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韋男及另三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614/201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April 2018.

1. D1,D2,D4承認串謀偷竊(第一項控罪)及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第二項控罪)。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614/2017[2018] HKDC 55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Apr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14/2017

[2018] HKDC 55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614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D1) 陳韋男  
(D2)  麥浩賢  
(D3) 關重婷  
(D4)  董家豪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18年4月13日上午11時43分
出席人士: 胡可詩女士,為外聘主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潤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 Robertsons轉 聘,代表第一被告
陳自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 Raymond Luk & Co轉聘,代表第二被告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 William Lee & Associates律師 李偉生先生,代表第四被告
控罪: [1] 串謀偷竊(Conspiracy to steal)     
[2] 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Conspiracy to obtain property by deception)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D1,D2,D4承認串謀偷竊(第一項控罪)及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第二項控罪)。

控方案情

2.第一證人(李淑芬)住在天水圍天澤邨澤輝樓4012室(“4012室”)。

3.她於2014年至2016年期間向銀行申請並獲發7張信用卡,包括一張中國銀行的信用卡及六張工商銀行的信用卡以換取免費禮物,她沒有使用過或授權任何人使用該些信用卡。

4.15/5/2016,她的手提電話收到中國銀行的短訊,內容為銀行已完成辦理其報失卡及相關的補發卡指示。

5.22/5/2016,她的手提電話收到中國銀行的短訊,內容為銀行已按指示更新手提電話號碼,她以為是詐騙短訊,所以沒有在意。

6.23/5/2016,她收到數個由中國銀行打來的電話,詢問她是否有用其名下的中國銀行的信用卡來進行一宗$7,400的交易。她確認沒有並要求取消該張中國銀行的信用卡,銀行職員表示她必須親身到銀行辦理取消手續。當她到銀行取消中國銀行的信用卡時,職員表示她所持的是舊卡,銀行較早前已按要求重新發出一張新的中國銀行的信用卡並寄到她的地址,而有關要求是透過電話進行的。

7.30/5/2016,她收到工商銀行的來信,內容是調高其六張信用卡的信用額。

8.31/5/2016,她到工商銀行查詢。其後銀行通知她,有人在15 – 23/5/2016期間冒充她向卡中心報失她的六張信用卡,銀行其後把六張新卡寄到她的住所,也有人冒充她向卡中心申請調高她的六張信用卡的信用額。

9.澤輝樓的閉路電視可顯示地下大堂的4012室信箱周圍的情況,17/5/2016至1/6/2016期間的片段顯示有人偷信,當中D1有一次、D2有三次,D4有一次,D2與D4一起有一次。

10.5/2016下旬及1/6/2016期間,澤輝樓的保安員兩次見到D1似在偷信,但被D1走往6樓逃脫,於是報警,警方稍後在澤輝樓門口截查她,她的手袋內有李淑芬的一張工商銀行的信用卡,警方拘捕她,在警誡下,她說一時貪玩,從4012室的信箱偷信。

11.翌日,警方在620室拘捕D2。

12.1/8/2016,警方拘捕D4。

13.在其後各名被告的影像會面中,D1及D4承認兩項串謀的指控,指出D2是主腦,D2指示其餘被告偷信,冒名報失卡及用補發卡購物,把買來的物品帶去620室交給D2,他們依照D2的指示行事;D2則否認犯案。

14.澤輝樓的地下大堂及不同店舖的閉路電視片段及截圖顯示他們偷信及使用信用卡,交易記錄顯示他們在22/5/2016使用李淑芬的一張中國銀行的信用卡在一間店舖成功購物一次,涉及$7,404,另有兩次不成功,也有一次不成功的網上交易,涉及$2,432.80。他們在20 – 29/5/2016期間也有使用李淑芬的三張工商銀行的信用卡在店舖購物共50次,涉及約$70,757.80。

求情

15.D1陳韋男現年19歲,案發時17歲,中一教育程度,她在7個月前結婚,兒子現齢2個月,她的丈夫是地盤工人。她的父母在11年前正式離婚,她的父親實際上於17年前已離家,她的母親是時裝店售貨員,工作繁忙,對她管教有心無力,她與不良人士結交及吸毒。現時她一家三口與母親同住,她的丈夫對她有正面影響,她每星期工作三天及悉心照顧兒子。她的家人全力支持她接受更生中心的訓練。

16.作為三名被告之一,她願意及已備妥款項向兩間發卡銀行的損失作出其相應的三分之一賠償,共$26,054(控辯雙方同意按損失比例計算中國銀行獲賠$2,468,工商銀行獲賠$23,586),本席亦就此頒令。

17.她在本案發生後干犯兩項盜竊罪及一項賭博罪,均被判緩刑。由於本案發生在該緩刑生效前,故此本席就該緩刑不會作出任何命令。

18.D2麥浩賢快將32歲,案發時31歲,他有18項刑事定罪記錄,包括暴力和管有毒品,涉及不誠實的則包括4項盜竊、一項處理賍物和一項外出時身懷盜竊工具(在2007年同日於兩案中被判入戒毒所),一項管有虛假文書和一項處理賍物(在2011年同日於同案中被判30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19.D4董家豪現年18歲,案發時16歲,在中國福建出生,是一名私生子,2歲時母親與一名香港居民楊君結婚,她在福建及香港兩面往來居住,他住在國內,由生父照顧,11歲時生父因病去世,母親申請他來港定居,他在港完成中三課程,家中依靠公援維生,後來母親改嫁一名福建居民鄭君。她與楊君所生的兒子(現年13歲)及他(D1)在港同住。他的學業成績欠佳,母親管教無方,無視他結交不良人士,他更受D2(麥浩賢)影響,養成吸食“冰”毒習慣,最終犯下本案。他在8/2016因管有吸食工具被判感化18個月,隨即在感化官安排下參加9個月的自願戒毒計劃,完成後住在中途院社,期間有外出工作,生活穩定正常,沒有犯事。撰寫更生中心/教導所報告的盧主任引述他謂今次犯案是因為要搵錢購買毒品吸食,報告認為他的態度正面,有悔意及有心改過,由於家中經濟緊拙,故此沒有能力作出賠償。盧主任建議本席讓他在更生中心接受訓練。

量刑考慮

20. HKSAR v Lam See Chung Stephen [2013] HKCA 456 [2013] 5 HKLRD 242案中被告盜用了他妻子生產後的“陪月員”的信用卡,在兩天內成功購物三次,涉及金額15,240 元。被告有十六次與不誠實有關的前科,犯案時剛出獄數月兼為其他案件保釋在外。區域法院法官就三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以每罪4 年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而把每罪刑期下調三分一至32 個月,同期執行。這個刑期在上訴時被下調至每罪28個月,同期執行。上訴法庭並指出使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行使假信用卡案情節較輕者,一般以3 年或以下為量刑起點屬恰當。

21.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達海[2014] HKCA 593;CACC 154/2014案中被告認罪,他在4個星期內11次使用一位女事主的信用卡購物,女事主收到賬單時才知道該張信用卡被盜用,她須清還卡數$71,843給發卡銀行,被告在判刑前兩個月全數賠償女事主。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以28個月作為總判刑並不過重。

本案判刑

22.D2是主腦,其餘被告按其指示犯案,本案涉及偷信六次,冒充卡主報失7張信用卡及申請提高六張信用卡的信用額,使用事主在兩間發卡銀行的四張信用卡購物作出51次交易,合計$78,161.80(金額相類上述李達海案例),令這兩間發卡銀行損失此金額。兩項控罪的案情有互動關係,本席以5年作為D2每項控罪的量刑基準,扣除相關的減刑因素,刑期是33個月,同期執行。

23.本席認為更生中心對D1和D4及對社會均是最有利益的選項,就此頒令,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614/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