷第47頁),上訴人故意襲擊控方證人一的一刻,事件並非意外,裁定控方已舉證至無合理疑點。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18.上訴人自1986年至1995年間共有五項刑事定罪紀錄,但無類同的紀錄。

19.辯方大律師於輕判請求時指出,上訴人現年58歲,已退休,每月領取7,000至8,000元綜援。大律師指上訴人本案中可能因為保護太太,作出了過火的行為。

20.裁判官考慮了上訴人的刑事定罪紀錄、家庭背景及經濟狀況後,判處上訴人罰款2,500元,並應上訴人要求容許他分七期繳付罰款。

上訴理據

定罪上訴

21.上訴人依賴表格101,不服定罪向法官提出上訴的通知書中的概括理由,即:該案件進行聆訊時,若干證據份量並不足以構成定罪,而該罪行進行聆訊時,若干證據被不適當地接納或拒絕接納,無足夠證據作為上述定罪的根據 (見上訴宗卷第1頁)。

22.上訴人於庭上指出,裁判官沒有留意閉路電視影像中上訴人與控方證人一碰撞後,上訴人曾擰轉頭向控方證人一揮手示意道歉。上訴人於閉路電視影像中亦沒有以凌厲、不友善的眼神瞪著控方證人一。上訴人批評控方證人一所選擇的路徑。他指出碰撞根本可以避免,倘若控方證人一不是選擇他當時的路徑,使上訴人無空間退後,碰撞根本不會發生,而本案的碰撞程序只算輕微。

23.上訴人並批評控方證人一尋找輪椅的方式。他曾經過控方證人二的工作崗位,但當時二人沒有任何交談。在控方證人一進入房間找輪椅後他離開房間便發生碰撞。在出事後,控方證人一亦沒有與控方證人二交談,並無作出投訴。之後,控方證人一向上司投訴,到急症室求診取得病假,接著報警,這一切顯示控方證人一工作時是要將他的工作拖長。他指出,控方證人一事發時打斜而行,本案的碰撞根本是可以避免的。他並批評控方證人一於警崗報案,而沒有循醫管局的有關機制指示行事。

24.就著控方證人一的醫事報告,上訴人指報告沒有指出控方證人一受傷的時間已構成案件的疑點。上訴人指案發時他是陪同太太到醫院接受檢查,他不可能蓄意襲擊控方證人一。

判刑上訴

25.就著判刑上訴,除了於表格102所列的上訴的概括理由判處過重外,上訴人於庭上指出,他並沒有對控方證人一怒目而視,他對控方證人一並無任何敵意。事件後,他已作出道歉的動作。

答辯人回應

26.答辯人就著定罪上訴回應上訴人庭上的陳詞指出,控方證人一的證供是他被撞擊後,他是遲疑了一刻才回頭觀看上訴人,那時他發現上訴人亦轉身以凌厲的眼光瞪著他 (相關證供見裁斷陳述書第3段,上訴宗卷第15頁,而控方證人二的證供則見裁斷陳述書第5段,上訴宗卷第17頁)。

27.控方證人二當時在離開大堂的座頭後從後觀察上訴人,於大約5至6米距離見到上訴人舉起左手肘向前推,當時有一非緊急工作人員 (負責推輪椅的) 經過。控方證人二不清楚上訴人是否有撞擊到該人,但他看見該白衣工作人員好像吃了一驚,停下回頭觀看,但未有任何表示。

28.答辯方指出,因閉路電視的鏡頭是設置於固定的位置,控方證人一回頭望向上訴人時,他已離開了鏡頭範圍,因此證物P3便拍攝不到控方證人二回頭望向上訴人的部分。基於同樣理由,證物P3亦拍攝不到上訴人以凌厲目光望向控方證人一,因當時上訴人亦已離開鏡頭範圍。答辯方指出,控方證人一的證供已清楚解釋,何以他看不見上訴人舉手向他示意這一幕,原因便如裁判官於裁斷陳述書第4段,上訴宗卷第16頁所紀錄的,因控方證人一並不是馬上回望上訴人,因此閉路電視便沒有拍下他回頭的一幕。裁判官已考慮了有關的證據。答辯人指出,從證物P3可見,上訴人明顯是對控方證人一作出一批踭的手勢,而不是意外的碰撞,定罪是穩妥的。

29.就著判刑上訴,案中裁判官考慮了辯方大律師的輕判請求,了解到上訴人的經濟狀況,最後容許上訴人分七期繳付2,500元罰款。答辯方指出,上訴人是經審訊後被定罪,裁判官判刑前已充分考慮了上訴人的經濟狀況,案中的罰款並非是明顯過重。

雙方陳詞的考慮

30.本席認為,裁判官於考慮案中的是非曲直時,並沒有如上訴人所指,遺漏考慮上訴人曾舉手示意道歉這動作。裁判官於裁斷陳述書第4段 (上訴宗卷第16段) 指出控方證人一的相關證供:「由於鄧先生並不是馬上回望被告故此閉路電視沒有拍下他回頭的一幕。當時他沒有見到被告一個彷似道歉的手勢 [D2(13)]。」明顯地,裁判官清楚掌握上訴人所指,他舉手作出的彷似道歉動作,她亦考慮了辯方呈堂為證物的 D2(13) 號相片。上訴人指裁判官遺漏考慮有關證供的投訴是站不住腳的。

31.裁判官亦考慮了控方證人一在這環節的證供。她信納控方證人一不是馬上回頭望向上訴人,因此他看不到上訴人曾經舉手示意的動作。本席認為,裁判官絕對有權接受控方證人一所說,他因遲疑一刻才回望,因此沒有看到上訴人曾舉手示意的動作的解釋。本席亦認為,控方證人一上述解釋並無任何不合理之處。

32.至於證物P3顯示不到上訴人曾經以凌厲眼光瞪著控方證人一,明顯地因閉路電視的鏡頭是裝置於固定位置,閉路電視錄影鏡頭既不能拍攝到控方證人一回頭望向上訴人,那當然亦拍攝不到當時已在鏡頭以外範圍的上訴人以凌厲目光望向控方證人一。從證物P3所見,控方證人一在碰撞後 (即上訴人作出以手肘撞向控方證人一的動作後),控方證人一已離開了鏡頭範圍。換言之,他遲疑一刻回望上訴人時,控方證人一和上訴人都在鏡頭以外的位置。本席認為,上訴人對控方證人一案發時所採用的路徑的批評不能成立,控方證人一的路徑並無任何不合情理之處。

33.裁判官於裁斷陳述書第10段已作出頗為詳細的分析。於第10段,裁判官指出:「當鄧先生往大堂方向行走時 [參 D2(8)]他原偏向了左方 [D2(9)],但馬上他雙腳又折返紫色線上 [D2(11)]。本席信納他是因為見到被告及其太太因而迴避他們。以 [D2(12)] 作為被告疑似施襲地點來看,明顯被告與太太所在紫色線的一方足夠他們兩人通過。相片 D1(4) 顯示了被告及太太當天經過的相同地點。以病床一般至於2呎寬闊而言,本席相信該處至少闊度為4呎。本席因此不接納被告聲稱該處為狹窄,鄧先生幾乎要把他們壓逼至牆邊的說法。」本席認為,裁判官上述分析並無任何剛愎、武斷、不合情理或錯誤考慮證供的問題存在。本席不會干擾裁判官在這範疇的事實裁定。

34.至於上訴人指,控方證人一尋找輪椅的方法,他跟控方證人二有否交談,這些一概與本案關鍵爭議無關。上訴人指控方證人一一直是以拖長時間的態度工作,亦與本案控罪的關鍵議題無關。本席亦認為,控方證人一先向他的主管報告,再去急症室求診,然後報警的處理手法,根本無可批評,亦不構成疑點。案中並無足夠理據指,控方證人一當時關注的是取得病假,或他為了取得病假而誣告上訴人。

35.就著控方證人一的醫事報告 (證物P2,及中文譯本P2A,上訴宗卷第25至27頁),上訴人指該報告沒有提及控方證人一的受傷時間。本席認為,負責診治的醫生案發時既不在場,報告內一切關於控方證人一如何受傷、在那處受傷、於甚麼時間受傷的資料,都是來自控方證人一。報告紀錄控方證人一於2017年9月29日因聲稱受襲而求診,而沒有提及他被襲擊的時間,根本不可能構成上訴人所指的疑點。本席認為裁判官考慮了雙方證據後,她絕對有權就著證人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作出裁量決定。本案裁判官對控方證人及辯方證據可信性及可靠性的評估,不見得有任何剛愎、武斷、不合情理、遺漏考慮或錯誤考慮重要證據或程序出錯的問題。

36.裁判官於案中是已考慮了案中全盤證據,包括上訴人曾舉手示意的動作,最後裁判官仍認為上訴人與控方證人一的碰撞並非是意外,而是故意以手肘撞擊對方。本席亦認為,於庭上播放的閉路電視影像完全支持裁判官的判決。

37.上訴人一直強調,他曾舉手向控方證人一致歉。本席認為,於普通襲擊罪,犯案者不能於故意襲擊後示意道歉作為對控罪的辯解。問題關鍵是,案中的碰撞是意外造成或是一故意的襲擊,裁判官最後的事實裁決是,上訴人與控方證人一的觸碰並不是一意外碰撞,是上訴人故意的施襲。

38.本席認為,上訴人就著定罪上訴提出的理據無一成立。

39.本席按照HKSAR v Ip Chin Kei ([2012] 4 HKLRD 383)一案對處理裁判法院上訴的法庭處理上訴時應遵從的原則,進行了重新聆訊。本席考慮了裁判官席前的證據及庭上播放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本席認為案中證據足以按無合理疑點的證案標準,證實普通襲擊罪的全部構成元素,因此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

40.就著判刑,上訴人所針對的並非是裁判官以罰款方式處罰他,而是罰款的金額過重。案中裁判官是考慮了辯方大律師提出的輕判請求。裁判官考慮了上訴人的經濟能力,她作出罰款2,500元的判決後,應辯方要求容許上訴人分七期繳付罰款。本席認為,裁判官以罰款方式處罰上訴人並無原則性犯錯。上訴人是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經審訊後,裁判官對上訴人判以2,500元的罰款亦並非是明顯過重,她亦容許上訴人分期繳付罰款。因此,以重審方式考慮本案的刑罰,本席認為2,500元的罰款並無原則性犯錯,亦並非明顯過重。

41.基於上述理由,本席亦駁回上訴人的判刑上訴。

  ( 陳仲衡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關百安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