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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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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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6/2018 [2018] HKDC 7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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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2.許先生是香港九龍深水埗醫局街149號一樓劏房單位的其中一名住客,他居於6室,被告則居於5室。6室設有鐵門,門頂裝有窗花。2017年12月18日下午4時左右,許先生離開6室,鎖上鐵門。同日下午6時左右,他回來發現窗花向內推開,6室亦有搜掠痕跡,於是報警處理。許先生報稱失去現金港幣50,000元及現金人民幣5,000元。警方調查期間,在5室內發現被告,她於現場在警誡下承認從6室偷去現金港幣50,000元及現金人民幣5,000元。 3.被告於錄影會面中進一步承認她在涉案劏房單位的5室居住,事主有一次忘記帶鎖匙,叫被告經鐵門頂的窗花爬入6室。2017年12月18日下午4時左右,被告經鐵門頂的窗花進入6室,她在6室內搜尋,發現一叠現金紙幣,她取去現金紙幣,經鐵門離開6室。她用了部分款項還債,而其餘則用紙巾包裹,把現金紙幣放在5室廁所內的熱水爐頂部。警方在5室廁所內的熱水爐頂部尋回紙巾包裹的現金港幣45,000元。被告現在承認作為侵入者進入涉入建築物的部分,意圖在該處偷竊。 4.被告現年43歲,過往有12項刑事定罪紀錄,大部分為管有危險藥物罪,及於2010年8月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罪,另有3次盜竊罪,及最後在2013年6月因管有侵犯版權物品被判2個月監禁。 5.傅律師求情指出,被告無業,倚賴綜援維生,她且患有精神病及血管閉塞症。本案主因被告財困,起了貪念,才進入了別人房間偷錢,用以還債。案件不涉任何武力或工具,被告只是趁機行事,亦起回了45,000元。餘下款項雙方同意折算為10,900元,被告願意在放監後3個月內支付。被告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6.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在多宗案件中指出,涉及住宅單位的應判予3年監禁。傅律師指出,被告只是趁機行事,本席難以完全認同,畢竟被告亦需透過門頂的窗花推開後爬入鄰房,這並非對方忘記關門、鎖門或隨處擺放現金的情況。但無論如何,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被告亦並非專業竊匪,顯然不是出於任何精心的策劃或配備以工具來行事。在此情況下,本席認為適當地可予以2½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0個月。 7.此外,在被告同意下,本席作出賠償令予許先生。被告須於2020年6月7日或之前支付合共港幣10,900元,可交予法院作支付。 8.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2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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