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勤輝 Lu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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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審訊後,被告人羅勤輝Luke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不成立,但法例上的交替性控罪即是管有危險藥物罪,則罪名成立。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039/2017[2018] HKDC 6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May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39/2017

[2018] HKDC 6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10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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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羅勤輝 LU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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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
日期: 2018年5月28日
出席人士: 廖遠明大律師,為外聘主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信彥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金義威、范文聰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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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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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審訊後,被告人羅勤輝Luke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不成立,但法例上的交替性控罪即是管有危險藥物罪,則罪名成立。

2.罪行詳情為羅勤輝Luke於2017年8月25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南昌街與福榮街交界附近的南昌街休憩處,管有危險藥物,即內含4.43克海洛英鹽酸鹽的5.56克混合劑。

3.本席所接納的事實為,被告人在上述地點,在他的右前褲袋,管有一個紅邊可再封膠袋,內含17粒藍色膠紙包,載有共2.89克混合劑,內含2.3克海洛英鹽酸鹽;及一個可再封膠袋,內含4粒藍色膠紙包,載有共0.68克混合劑,內含0.54克海洛英鹽酸鹽,及4粒綠色膠紙包,載有共1.99克混合劑,內含1.59克海洛英鹽酸鹽。在被告人的身上亦管有1,137元。警誡下,被告人稱他身上的毒品是用來自用的;亦是他於同日較早時間在附近以4,500元購入的。

刑事紀錄

4.同意的刑事紀錄顯示被告人有11項刑事紀錄,有8項是管有危險藥物,一項是販運危險藥物。他的最後一項紀錄是在2014年9月8日被判短期監禁。他曾經三次被判入戒毒所服刑。

經歷

5.除了工作一項之外,經歷口供是同意的。辯方稱被告人被捕前是清潔工人。經歷口供顯示被告人現年及案發時均為50歲,教育至中四程度。被告人聲稱他是吸毒者,於20歲開始吸毒,種類為海洛英。被告人聲稱他未婚,被捕前獨居於深水埗南昌街一單位。

輕判請求

6.法律援助署署長委派的黃信彥大律師代表被告人作出輕判請求陳詞。

7.黃大律師陳詞稱,被告人吸食毒品已有20多年,曾經三次戒毒但失敗。

8.就被告人管有的危險藥物再分發的潛在風險這一個課題,黃大律師陳詞稱,毒品的數量不多;海洛英亦是屬於老人毒品,不受年輕一輩歡迎;而被告人以較昂貴價錢購入,不容易再次售出予其他人。

9.黃大律師確認,被告人不會就潛在風險這一個課題再次上證人台作供。

10.黃大律師呈上對本席沒有約束性的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凱珊(譯音),HCMA 667/2001,藉以指出一名與被告人有相約前科而且管有相約份量的海洛英毒品的上訴人也只是以12個月監禁作為基本量刑基準,再以3個月監禁作為潛在風險這個因素的量刑遞增。

11.黃大律師陳詞稱,在本案,12個月的量刑基準應為適合;另外,作為潛在風險這個因素的量刑遞增,不超過3個月應為適合。

戒毒所報告

12.戒毒所報告確認被告人已不再依賴危險藥物,所以不適宜判入戒毒所服刑。

索取戒毒所報告後的額外輕判請求

13.戒毒所報告已經解釋給予被告人。被告人同意報告內容。

14.就被告人的同類前科,黃大律師陳詞稱,被告人自2014年便沒有再干犯與危險藥物有關的罪行。

量刑

15.本席已考慮黃大律師作出的所有輕判請求陳詞。

16.本席亦已從法庭紀錄確認,被告人於訂定審訊日期前,已向法庭表示承認管有危險藥物罪。為此,他可享有三分一的量刑扣減。

17.就潛在風險的問題,本席有以下的考量。

18.被告人在錄影會面中,承認毒品以優惠價4,500元購入;亦承認他的吸食海洛英習慣已經有26至27年,而他多數會在家裏吸食。另外,從被告人自己的證言,被告人同意他每月的總收入約14,000元,總支出包括吸食毒品的費用約13,000元。他的生活可謂捉襟見肘。

19.經考慮被告人自己承認的以上情況,及黃大律師在潛在風險課題上的陳詞,本席認為在本案中,毒品再被分發的潛在風險程度為中低度。

20.就管有危險藥物罪,傳統的量刑基準為12至18個月監禁。就本案的危險藥物分量,及被告人的前科,本席決定採納14個月監禁的基本量刑基準。就潛在風險這一個課題,本席將量刑遞增點設為2個月。所以,總量刑基準為16個月監禁。

(被告人請起身)

21.基於以上理由,被告人需要入獄10個月零20天。

  ( 譚思樂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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