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琼珠 對 牛奶有限公司 t/a 7 Eleven Food Store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EC 843/201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9 June 2018.
1. 本案答辯人牛奶有限公司經營7-11便利店以2018年2月15日存檔的傳票,向本席申請剔除申請人余琼珠女士於2017年4月18日提出的僱員補償申索。牛奶公司的主要理據是因余女士基於一宗2013年2月27日發生的意外提出的申索,早已逾越了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下稱「 該條例 」)第14(1) 條下的時效規定。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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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843/2017 [2018] HKDC 7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7年第8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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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1.本案答辯人牛奶有限公司經營7-11便利店以2018年2月15日存檔的傳票,向本席申請剔除申請人余琼珠女士於2017年4月18日提出的僱員補償申索。牛奶公司的主要理據是因余女士基於一宗2013年2月27日發生的意外提出的申索,早已逾越了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下稱「該條例」)第14(1) 條下的時效規定。 2.牛奶公司的代表律師李先生向本席確認牛奶公司並不再依賴該條例第18條下的時效規定。 本案簡介 3.余女士在2017年4月18日存檔了表格一。當中,余女士敍述有關意外的細節如下。她在2013年2月27日早上在九龍油麻地寶靈街一間7-11便利店中,正站在收銀機前工作。她的一名同事卻用一枝塑膠掃把敲擊她的右腳軟骨位置,令她即時跪下倒地。她雖然並沒有流血,但她感到強烈痛楚,無法站立。 4.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於2016年10月20日發出覆檢評估證明書,以證明余女士由於受傷而需缺勤的期間為2013年2月27日至2013年2月28日,即2天。此外,余女士由於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獲評定為1%。余女士並沒有於該證明書簽發日期起六個月內向區域法院提出上訴。 相關法律 5.該條例第14(1) 條就僱員補償申請有一個明確的時限規定。有關內容如下:—
6.根據該條款,余女士的申索應該在2015年2月27日屆滿。換言之,余女士的申索在有關時效規定後超過25個月才作出。 7.該條例第14(4) 條 賦予法庭酌情權。有關內容如下:
8.李律師提供了一個相關的案例,以解釋法庭如何行使該條例第14(4) 條下的酌情權,容許申索人在該條例下的時效逾期後提出申索。在曾來發與新福港(前名為孫福記營造有限公司)[2011] 4 HKLRD 336一案中,上訴庭作出了相關的指引。張澤佑法官如此說:—
9.本席明白上述的清單並不是概括性的。本席須要考慮所有本案的情況以決定是否行使酌情權,容許余女士的索償申請,儘管有關的時限已經屆滿。 分析 10.本席考慮過以下事情後,達到一個結論,就是本席不應該行使酌情權容許余女士在有關時效屆滿後提出本申索。 11.首先,二十五個月是一段長時間的延誤。余女士也不能反駁。 12.在余女士的反對誓詞中她並沒有提出任何有效的延誤原因。她根本並沒有針對牛奶公司本申請而作出抗辯。她只是重複地投訴牛奶公司如何不公平地對待她,尤其是她在勞資審裁處和牛奶公司的訴訟中,她更把有關細節記錄在其誓章內。本席認為這些事情和本申請根本沒有關係。 13.余女士擁有中學的教育程度,更有訴訟的經驗。她親自行事,於2015年6月3日在勞資審裁處展開訴訟,要求勞資審裁處處理她有關工資、有薪假期、法定假期和其他受僱福利的申索。本席不須要在此交代有關訴訟的細節。本席只想指出余女士有足夠的智力和能力去處理她在該條例的申索。再者,余女士並沒有聲稱自己力有不逮,因而錯過了該條例中的時效。 14.余女士投訴的受傷屬於十分輕微的一種。她只獲得兩天病假,而牛奶公司也支付了她的工傷病假錢,共港幣$571.87元。既然余女士有能力處理她在勞資審裁處的訴訟,本席不認為她的健康狀況會影響她開展該條例下的申索。事實上,余女士也沒有聲稱她的健康狀況導致她不能在有關時效內展開她的申請。 15.最後,余女士並沒有作出任何指控,聲稱牛奶公司或任何人誤導或慫恿她不在在法定時效內提出本申請。 16.在聆訊中,余女士向本席投訴的也只是牛奶公司的代表律師在聆訊前的數天才向法庭呈交及送達一份書面論點綱要給她。她聲稱這樣對她並不公平。本席不能接納余女士這項指控。本席認為牛奶公司的法律代表已經有給予余女士充足的時間去考慮這申請的理據,其論點綱要也是在合適的時候送達給她的。本席不覺得對她有任何不公平。 結論及命令 17.基於上述原因,本席不能信納余女士沒有在時效內提出申請是有任何合理的辯解,本席不認為法庭應該行使酌情權受理余女士的補償申請。故此,本席接納牛奶公司的申請,剔除余女士的補償申請。 18.訟費方面,余女士反對無效,她的申情給剔除,她自然須要支付牛奶公司的所有因她的逾期補償申情招致(並包括牛奶公司的申請)的訟費。若雙方未能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這是一個暫准命令。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孖士打律師行李銘德律師代表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