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劍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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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被告人 (63歲) 是一名又聾又啞的掱手,他在擠迫的地鐵車廂內扒去一名長者 (73歲) 的銀包,被在場的便裝警務人員發現及抓着,可說是人贓並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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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24/2017 [2018] HKDC 6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11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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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的被告人 (63歲) 是一名又聾又啞的掱手,他在擠迫的地鐵車廂內扒去一名長者 (73歲) 的銀包,被在場的便裝警務人員發現及抓着,可說是人贓並獲。 2.他在本席前承認一項盜竊罪,罪行詳情指控他於2017年11月2日,在一列港鐵列車車廂內,偷去一個屬於馮錦漢的銀包內有一張身分證、一張回鄉卡、一張長者咭、一張長者八達通卡、一張駕駛執照、一張信用卡、現金人民幣$50及港幣$2,400。 3.案情透露案發當日下午1:30左右,一名便裝警長文先生看見被告人在太子站月台上形跡可疑,於是監視他,發現他不時垂頭注視前面乘客的財物。 4.受害人馮先生在太子站登上前往深水埗方向的列車,被告人也同時登車,當時車廂相當擠迫,馮先生把銀包放在右邊褲袋內並以魔術貼封好袋口。 5.當列車到達深水埗站時,文警長看見被告人左手拿起一個銀包,隨即放進他的左邊褲袋,文警長尾隨被告人下車。馮先生則繼續行程,到了美孚車站下車時才發覺銀包不翼而飛。 6.另一邊廂,文警長在深水埗站把被告人截停,之前被告人曾經從銀包取出一些銀紙放進左邊褲袋,當被截停時就即時把銀包放進左邊褲袋。 7.警長拘捕被告人並進行搜身,在其左邊褲袋找到現金港幣$2,440和人民幣$50,還有一個銀包,內有控罪書所指的各樣證件包括身分證、銀行咭等物品。 8.事後被告人與警方會面時,透過手語翻譯,承認一時貪心趁對方不察覺時偷去他的銀包。 9.就這類扒竊罪行而言,上訴庭已有判刑指引 - 對於一般初犯者,考慮的刑期是12至15個月。若有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例如下手的地方是人多擠迫又或者被告人有相當多類似的前科,法庭可把刑期再向上調。 10.被告人現年63歲,過往一共有45項刑事紀錄,當中42項與不誠實有關,而12項都是扒竊罪行。他早於1968年開始犯案,往後陸陸續續不斷犯案,可說他大半生都在牢獄中渡過。他最後一項案底都是扒竊罪行,在2017年6月被法庭判處14個月的監禁。他最後從監獄釋放的日子是2017年9月8日,出獄後不到兩個月,他便重操故技,犯下同類型的罪行。 11.律師向法庭指出,被告人未婚,只有小學三年級的教育程度,過往10年間都是倚賴每月$4,700的綜援金過活。被告人的雙親已過身多年,由於不能單獨負擔生活的開支,被告人被迫露宿街頭。 12.律師說被告人都是因為生活所迫才犯案,雖然案底纍纍,但強調被告人一直的犯案手法沒有使用暴力或工具。今次都是一如以往,單獨行事。律師也不忘提醒法庭本案中的事主沒有任何損失。 13.就被告人所犯下的扒竊罪行,本席以15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另外,被告人選擇在擠迫的地鐵車廂內下手,加刑3個月;被告人的案底極其差劣,再加刑多9個月。至於他出獄後不到兩個月再重犯同一罪行,原則上可再加刑,但鑒於以上已就其他因素的加刑,若法庭就這點再加刑可能屬過分嚴苛,故不打算再加刑。因此,量刑起點上調至27個月。 14.求情方面,除了被告人的適時認罪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給予他三份一的扣減後,量刑起點減至18個月。由於沒有進一步減刑空間,被告人最終被判處18個月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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