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立明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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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為逗留在事發的住宅大廈內時形跡談吐可疑,兩名被告便被通緝、拘捕,最後控以「企圖入屋犯法罪」,被指當日打算偷竊大廈內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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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41/2017 [2018] HKDC 5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10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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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控罪 1.因為逗留在事發的住宅大廈內時形跡談吐可疑,兩名被告便被通緝、拘捕,最後控以「企圖入屋犯法罪」,被指當日打算偷竊大廈內的東西。 2.現在兩名被告均由大律師代表,他們否認控罪,審訊在本席前進行。 事發經過 3.除一極少部分並不重要的枝節,各方所有證據均直接呈堂給本席考慮。考慮後,本席確立以下事實。 4.事發當日,星期三下午三時多,兩被告經大廈地面大堂步過保安站乘搭升降梯至11樓,兩人在11樓的梯間逗留了數分鐘,之後又乘坐升降梯回到地面,打算離開大廈,唯在升降機內遇到到來截停調查的保安員。 5.雙方對質,升降機到達大堂,保安員要求兩被告拿出證件,否則報警處理。兩被告就範,均拿出「雙程證」供保安員查核。 6.兩被告表示來意是為了尋人,並向保安員提供了該人士的電話號碼。保安員不滿兩被告的解釋,稱需要報警。兩名被告出手嘗試奪回「雙程證」,但不果,遂離開現場。 7.稍後,兩被告自行到警署報失「雙程證」,兩日後在灣仔區域遭巡邏的警員截停,帶回警署問話。兩被告否認不軌意圖,堅稱當日到大廈乃尋人而已。 8.兩被告沒有犯罪紀錄,事發時沒有戴上口罩或手套,行為與面貌遭大廈的閉路電視全程拍攝。 考慮 9.簡言,從現時嘅證據,本席不能確定兩被告有否犯罪的意圖,更甚究竟是甚麼罪行呢?他們打算尋仇傷人、討債勒索、強姦非禮抑或入屋偷竊,控方根本證明不到。既然不肯定被告們的意圖,本席須依例判處他們就「企圖入屋犯法罪」無罪釋放。第一被告冇罪,第二被告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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