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韋芳蘭及另三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989/201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May 2018.

1. 本案包含多宗去年發生的街頭騙案,被告們 [1] 藉詞替路人或其家人祈福,祝願安康,又或聲稱替其安排「神醫」治病,成功誘使各老人家將大筆積蓄放入膠袋之內,膠袋經被告們偷龍轉鳳,箇中財物像似不翼而飛,但實遭偷去。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989/2017[2018] HKDC 62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May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89/2017

[2018] HKDC 6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989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韋芳蘭 (被告一)
  謝獻平 (被告二)
  徐永福 (被告三)
  徐大偉 (被告四)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
日期: 2018年5月21日下午2時3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陳嘉軒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錦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國鈞楊煒凱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一
吳敏生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寶儀劉正豪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二
黃達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戴鄧莊李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三
曾藹琪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周俊民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四
控罪: [1] 至 [12] 盜竊罪(Theft)
[13]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14] 至 [15] 違反逗留條件(Breach of condition of stay)
[16] 至 [17] 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Remaining in Hong Kong without the authority of 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fter having landed unlawfully in Hong Kong)

---------------------

判刑理由書

---------------------

背景

1.本案包含多宗去年發生的街頭騙案,被告們[1]藉詞替路人或其家人祈福,祝願安康,又或聲稱替其安排「神醫」治病,成功誘使各老人家將大筆積蓄放入膠袋之內,膠袋經被告們偷龍轉鳳,箇中財物像似不翼而飛,但實遭偷去。

2.被告四只有份兒參與最後一次(控罪十三),當時警方早有準備,已在現場埋伏,見時機成熟,便將被告四人一網打盡。

3.回署調查後,警方發現被告四人均違反《入境條例》(「非法入境」或「過期居留」),遂加控有關控罪。

4.各被告本身並沒有任何犯罪紀錄。

控方案情

5.因為牽涉多次行騙,控方書面案情必然甚多,單單篇幅只達三十一頁,現在為了精確簡潔,本席在以下考慮環節,只列出事件中的重點,至於詳盡案情,煩請參看附件。

求情

6.被告一現年52歲,是一名寡婦,須獨力供養兩名女兒和一名年邁的奶奶,今次來港,原意打工賺錢,不過後期遭壞人唆擺,才干犯本案。

7.被告二現年52歲,兩名兒子已自立,但丈夫因年前交通意外,現在倒臥病床。為了繳交丈夫的醫療費用,她故意來港尋找工作,惟經壞人慫恿,才犯下本案。

8.被告三現年54歲,已再婚,同樣來港原為工作賺錢,惟後來遭壞人渲染,才干犯本案。

9.被告四現年55歲,已婚,因欠下賭債才來港,希望可以工作賺錢,同樣後期遭壞人唆擺,才干犯本案。

10.各名被告坦白認罪,希望法庭輕判,另外不同控罪的監期,盡量同期執行。

考慮

11.單一祈福行騙控罪,應予以三年至三年半監禁(案例歐陽桂蘭,CACC 251/2008)。

12.控罪十三中,被告四人一同犯案,受害人達92歲,案情較嚴重,應予以三年三個月的監禁(起點),其餘的詐騙或盜竊罪,則以3年處理。

13.被告一和二於一個半月內超過十次犯案,致受害人損失超過共一百多萬元財物,罪咎較深,考慮後,本席同意兩大律師的陳詞,均採用約6年的整體判刑來處理他們兩人。

14.被告三則四次犯案,受害人損失共200,000元財物,這情節與歐陽桂蘭案中的被告三相似(三次,共340,000元),故本席將採用同樣的51個月判監起點。至於「非法入境」罪之15個月(認罪後之正常監禁期,案例So Man King,[1989] 1 HKLR 142),因監期頗長,性質又與詐騙罪有所分別,故將有部分與詐騙控罪的監期分期執行。

15.同樣地,被告四就「非法入境」罪的刑期,將有一部分與詐騙罪的監期分期執行。

16.各名被告盡早認罪,應依例獲得全數三分之一的判罰扣減。

判刑

17.本席頒令:—

(a) 被告一就控罪十三,判監26個月,之前針對她的十項控罪,各24個月,不過各只有兩個月與控罪十三的刑期分期執行;就控罪十四,則兩星期監禁,但全數與控罪十三的監期同期執行,故今天共判處監禁46個月;

(b) 被告二就控罪十三,判監26個月,之前針對她的十一項控罪,各24個月,不過各只有兩個月與控罪十三的判刑分期執行;就控罪十五,則兩星期,但全數與控罪十三的刑期同期執行,故今天共判處監禁48個月;

(c) 被告三就控罪十三,判監26個月;控罪七,24個月,當中3個月與控罪十三的監期分期執行;控罪十,24個月,當中3個月與控罪十三的監期分期執行;控罪十二,24個月,當中兩個月與控罪十三的監期分期執行;控罪十六,15個月,但當中6個月與控罪十三的監期分期執行,故今天共判監40個月;

(d) 被告四就控罪十三,判監26個月;控罪十七則15個月,其中7個月與控罪十三的監期分期執行,故今天共判監33個月。

  ( 蘇文隆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被告一至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