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睿及另一人 對 周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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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案涉及一宗漏水的糾紛。在審訊前,審裁官曾經向與訟雙方確認,她們不會向法庭提交任可專家證人的報告。經審訊後,審裁官基於案件的證供,認為申索人未能成功舉證漏水的源頭。因此,審裁官裁定申索人敗訴。

Case No.HCSA 3/2018[2018] HKCFI 109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May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3/2018

[2018] HKCFI 10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8年第3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7年第152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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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申索人(上訴人) 王秀睿  
第二申索人(上訴人) 劉訓琴  
被告人(答辯人) 周芷君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8年5月9日
判決書日期: 2018年5月17日

判決書


1.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

2.本案涉及一宗漏水的糾紛。在審訊前,審裁官曾經向與訟雙方確認,她們不會向法庭提交任可專家證人的報告。經審訊後,審裁官基於案件的證供,認為申索人未能成功舉證漏水的源頭。因此,審裁官裁定申索人敗訴。

3.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338章)第28條的規定,除非涉及法律或司法管轄權的問題,否則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敗訴的一方不可以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4.審裁官涉及漏水源頭的裁決是一項事實的裁決。審裁官已經詳細考慮過本案的相關證據後才作出相關的裁決。在作出裁決的過程中,審裁官亦沒有犯上任何法律上的錯誤。因為本上訴只涉及事實的問題,故此,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不可以批出相關的上訴許可。

5.再者,本席亦看不出申索人的上訴有任何成功的機會。在此情況下,本席否決上訴許可的申請。

  ( 陸啟康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第一及第二申索人(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