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韋男及另三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614/201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March 2018.

1. D3否認串謀偷竊(第一項控罪)及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第二項控罪)。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614/2017[2018] HKDC 55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Mar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14/2017

[2018] HKDC 5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614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D1)  陳韋男  
(D2)  麥浩賢  
(D3)  關重婷  
(D4)  董家豪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18年3月27日上午09時56分
出席人士: 胡可詩女士,為外聘主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志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 Tsangs轉聘, 代表第三被告
控罪: [1] 串謀偷竊(Conspiracy to steal)     
[2] 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Conspiracy to obtain property by deception)

--------------------------------

有關D3之裁決理由書

--------------------------------

控罪

1.D3否認串謀偷竊(第一項控罪)及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第二項控罪)。

控方案情

2.第一證人(李淑芬)住在天水圍天澤邨澤輝樓4012室(“4012室”)。

3.她於2014年至2016年期間向工商銀行申請並獲發6張信用卡(“舊卡1至6”)。有人以她的名義於15/5/2016致電工商銀行信用卡熱綫,報失“舊卡1”至“舊卡6”。工商銀行就上述之報失補發了6張新信用卡(“新卡1至6”)。有人以她的名義於20 – 23/5/2016,先後致電工商銀行信用卡熱綫,確認“新卡1至6”,也有要求提高“新卡2”及“新卡3”的信用額。30/5/2016,李淑芬收到工商銀行寄來4012室的《信用額調整通知》,通知她其名下的6張信用卡信用額已獲提高。31/5/2016,她向工商銀行申請注銷“舊卡1至6”寄來的《信用額調整通知》,通知她其名下的6張信用卡信用額已獲提高。

4.她於2013年向中國銀行申請並獲發1張信用卡(“舊卡8”)。有人以她的名義於15/5/2016致電中國銀行信用卡中心,報失“舊卡8”及申請補發。同日稍後,她的手提電話收到中國銀行的短訊,謂已完成報失卡及相關補發卡指示,並有中國銀行的電話號碼可作查詢。她以為是電話騙案,所以沒有理會這短訊。18/5/2016,中國銀行以平郵將補發卡(“新卡8”)寄到4012室的信箱。21/5/2016,有人以她的名義致電中國銀行信用卡中心,確認“新卡8”。22/5/2016,她的手提電話收到中國銀行的短訊,謂已按指示更新其手提電話,並有中國銀行的電話號碼作查詢。她也以為是電話騙案,所以沒有理會這短訊。23/5/2016,她接到中國銀行來電查詢是否曾使用“新卡8”簽賬。

5.“新卡1至3”於20 – 29/5/2016共被人使用50次購物,總金額超過七萬元。“新卡8”於22/5/2016共被人使用4次購物,總金額超過七千元。

6.D3沒有向警察作出任何招認。

控方證供

7.閉路電視片段P2顯示D3於25/5/2016在澤輝樓地下大堂查看4012室信箱及伸手入信箱。閉路電視片段P10顯示D3於27/5/2016先後在7-ELEVEN、DIGITAL EASY、BEST MART 360,與使用李淑芬的信用卡購物的D2一起。

8.D1(PW3)在庭上說D2指示他們(包括她自己、D3及D4)作出兩項串謀行為,即是偷4012室信箱的信(第一項控罪),然後致電銀行報失卡及偷去寄給4012室的補發卡來使用(第二項控罪)。

D1PW3)的證言是否可信可靠

9.澤輝樓電梯內的閉路電視截圖(P3之19及20)顯示有一名黑衣年青男子與她在一起乘電梯落地下大堂,該男子也有去看4012的信箱,然後站在大堂另一邊,她去看4012的信箱時,他仍站在那兒,她說並不認識他,只見過他在澤輝樓620室出入,他是D2的朋友。看來她是不想完整交代這人的角色。

10.她在庭上只提到自己與D2 – D4在澤輝樓620室出入及有份串謀犯案,但她在VRI-1卻提過另有“肥仔”及“李家浚”也有李淑芬的信用卡。看來她是不想完整交代這二人的角色。

11.她在27/11/2017之NPS說記不起D3曾打電話去哪間銀行信用卡中心報失卡失敗,在庭上初時依然是記不起,可是被盤問時卻說記起是中國銀行信用卡中心。

12.黃大律師陳詞指她在庭上說D3致電報失卡時,中國銀行信用卡中心的職員追問D3該信用卡的信用額,D3答不出,所以報失卡不成功。但是,根據中國銀行信用卡中心主任李若祺(PW5)的證言,中國銀行信用卡中心不會問報失卡的人信用額是多少。

13.黃大律師陳詞另指PW5說信用卡中心會記錄有人致電報失卡。基於記錄故障,他無法聽取本案相關的報失卡對話內容。他從系統中抽取15 – 23/5/2016之來電事項,作出撮要(P89),他能夠這樣做是因為報失卡是電話系統中的一項獨立選項,他就算聽不到來電對話內容,他也可從選項記錄中知道來電者是要報失卡。根據P89,有人於15/5/2016之02:54am來電進入報失卡的獨立選項。控辯雙方不爭的案情是有人來電成功報失舊卡8,在總結陳詞時,本席獲控辯雙方同意,須視這事項為成功報失,促致有新卡8發給李淑芬。

14.PW3與D3沒有私交,知道若她的證言可令D3入罪,她的刑期會獲扣減。黃大律師陳詞指她因此編造出令D3入罪的證言,本席認為她有意將D3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加重,她的證言不能盡信,本席難以掌握有關D3的實際情況。

結論

15.控方未能證明兩項控罪至毫無合理疑點水平,D3罪名不成立。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614/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