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來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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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控方指案發時55歲的被告人手持𠝹刀襲擊一名年屆80的老伯,令他從左耳下頸部位置開始至胸口地方出現兩條分別8厘米和10厘米長的線狀裂傷。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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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76/2017 [2018] HKDC 5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7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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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前言 1.控方指案發時55歲的被告人手持𠝹刀襲擊一名年屆80的老伯,令他從左耳下頸部位置開始至胸口地方出現兩條分別8厘米和10厘米長的線狀裂傷。 2.被告人否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的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 條。 爭議點 3.辯方並不否認當日雙方有所接觸,更不否認是被告人的𠝹刀把對方弄傷,但被告人堅稱自己是受襲一方,對方首先出手打他,當抵受不了對方不停的襲擊時,隨手從後褲袋拿出一把𠝹刀,目的也只不過是想嚇退對方,但混亂中令老伯受傷。 現場閉路電視 4.傷人事件發生在將軍澳尚德邨尚信樓4樓平台,那裡的閉路電視把大部份的事情拍攝下來,唯獨雙方有所接觸的時候卻離開了閉路電視拍攝的範圍,因此只能依靠相關證人的供詞來填補空白部份。 5.該平台提供休憩設施給住客使用,包括下棋的枱和乒乓球枱。從錄影片段可見,案發當日2017年4月29日下午時分,傷者與一名街坊葉先生坐在其中一張乒乓球枱上閑談,稍後被告人出現(在傷者前方右側的位置),他並非直接走向傷者跟前與他對談,而是沿著右邊的走廊走到傷者後方的地方,傷者轉頭望向被告人並落地,行往被告人的方向並不時手指指。之後發生的事情就消失於鏡頭以外。 6.辯方認為仍可從鏡頭捕捉到他們兩人的一些微小動作來確定當時兩人是如何接觸的。本席認為這以管窺豹的方式並不可取,因為所能見的動作實在太微小,以此推斷實際情況作用不大。在這情況下,最為恰當的做法是分析相關證人的供詞。 控方證人的說法 傷者王老伯 7.王老伯作供說與被告人並不認識,但每次見他都是這樣鬧人,鬧人的說話很難聽,句句粗口。 8.案發當日下午時分,他當時與街坊葉先生坐在乒乓球枱上閑談,被告人出現同樣都是這樣鬧人。被告人走到王老伯的左後方三、四尺以外的地方不斷以粗口鬧他們,他叫被告人不要這樣鬧人並下枱走上前打算繼續勸他不要這樣做。 9.此時,被告人突然衝過來就動手襲擊他 (劈了他一下),王老伯感覺左邊頸喉位置一陣刺痛,然後朋友說有血,黃老伯用手按着受傷的位置坐下來,其他人報警。 10.稍後王老伯被送往醫院治療,他的傷口一共縫了11針,翌日出院。他於2017年6月9日於將軍澳醫院覆診後,無需進一步跟進。 街坊葉先生 11.葉先生現年60歲,當日他與傷者在乒乓枱上閑談,看見被告人從下棋的位置行過來向着傷者不斷鬧,滿口粗言,傷者行近被告人問被告人為何鬧人。被告人右手從褲袋拿出一樣東西,看不清是什麼東西,只見他左手將物件動一動,右手揮動之後就看見傷者流着很多血。他形容被告人的揮動是上下亦有交叉的動作,見傷者有血,被告人很快離開現場。 被告人的說法 12.他居於上址尚信樓,任職地盤雜工。案發當日他沒有上班,原因是因工傷而休息,他的左手受了傷並打了石膏。 13.案發當日他到平台觀賞別人下棋,完畢後打算去散步。行經乒乓球枱時,受到王老伯襲擊。他不明襲擊原因,可能是王老伯誤會了他鬧他。但被告人只說了「何太隻狗有咩嘢了不起」,而說話對象也不是王老伯。他並沒有像王老伯所描述般不斷以粗言辱罵他人。 14.被告人形容傷者從乒乓球枱下來之後就過來打他,期間聽不到對方有講任何說話。對方用雙手打他,首先打他的左手 (打了石膏的位置)、胸口和頭部,被打了很多下。他放在胸口衫袋的眼鏡也被打爛跌在地上。 15.他說「被打到頂唔順」的時候,從後褲袋拿出一把𠝹刀,揮動一兩下,想嚇退對方,但對方不斷拍打他的頭,撞過來時弄傷了他。 證據分析 16.現年81歲的王老伯,在庭上作供時表現得不溫不火,說話也相當溫文,雖然行動不甚敏捷,但精神看來不錯。當辯方律師向他指出其實是他以粗言大聲鬧被告人時,王老伯的反應有點錯愕並說「我從來不說粗口」。對於律師指他是首先出手打人的人,他斬釘截鐵地說沒有此事並説是對方很快過來,很快打他。 17.王老伯作供時多次表示被告人鬧人的說話很難聽,每句都是「慰問」人娘親,他走去與被告人接觸目的都是想勸他不要這樣鬧人。 18.縱使王老伯當時受到被告人的粗言辱罵而感到冒犯,以他80高齡的年紀和身體狀態,本席相信他也了解自己與較他年輕得多的人有肢體衝突,吃虧的總會是自己。加上他給予法庭的印象是一名溫文爾雅的人,本席相信他説當日他並沒有出手打人。 19.整體來說,本席認為王老伯的說法合情合理,沒有半點誇張失實之處。當日事發原因明顯是被告人以粗言辱罵他人所引起,王老伯所做的只是好言相勸,但遭到被告人的惡意襲擊。 20.相反,辯方的說法完全不合情理,毫無疑問,是被告人編造出來的故事以圖為自己解脫而已。被告人不論在事後與警方會面又或是在庭上作供時,從沒有表示過自己曾經以粗言辱罵他人;根據他所言,什麼令一位老人家如此般暴力對待他,就是因為他説了「何太隻狗有咩嘢了不起」。被告還說可能對方誤會自己罵他為狗。 21.首先,王老伯被盤問下表示沒有聽過這句說話,聽到的只有被告人的粗言穢語。不過,細心想一想,這句說話又如何會冒犯他人。若被告人真的只說了這樣的說話,本席看不出會有任何人覺得受到侮辱繼而對被告人作出拳如雨下的襲擊。誤會被罵為狗的說法也相當之牽強。 22.再考慮一下他如何形容被襲的過程,他說王老伯雙手不斷拍打他的頭部和胸口位置,令他「頂唔順」,於是從袋中掏出𠝹刀以圖嚇退對方。 23.他們所身處的平台是相當寬闊的地方,兩人並非困在一些密封式的環境或狹窄的斗室內,若被告人不想繼續被襲擊,他絕對可以逃跑,正如他傷了王老伯後迅速離開了現場一樣。 24.就算不離開,他仍可以作出一些保護自己的動作,例如舉起未有受傷的右手檔格對方的襲擊,這是自然保護自己的動作。但按照他的描述,他應被襲擊了一段時間才會到達「頂唔順」的時候,看來在這段時間他的手並沒有任何動作,而一有動作就是隨即拿出褲袋內的𠝹刀。事情這樣發展很不自然。 25.警方事後在現場檢獲一副破爛的眼鏡,辯方指這就是被告人放在胸口衫袋的眼鏡,被王老伯打爛跌在地上。辯方律師一方面以此作為支持被告人的說法,另一方面亦以此攻擊控方兩名證人指他們作供表示沒有留意,當了解現場發現有可能屬於被告人的損毁眼鏡的時候,卻又說不出那副眼鏡因何損毁,律師認為他們有心隱瞞部份事情經過。 26.以當時情況言論,被告人正襲擊老伯,他的一個動作就令老伯滿頸子出血,傷者與目擊證人要關心的並非地上有什麼東西遺下,而是被告人的動向和怎樣照料受傷的老伯。 27.被告人把眼鏡放在胸口衫袋內,按照控方證人所描述的襲擊情況,也有很大機會他的眼鏡掉落地上,眼鏡掉地而損毁也是相當平常的事。辯方指控方證人因此有所隱瞞,這實在是窮詞理屈的說法。 28.從庭上的觀察,被告人的個子比王老伯較為高大,也年輕得多。若被告人以手來應付王老伯的襲擊,本席相信事情根本不會發生至需要使用武器。簡單而言,本席認為被告人拿出𠝹刀來自衛或嚇退他人的說法難以令人置信。同樣,本席也不接納被告人與警方會面時講述大致相同的故事。 29.本案其實並非是一對一的情況,控方亦傳召了當時在場與王老伯閑談的街坊葉先生出庭作證 (本席了解他並非完全是獨立的證人,他與王老伯至少是談得來的街坊朋友),聽過他的證供,本席接納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他的證供總的來說都是支持王老伯所述的 -王老伯並沒有出手打人,被告人才是襲擊者。本席完全沒有困難接納控方證人的證據為事實。 結論 30.值得留意的是,不論是王老伯或是葉先生,他們都未能看清楚被告人當時所使用的是什麼武器 (是被告人其後向警方承認以𠝹刀傷了王老伯),明顯因為襲擊來得太快。王老伯說對方衝過來劈了他一下,他就感覺到頸部一陣刺痛;至於葉先生,他見被告人右手從褲袋內拿出一些東西出來,左手隨即郁動該物件,之後便作出揮動的動作。 31.辯方律師在結案陳詞指出王老伯形容被告人揮動𠝹刀一下便停止,這些證據不支持被告人懷有特別意圖令對方身體受嚴重傷害。 32.從法庭接納控方證人的證詞來看,王老伯沒有出手打對方,是對方首先作出襲擊的;換句話說,王老伯被襲擊之前,雙方並沒有任何身體的糾纏。被告人作出一次襲擊動作,這亦是唯一一次的襲擊。本席有機會在庭上檢查被告人所使用的𠝹刀 - 並非屬於細小的東西,刀片部份可推出推入 - 可說是一把相當鋒利的武器。他使用鋒利武器襲擊對方,其意圖明顯是要令對方受嚴重傷害。 33.他的襲擊動作只有一次,但他沒有選擇對方身體較次要的地方例如手或腳,而客觀情況顯示所受襲的地方正是王老伯的頸喉部位,這顯示他出手相當之狠,向着對方的要害位置作出襲擊。生活經驗告訴我們以鋒利武器襲擊他人的頸喉部位,實可令對方受到嚴重傷害,亦有例子有人因此而變成植物人。這是進一步證據顯示他這樣做是有意圖令對方受嚴重傷害。因此,本席達致唯一結論被告人當日向王老伯作出襲擊時是有意圖令對方受嚴重傷害。 34.基於以上所述,本席認為控方已把控罪證明至所要求的標準,即毫無合理疑點。因此,本席裁定被告人所面對的控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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