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對 簡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9766/2016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May 2018 before 翁喬奇.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 ability to pay – daughter's expenses – costs – Petitioner sought $10,000 monthly maintenance for daughter – Respondent offered $9,000 – Court found Respondent had ability to pay $10,000 after adjusting inflated utility expenses – Court found Petitioner's expenses reasonable and not reducible – Application granted – Maintenance ordered at $10,000 monthly from 1 May 2018 – Respondent to pay costs

Legal issues: Ability to pay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 Reduction of Petitioner's expenses

Outcome: Application granted;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ordered at $10,000 monthly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9766/2016[2018] HKFC 71
Court
Family Court
Date08 May 2018
Judge翁喬奇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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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9766/ 2016

[2018] HKFC 7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6年第9766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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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請人
答辯人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翁喬奇內庭聆訊 (非公開)
聆訊日期: 2018年4月19日
判決日期: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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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臨時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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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本案之呈請人為妻子(簡稱“女方”),答辯人為丈夫(簡稱“男方”)。

2.這是一宗臨時贍養費的申請,女方只向男方要求每月$10,000臨時贍養費給予本案之女兒,儘管法庭未聆訊申請及頒令,男方經已每月向女方支付 $8,000,作為女兒之生活開支費用。於本審訊展開前,男方向法庭透露,並同意以公開建議模式提出,他可以即日起增加至每月 $9,000給予女兒,但強調這是他現階段財政上所能負擔的極限,務求事件得以解決,避免審訊。

3.女方通過法援委派的代表律師表示,她不能接受 $9,000,並堅持她的 $10,000要求。換而言之,雙方之差距只是每月 $1,000,而須要進行審訊。

4.女方存檔支持申請的誓章(日期:17/10/2017),當中內容並沒有列出現時女兒每月的生活開支需要,只是依賴早於一年前存檔的表格E(日期:19/9/2016)的內容。男方沒有法律代表,自行存檔回應誓章(日期:8/1/2018),男方在誓章內沒有質疑女兒的生活開支項目及數額,於今天審訊亦重申他這方面的立場,並表達他是願意在將來離婚完結後支付 $10,000給予女兒生活費,只是在現階段未能做得到。

5.本席留意到男方在他的回應誓章(日期:8/1/2018),他說在離婚案完結後,願意支付 $9,000給予女兒生活費。

背景

6.雙方於2011年12月在香港註冊結婚 ,婚後育有一名女兒,現年6歲(簡稱 “女兒”),就讀幼稚園K3班,由於方便女兒上學,女方會在星期一至星期五,依然與女兒回到前婚姻居所居住,她與女兒同睡一間房,男方則睡在另一房間。

7.於2016年8月3日,女方以雙方分居不少於兩年的事實基礎,提出離婚。

8.於2017年3月22日,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押後處理管養權及附屬濟助事宜。雙方在2017年11月1日達成共識,共同擁有女兒管養權,女方獲得照顧及管束權,男方獲得合理探視權。

9.男方現年36歲,任職警務人員,工作收入包括基本薪金、超時工作補薪及各種津貼,聲稱每月大約為 $35,000,女方質疑男方的工作入息,指他早於2017年1月17日的表格 E 內申報入息經已是 $36,593.27,倘若配合每年薪酬增加,現時男方的工作入息應該接近大約 $40,000。

10.女方現年35歲,任職行政助理,現時每月的工作收入為 $14,660。

11.代表女方的律師向法庭陳詞時指出,基於男方不爭議女兒的每項開支及數目,爭訟焦點只會落在男方的經濟能力,他是否能夠每月支付 $10,000,而並非現時的每月 $8,000。

女兒的每月開支

12.女方的表格 E 列出女兒的開支如下 :

“4.3 子女

項目 金額
學費 2,160.00
額外補習費 0.00
學校書簿及文具 170.00
上學交通費(包括校車) 620.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500.00
課外活動費 700.00
娛樂費/禮物 400.00
假期消費 2,000.00
服裝費/鞋費 500.00
保險費 550.00
午餐及零用錢 0.00
其他交通費 500.00
子女看顧費 4,800.00
校服費 60.00
其他(請說明) 奶粉尿片 750.00
子女每女開支總額     港幣$ 13,710.00”

男方的經濟能力

13.男方的表格 E 列出每月的開支如下 :

“4.1 一般開支

項目 金額
租金 1,472.75
按揭供款  
公共設施雜費(電費、氣體燃料費、差餉、電話費、水費) 3,000.00
管理費  
食物開支  
雜項家用開支  
汽車開支  
保險費  
家庭傭工  
其他(請說明)  
家庭每月開支總額 港幣$4,472.75

請附上最近期的租金收據副本。

4.2 個人開支

項目 金額
外出膳食費用 4000.00
交通費 900.00
服裝/鞋費  
個人儀容(包括理髮和化妝品)  
娛樂費/禮物 800.00
假期消費  
醫療/牙齒護理費  
稅款 1,200.00
保險費 500.00
中期贍養費(前妻) 3,000.00
供養父母  
供養其他受養家屬  
其他(請說明)  
個人每月開支總額 港幣$10,400.00

14.在本審訊中,男方再三強調不爭議女兒的開支,他相信女方在女兒身上的經濟付出,亦希望女兒生活得充裕及豐足,只是他現階段力有不逮。但男方亦提出,女方是否須要考慮削減她的一些個人開支,以幫補女兒的經濟需要。

審議點

15.儘管本席對於女兒某些開支數目有所保留,例如每月的假期消費 $2,000,子女看顧費 $4,800,原因是這些開支可能偏離一般合理性的範疇 (reasonable needs) ,基於男方對女兒開支的立場,審議點只會落在男方的支付能力 (ability to pay)。

相關法例及法律原則

16.相關之法律條文為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3條 :-

“就 –

(a) 離婚的呈請或共同申請; 或

(b) 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的申請,

法庭可命令婚姻的任可一方在法庭認為合理的期間內,向另一方作出法庭認為合理的定期付款作為贍養費, 但該段期間開始之日不得早於提交呈請書或提出申請的日期,並須於該訟案裁定當日結束。”

17.法庭在處理臨時贍養費的法律原則十分清晰,法庭只會以概況的形式 (broad brush approach) 作出一般性的審視。在這階段

法庭無須要作出仔細入微的經濟審查,但須兼顧雙方的因素,在每件案件中最顯要的兩件事情,是雙方的生活水平,以及被要求支付一方

的經濟能力,從而作出一個法庭認為公平及俱合理性的判決。儘管結果如何,所判決的金額會在日後之附屬濟助審訊時,作出適當之考慮及計算。

18.C v. FFCMC 1701/2000)一案,陳忠基法官闡述了相關的法律原則:

“Although the sole statutory guideline in considering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is that the award shall be “reasonable”, the court will nevertheless bear in mind all the factors drawn to its attention relating to the marriage and the parties to it, and perhaps the two most outstanding matters in every case, as in this one, are the standard of living of the parties, and the ability of the husband to pay.”

“As it is intended that the award will operate for a relatively short period, several months as is anticipated in this case, it would not be appropriate for the court to make a detailed investigation of the  financial position of the parties when considering whether to grant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本席的看法

19.男方在本審訊展開前已確認可以即時開始每月支付 $9,000,但這數目是否他支付能力的極限,則要視乎他所申報的每月開支是否有誇大之嫌,同時亦須兼顧他的工作入息是否有調升。對於後者,他同意在剛剛過去之財政年度,基本月薪有輕微調升,但超時工作補薪或是一些津貼則仍然是「可有可無」,要視乎工作情況而定。

20.他在表格E內申報的前妻贍養費 $3,000 ,並非本案之女方,而是他早前另一段婚姻的前妻,但他並沒有存檔相關之贍養費命令,或是提交他作出實質相關支付的證據。縱使男方存檔了這些證據,法庭仍然須要平衡事件,對本案女兒的經濟需要應以首要及重大的考慮 (first and paramount consideration),本席須要特別指出,這並不應被誤解為男方無須履行對另一位前妻的贍養費命令 (如有者)。

21.他在表格E內的另一項申報每月 $3,000 的公共設施雜費,大致上男方是獨自居住,單位屬政府安排的數佰呎宿舍,租金亦只不過是 $1,472而已,在種種客觀事實下,每月 $3,000 的公共設施雜費,超出一般可被法庭接納的數目,被法庭查問下,男方亦接受他在這個項目的估算偏高,解釋說他錯誤地把手提電話費亦計算在內。儘管如何,本席認為此項目的合理數字應大約為每月$1,600至 $1,800而已。

22.對於男作的入息包括一些不固定的超時工作補薪,這是一向以來的既定事實,不應被考慮為影嚮支付能力的因素,畢竟這方面的收入可以低,但亦可以高。

23.女方申報的一般開支和個人開支如下 :

“4.1 一般開支

項目 金額
租金 0.00
按揭供款 0.00
公共設施雜費(電費、氣體燃料費、差餉、電話費、水費) 0.00
管理費 0.00
食物開支 1,500.00
雜項家用開支 1,000.00
汽車開支 0.00
保險費 0.00
家庭傭工 0.00
其他(請說明) 0.00
家庭每月開支總額 港幣$2,500.00

請附上最近期的租金收據副本。

4.2 個人開支

項目 金額
外出膳食費用 1,500.00
交通費 1,000.00
服裝/鞋費 1,500.00
個人儀容(包括理髮和化妝品) 1,000.00
娛樂費/禮物 0.00
假期消費 0.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0.00
稅款 0.00
保險費 0.00
中期贍養費 0.00
供養父母 2,000.00
供養其他受養家屬 0.00
其他(請說明) 0.00
個人每月開支總額 港幣$7,000.00

24.對於女方可否削減她的一些個人開支之說法,本席不接納 。女方的每月固定薪金只是 $14,660 (扣除了強積金),縱使她在表格E內申報一項每月 $2,000之開支供養她的父母,本席認為亦無可厚非,畢竟她和女兒均寄住在母親名下的公屋單位,沒有向男方要求租住其他與婚姻期間相同質素的居所,或是租住鄰近前婚姻居所以求方便女兒上學,這經已大幅度減省了男方的經濟負擔。男方並不爭議女方的開支項目及數字,但希望女方削減開支,經查閱女方的每月開支,本席確實看不到可以在那些項目作出削減。

裁斷

25.綜合上述分析及經小心考慮,本席現裁斷男方有空間增加 $1,000之臨時贍養費給予女兒,配合男方即時可以提供的每月 $9,000,女兒之臨時贍養費合共為每月$10,000。相反,女方沒有任何空間削減開支,幫補女兒每月的經濟需要。

26.本席裁斷女方的傳票申請得直勝訴,兼得訟費。

命令

27.本席現頒令如下 :

(1)   男方(答辯人)須向女方(呈請人)支付女兒臨時生活費每月$10,000,自2018年5月1日開始,並於繼後每月之第1天或之前支付,直至法庭另作命令為止;

(2)   受制於法律援助處第一押記(如有者),女兒臨時生活費須存入女方(呈請人)之恒生銀行賬戶編號295-6-074799;

(3)   男方(答辯人)須支付這次申請的訟費,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 倘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司法常務官評審;

(4)   女方(呈請人)自行一方之訟費,則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28.這是一個訟費暫准命令,倘若於本判案書日起計14天內沒有申請,將成為絕對命令。

  ( 翁喬奇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由謝鵬元律師事務所梁萃明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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