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來福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776/201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May 2018.
1. 本案是一宗鄰居以𠝹刀襲擊鄰居的傷人案件。案中的傷者是一名年屆81歲姓王的老伯,而襲擊者為較傷者年輕廿多年的被告人。
Cited by 1 case
|
DCCC 776/2017 [2018] HKDC 6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776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是一宗鄰居以𠝹刀襲擊鄰居的傷人案件。案中的傷者是一名年屆81歲姓王的老伯,而襲擊者為較傷者年輕廿多年的被告人。 2.被告人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的控罪罪成,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 3.發生傷人䅁的地方位於將軍澳尚德邨尚信樓4樓平台,政府在那裡提供了一些休憩設施給居民使用,例如下棋的枱和乒乓球枱。傷者與被告人互不認識,只知大家是在那𥚃居住的街坊。被告人被形容為傻兮兮,經常喃喃自語,口中不時說着鬧人的說話。 4.當日2017年4月29日下午時分,傷者與一名街坊葉先生坐在其中一張乒乓球枱上閑談,稍後被告人出現並大聲說着鬧人的說話,傷者從乒乓球枱下來走向被告人打算勸他不要這樣罵人。 5.此時,被告人突然衝過來動手襲擊王老伯,「劈」了他一下,王老伯感覺左邊頸喉位置一陣刺痛,然後朋友說有血,王老伯用手按着受傷的位置坐下來,其他人報警,被告人亦隨即離開現場。警方調查發現被告人當日使用了一把𠝹刀來襲擊對方。 6.王老伯的傷勢是從左耳下頸部位置開始至胸口地方出現兩條分別8厘米和10厘米長的線狀裂傷。事後王老伯被送往醫院治療,他的傷口一共縫了11針,翌日出院;他於2017年6月9日於將軍澳醫院覆診後,無需進一步跟進。 7.由於被告人的精神問題,法庭把判刑押後兩星期以便為被告人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簡單而言,兩位醫生的意見均指被告人患有妄想症 (Delusional Disorder),但自從在小欖接受精神治療後,他的情況有所改善,目前不用住院,在外繼續覆診便可。 8.醫生引述被告人說自己10多年來不斷受到一位以前的女工友 (何太) 的騷擾,何太更夥同黑社會分子跟蹤他、監視他等,又聽到一些批評他的聲音。這亦令他變得暴力,但他對自己的問題沒有深刻的了解,留院期間更不時辱罵職員。 9.對於本案的罪行,被告人向醫生所表述的與他在庭上所作的辯解差不多,都是說對方是事件的始作俑者,是對方首先鬧他、追他,他才拿出𠝹刀來自衛而已。 10.被告人現年56歲,與兒子居於案發的公共屋邨一個單位,兩名女兒則已搬離單位在外生活。至於太太,他倆多年前離婚,雙方分開居住。 11.在求情方面,辯方律師並不多言,主要強調事件發生多少與被告人的精神問題有關,慶幸經過多個月拘押期間的治療,被告人的精神狀況漸趨穩定,醫生亦不建議他再接受住院式的治療。律師續說發生這樣的事情實屬不幸,被告人對受害人深表歉意,幸好襲擊對傷者沒有帶來嚴重的後果。 12.在聆訊期間,被告人的女兒亦有到庭聽審。經歷這次事件,才發覺父女過往沒有深入的聯繫,女兒承諾日後會多些關心父親。 13.本席同意被告人作出的襲擊只限於一次的動作,而並非持續性的襲擊行為,但本席需要強調的是被告人所使用的是一把相當鋒利的𠝹刀,被襲的位置正是人身體的要害 - 頸喉部位。 14.若果我們並不太善忘的話,若干年前也發生了一宗駭人聽聞的傷人事件。一名巡警在街頭截查一名男子時,遭對方以𠝹刀作割喉式的襲擊 (相信該次都是一次性動作),最終巡警雖然撿回性命,但卻終身變成植物人。 15.從照片所見,傷者的傷口相當長,從頸的左邊一直伸延至胸口,本席相信若𠝹深一些,後果可不堪設想。王老伯沒有受到更嚴重的傷害,是他幸運而已,與被告人無關;被告人以鋒利的𠝹刀向着他人的要害作出襲擊,出手可算是相當之狠。 16.被告人看來是受到其精神問題所困擾而不時鬧人,也是導致這次不幸事件的主因。客觀情況顯示他的精神問題目前經過治療後暫時得到控制,醫生亦有信心讓他返回社區生活,但問題是否就得以解決呢?誰來確保他會定時覆診,按時吃藥? 17.事件中兩名主角根本沒有任何積怨,而被告人卻可隨時對陌生人作出如此般兇殘的襲擊,值得令人擔憂,因為若果他的病情沒有得到適當的監察,他隨時故態復萌,那時被告人又會成為社會上的一個計時炸彈。 18.被告人有暴力罪行的前科,根據其刑事紀錄,在2004年曾因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給法庭判處緩刑,這亦是他唯一一個案底。 19.本席認為處理涉及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患者的罪行時,法庭當然要顧及罪行的成因,被告人要為自己的行為負上多少的刑責等問題,這些因素或許會令法庭處理他們時與一般暴力罪犯有所不同,可能會集中考慮他們康復方面的事宜而變得較為寬鬆,但事情總有兩方面,有被告人亦有受害人。本席認為法庭也不能忽視公眾的利益,所謂公眾利益是指法庭有責任確保一般市民可在安全的情況下生活,而不必受到這類嚴重暴力的威脅,因此最終的刑罰應該能顧及以上所述的目的。 20.根據醫生的意見,被告人的精神問題目前已得到治理,法庭不用頒下入院令。雖然他因精神問題而犯案,但不能忽視其暴力後果 - 絕對可把他人至諸死地。因此,本席認為最能確保公眾利益就是把這人與社會盡量隔離的同時,也能照顧他的精神健康。 21.被告人在懲教機構的監管下,本席相信若有需要,他仍會得到適當的精神治療。這樣一來,在服刑期間,他的精神問題可以得到跟進,另一方面他對大眾市民的威脅也可減至最低。 22.基於以上所述,本席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由於他是經審訊後被裁定有罪,因此不能獲得任何認罪的扣減。本案亦沒有其他可減刑的因素,因此被告人最終被判處3年的監禁。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77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