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沈祖文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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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名被告承認一項販運8,792克基本形態的大麻罪,被判罪名成立。本席撮要控方那份冗長的案情,現在簡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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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16/2017 [2018] HKDC 54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9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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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兩名被告承認一項販運8,792克基本形態的大麻罪,被判罪名成立。本席撮要控方那份冗長的案情,現在簡述如下。 2.2017年4月20日,警員在觀塘偉業街茂興工業大廈5樓進行埋伏監視。警員看見第一及第二被告出現在茂興工業大廈5樓,各自推著一架手推車。每架手推車上均有四個紙皮箱。他們向著5樓B翼的方向行去。 3.稍後,警員見到第二被告手持一個啡色紙皮箱從B翼的單位行出來。第二被告把該紙皮箱棄掉在升降機旁的一個收集垃圾的竹籮內,然後再返回B翼單位的方向。 4.後來第一和第二被告從B翼行出來,往升降機大堂方向行去。第二被告推著一架手推車,車上有兩個啡色紙皮箱及一個紅色環保袋。其中一個紙皮箱與先前第二被告所棄掉一樣。兩名被告在等升降機期間互相傾談,然後一同進入升降機。 5.第一和第二被告步出茂興工業大廈的入口處。第二被告推著一架手推車,尾隨第一被告,手推車上有兩個啡色紙皮箱及一個紅色環保袋。警員截查兩名被告。 6.警員在第一被告身上找到四條鎖匙。另外警員搜查第二被告推著的手推車上的東西。警員在其中一個啡色紙皮箱(E2)內發現56包內藏大麻的透明膠包(證物E3)。在另一個紙箱內,警員發現冷凍三文魚,而在紅色環保袋內找到一個膠袋,內有3個膠包,內藏大麻(證物E7)。 7.在警誡下,第一被告說「我收咗人$3,000鈫,先幫阿澤運三文魚,我唔知啲箱裡面有大麻㗎」。另一方面,第二被告在警誡下說「我因為爭人$200,000,先收人$5,000鈫幫人送大麻」。 8.同日大約一時許,警員根據搜查令帶同第一和第二被告進入茂興工業大廈。稍後,警員用在第一被告身上找到的鎖匙進入茂興工業大廈5樓B502室。警員在室內發現多個第二被告早期棄掉的相同的紙皮箱,內有冰凍三文魚和一些關於運送三文魚的文件。文件上顯示收貨人為凱達海產有限公司,而發貨人為加拿大的公司,名為Blundell Seafood Limited,而貨物為三文魚。 9.本席在這裡不會提及控方早前所提及的案情撮要的第11段、12段、13段、14段、15段,現在到第16段。2017年4月20日,姓郭的運輸司機把貨物載到茂興工業大廈外。他幫一名男子把載有三文魚貨的紙皮箱搬進茂興工業大廈內,並把有關文件交給該男子。 10.在被捕時,第一被告身上有$24,720元現金、一部內有SIM卡的iPhone手機、一部內有兩張SIM卡的諾基亞手機。而警員在第二被告身上找到$1,825元現金、兩部內有SIM卡的電說、一張銀行卡及一串鎖匙(當中一條是茂興工業大廈5樓B502室的門匙)。 11.政府化驗師確認:
12.第一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或者聲稱下列事項:
13.第二被告在兩次警誡的錄影會面下承認或者聲稱下列事項:
14.DNA的驗測和分析結果證實下列事項:
15.2017年4月份被撿獲的大麻總零售市值約為$2,145,248元。 求情理由 16.第一被告沈祖文現年33歲,中三程度,未婚,但有一名年幼的兒子,被捕前是出租車的司機,月入約$20,000元。第一被告最近一次出獄日期是2013年的9月。第一被告聲稱沒有濫用藥品。辯方說第一被告並沒有收到所應承的$3,000元的報酬。第一被告並不是幕後主使人。第一被告希望法庭能夠輕判第一被告。 17.第二被告張修澤現年29歲,未婚,中四程度,被捕前任職地盤散工,月入約$18,000元。第二被告是因為理財不善而有債務。第二被告負責送運毒品,但同意他叫第一被告幫手。辯方亦說第二被告一早認罪,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判刑 18.第一被告現年33歲,從2002年開始總共有六項定罪,當中三項涉及毒品。第一被告在2010年6月在原訟法庭因為販毒罪而被判監五年四個月,在2013年9月出獄。 19.第二被告現年29歲,從2007年6月總共有四項定罪,當中有涉及毒品的定罪。第二被告在2009年在原訟法庭因為販毒罪被判入獄5年,最近一次出獄日期是2012年7月6日。第二被告聲稱他並沒有濫用藥品。 20.本案涉及8,792克草本形態大麻。明顯地,這涉及犯罪集團。有關的大麻是空運到港,亦相信是藏在載有三文魚的發泡膠內(見相片冊MFI-1第23張照片和第32張照片)。有關的大麻亦是真空包裝(見相片冊MFI-1第39張和第40張照片)。涉案的大麻總值是二百一十四多萬。本席相信第二被告並不是主謀。但從案情而言,以及第二被告在警誡下的供詞,第二被告的刑責是較第一被告為重。第二被告招募第一被告幫手販運毒品,亦答應給予第一被告$3,000元的報酬。 21.兩名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本席是會給予他們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22.一般面言,販運大麻9,000克以下,6,000克以上的刑期起點是36個月至48個月。而草本形態的大麻是可以進一步得到扣減。本案涉及8,792克基本草本形態大麻,本席原先可以用三年半為起點,但因為本案涉及的大麻是屬草本形態,因應它的性質,本席決定將量刑起點減1年至兩年半,再給予三分一刑期扣減,即是判監20個月。但是本席考慮到第一被告的刑責和第二被告是有所不同,因此亦重輕發落,酌情將第一被告的刑期減刑兩個月。即是說本席判第一被告入獄18個月,而第二被告則入獄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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