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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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 蕭曉明 (男)(41歲)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詳情指稱被告人於2017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觀塘觀塘道/協和街休憩花園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3.81克海洛英鹽酸鹽的17.68克混合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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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21/2017 [2018] HKDC 6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11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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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蕭曉明(男)(41歲)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詳情指稱被告人於2017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觀塘觀塘道/協和街休憩花園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3.81克海洛英鹽酸鹽的17.68克混合劑。 案情 2.本案案情簡單、直接。根據被告人所承認經修訂的案情撮要顯示,在案發當日一隊警務人員在涉案的休憩公園進行反毒品行動,下午1758時左右,警員在休憩花園的其中一個花槽見到被告人,神色緊張,四周張望,不斷用手按住自己右前褲袋。警員其後截停被告人,並對他進行搜查,結果在被告人的牛仔褲右前褲袋撿獲一張紙巾,在紙巾內有一個可再封口膠袋,載有十五顆綠色小粒、四十顆白色小粒,及一個內有十顆紅色小粒的可再封口膠袋。 3.警員隨即以「販運危險藥物」罪拘捕被告人,而被告人亦坦白承認,在現場警誡下說當天是他第一日開工。其後警方亦曾經到過被告人在藍田啓田邨的住所搜查,但並無發現。在其後進一步的錄影會面之中,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涉案毒品是在案發前一晚他遇見一名男性朋友阿文,經阿文招攬之下,同意以500元的報酬替阿文販賣毒品。其後阿文用紙巾將涉案毒品交給被告人,並且指示他到涉案的花園去賣這些毒品。被告人在抵達涉案花園不久之後便被拘捕。 4.根據案情透露,在被告人身上撿取的海洛英,估計當時市值約為13,083.2港元。有關涉案思疑毒品其後經政府化驗師化驗,證實有關所有涉案毒品為海洛英,成份和份量就正如控罪書所示。 被告人的犯罪紀錄以及背景 5.被告人過往總共有二十六次被帶上法庭,由1994年直至2017年,當中涉及三十二項不同的罪行,有九項是與「管有危險藥物」罪有關,而另一項則與「管有第I類型危險毒藥」有關。被告人對上一次,亦是最後一次的定罪為2017年4月,在觀塘裁判法院因為三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四個月監禁,同期執行。被告人於2017年7月份獲釋,獲釋之後一直以綜援維生。根據經歷口供指出,被告人只得中一教育程度,之後輟學,曾經任職印刷工人、地盤及餐廳。 6.代表被告人的袁大律師在求情時向法庭指出,今次被告人犯案,全因為他多年來一直是癮君子,為了支持毒癮,被告人鋌而走險,干犯本案控罪。袁大律師向法庭指出,今次唯一有效的求情為被告人承認控罪。 7.在輕判求情之中,袁大律師替被告人呈上兩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人自己親自以及由被告人母親撰寫。袁大律師指出,被告人的母親本已對被告人灰心意冷,不過發現今次被告人被定罪還押期間似乎有所領悟,有洗心革面決心,加上還押期間他透過宗教服務,願意重新改過自新。因此母親希望法庭給予被告人一次機會,儘量輕判。被告人自己在信中亦表達決心,對於因為自己犯法,要年事已高的母親每天來探望,心感難過,自己亦明白到若果繼續吸毒,必然「死路一條」,所以希望法庭能夠給予一次改過自新機會。 量刑考慮 8.「販運危險藥物」罪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任何人從事販毒,一經被定罪,都會預期法庭會嚴厲處置。被告人吸毒多年,期間曾經被判進戒毒所,但亦沒有好好珍惜機會,戒除毒癮,如今最終走上販毒此不歸之路。本席希望被告人能夠痛定思痛,經過今次教訓,能夠徹底改過,不要辜負年老母親之期望。本席亦見不到在本案除了被告人適時認罪,有任何有效的求情理由。法庭從來亦不會因為被告人的經濟原因接納為求情因素。 9.本案涉及毒品為海洛英,上訴庭一早已經訂下了明確的量刑指引。在女皇訴劉德明[1990] 2 HKLR 370一案之中,上訴庭指出,對於販運海洛英份量達至10到50克,量刑起點應該為5至8年。本案涉及之海洛英份量為13.81克,經計算之後,適當之量刑起點應該為63個月。正如本席之前指出,被告人適時認罪,節省法庭時間是唯一的求情理由。為此,本席會給予足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 10.本席最後判處被告人42個月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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