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債務人岑夏平的事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B 5703/2017 on BabelCite. This HCB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May 2018 before 陳靜芬資深大律師.
Bankruptcy – Debtor's petition – Clean hands – Asset disclosure – Insolvency – Petition dismissed – No costs. Debtor filed bankruptcy petition. Creditor opposed citing non-disclosure of property sale proceeds and unproven debts. Court found Debtor failed to disclose property sale proceeds, failed to prove other debts. Petition dismissed. No order as to costs.
Legal issues: Dismissal of bankruptcy petition
Outcome: Petition dismissed
Cites 1 case
|
HCB 5703/2017 [2018] HKCFI 10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破產案件編號2017年第570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1.本聆訊是有關岑夏平 (「債務人」) 於2017年9月19日向法院提出的破產呈請 (「呈請」),其呈請理由是他在提交呈請當日處身於香港,以及他無能力償付債項。同日,債務人提交以誓章形式核實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1] (「說明書」),列出6項沒有抵押的債項,其中一項是欠郭皇珠女士 (「郭女士」) HK$1,027,800及FCMC 14608/2012一案的訟費。 2.郭女士反對呈請的理由可分為兩點。第一,債務人沒有如實披露他的資產,特別是他名下曾經持有位於中國茂名市的物業 (「該物業」) 。郭女士認為,在FCMC 14608/2012附屬濟助申請 (「濟助申請」) 的聆訊中,法庭已在2015年4月1日的判案書 (「判案書」) 第32至37段,裁定該物業是屬於債務人,因此債務人不能再次否認他是該物業的實益擁有人。郭女士指出,債務人已於2016年把該物業出售,因此,他應該已收到不少於人民幣一百萬元的款項,足以償還欠郭女士的債項,但債務人完全沒有向她支付過一分一毫。 3.第二,債務人聲稱的債項當中,最少有4項是與他的親戚朋友有關,且沒有任何文件支持,因此郭女士認為債務人是故意誇大他的債項,以支持他資不抵債的指稱。 4.以上兩點,郭女士已在濟助申請中提出,而法庭亦已考慮過債務人的說法並作出裁決。 5.由於債務人一直沒有向郭女士還款,因此,她於2016年5月6日申請發出判決傳票。其後,債務人已依照法庭命令存檔及送達問卷回覆書,現只等待有關聆訊進行。 6.《破產條例》第 10(1) 條列明「債務人的呈請只可基於債務人無能力償付其債項的理由向法院提出。」相關的法律原則見於有關卓安偵的事宜 [2004] 3 HKC 192一案第16段:
7.債務人在說明書中列出的資產只有HK$716,254 (約人民幣600,028.20元) ,分別是三項欠款,完全沒有任何現金。當被問到為何完全沒有提及出售該物業所得的款項時,債務人只說所得款項已全數由他父親拿去,理由是該物業的實益擁有人是他父親,並再次呈交他與父親就該物業的民事調解書的協議結果,以證明自己的說法。由於法庭已對此爭議作出裁決,本席不能接受債務人試圖再次就該物業的實益擁有權誰屬提出爭議 (attempt to re-litigate) 。 8.無論如何,正如郭女士指出,債務人從來沒有提供任何文件,例如銀行付款或轉帳單據,證明他父親曾經支付購買該物業的款項或費用。反之,從有關該物業在國內註冊的文件中可見,債務人一直都是該物業的持有人。如果把出售該物業所得的款項加上人民幣600,028.20元的三項欠款,則有關款項便足以歸還欠郭女士的債項。 9.至於債務人聲稱的其他債項,在郭女士多番追問下,債務人均無法解釋為何完全不能提供文件 (包括銀行或付款單據) 證明他所指的債權人曾經向他借出所列之款項,又或是這些債權人曾經向他追討償還債務。本席認為,債務人未能呈交充分證據證明這些債項確實存在。 10.綜合上述理由,本席撤銷本呈請,並作出以下的暫准訟費命令:不作命令。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反對呈請債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獲豁免出席聆訊 [1] 說明書於2017年9月20日曾作出修訂, 以更正債務人的英文名稱。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