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立明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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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為逗留在事發的住宅大廈內時形跡談吐可疑,兩名被告便被通緝、拘捕,最後控以「企圖入屋犯法罪」,被指當日打算偷竊大廈內的東西。

Case No.DCCC 1041/2017[2018] HKDC 54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May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41/2017

[2018] HKDC 5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10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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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立明 (第一被告)
  顏小仔 (第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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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
日期: 2018年5月4日
出席人士: 馮德堅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曾敏怡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鄺來興律師行延聘, 代表第一被告
劉仲文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陳高律師事務所 延聘,代表第二被告
控罪: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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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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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因為逗留在事發的住宅大廈內時形跡談吐可疑,兩名被告便被通緝、拘捕,最後控以「企圖入屋犯法罪」,被指當日打算偷竊大廈內的東西。

2.現在兩名被告均由大律師代表,他們否認控罪,審訊在本席前進行。

事發經過

3.除一極少部分並不重要的枝節,各方所有證據均直接呈堂給本席考慮。考慮後,本席確立以下事實。

4.事發當日,星期三下午三時多,兩被告經大廈地面大堂步過保安站乘搭升降梯至11樓,兩人在11樓的梯間逗留了數分鐘,之後又乘坐升降梯回到地面,打算離開大廈,唯在升降機內遇到到來截停調查的保安員。

5.雙方對質,升降機到達大堂,保安員要求兩被告拿出證件,否則報警處理。兩被告就範,均拿出「雙程證」供保安員查核。

6.兩被告表示來意是為了尋人,並向保安員提供了該人士的電話號碼。保安員不滿兩被告的解釋,稱需要報警。兩名被告出手嘗試奪回「雙程證」,但不果,遂離開現場。

7.稍後,兩被告自行到警署報失「雙程證」,兩日後在灣仔區域遭巡邏的警員截停,帶回警署問話。兩被告否認不軌意圖,堅稱當日到大廈乃尋人而已。

8.兩被告沒有犯罪紀錄,事發時沒有戴上口罩或手套,行為與面貌遭大廈的閉路電視全程拍攝。

考慮

9.簡言,從現時嘅證據,本席不能確定兩被告有否犯罪的意圖,更甚究竟是甚麼罪行呢?他們打算尋仇傷人、討債勒索、強姦非禮抑或入屋偷竊,控方根本證明不到。既然不肯定被告們的意圖,本席須依例判處他們就「企圖入屋犯法罪」無罪釋放。第一被告冇罪,第二被告冇罪。

  ( 蘇文隆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