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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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指出,在2017年8月17日上午八時許,警員在觀塘碧雲道廣田邨廣靖樓一個單位外的樓梯截停被告。警員並沒有發現任何可疑物品在被告身上。警員到達被告的住所進行搜查。被告母親和母親的男朋友在單位共住。被告獨自佔用單位內的唯一睡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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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1/2018 [2018] HKDC 67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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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在2017年8月17日上午八時許,警員在觀塘碧雲道廣田邨廣靖樓一個單位外的樓梯截停被告。警員並沒有發現任何可疑物品在被告身上。警員到達被告的住所進行搜查。被告母親和母親的男朋友在單位共住。被告獨自佔用單位內的唯一睡房。 3.警方在睡房發現一個大膠袋,內有92個可再封口膠袋,載有毒品(經化驗後,證實為內含18.7克可卡因的總共19.8克固體)。另外在電腦桌底橫樑上發現兩個大電子磅和一個小電子磅。在電腦桌左邊的抽屜亦發現一個白色盒,內有43個可再封口膠袋。在電腦桌的右邊抽屜亦發現一個釘書機和三盒釘書釘。 4.警員在被告身上亦發現港幣$2,433.3元、三條鎖匙(其中一條鎖匙屬於單位的門匙)及兩部流動電話。 5.警員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表示自己睡在單位的睡房,母親和男友則睡在客廳。 6.警方在睡房套取兩個指紋,其中一個在睡房摺門內側套取,確認來自被告的左手食指。另外,警方亦在前述的大膠袋上發現一個DNA樣本。政府化驗師證實這樣本混合了兩組不同來源的DNA,其中一組屬於被告。被告的驗尿結果對可卡因呈陽性反應,顯示被告曾吸食可卡因。 7.案中搜獲的可卡因,市值約為$25,878元。 求情理由 8.辯方呈上兩頁的書面求情陳詞,亦附上上訴庭的案例,即特區訴譚玲婉CACC 159/2015,以及被告的驗尿報告。 9.被告現年21歲,單身,和母親居住,中三程度。被告在被捕前失業,因為誤交損友,而在2017年6月開始吸食可卡因。被告以吸煙的方式吸食。辯方聲稱涉案毒品一半的份量是自用,但於此,本席明確地不接受這沒有事實基礎的說法。辯方在休庭時再索取指示,而最後明確地向法庭說,被告不需要紐頓聆訊。被告堅持說有部分毒品是自用,亦說他會把部分毒品重新包裝再分銷。 10.辯方呈上被告的求情信,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11.被告現年21歲,沒有刑事紀錄,中三程度,中學時期曾經入黑社會。 12.本席不接納被定罪的販毒罪犯以大比例的毒品作為自用的求情說法,否則有關販毒的罪行的判刑指引便形同虛設。每個被定罪者都會說有自用的份量,這亦變相變成要求額外的減刑。 13.本案涉及18.7克可卡因,分別在92個細膠袋內裝載[見相片影印本MFI-1(2)],亦有43個空膠袋[見MFI-1(4)]。被告的房內面有兩個大、一個小的電子磅。毒品市值約為二萬五千八百多元,而被告身上亦有二千四百多元。辯方說被告涉案毒品的價值是一萬多元的街價,但本席認為這對一個已經失業的吸毒者,並不是一個細數目。 14.被告的求情信中說他因為在單親家庭長大,6歲便入住保良局,到中學才返回母親地方同住。被告中三輟學,曾經從事電腦行業以及地盤泥水工作。被告聲稱因為誤信損友而吸毒減壓。被告現在感到後悔和內疚,希望法庭能夠給予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做個有承擔的人。 15.本席認為能否改過自新,遠離毒品,只有被告自己才能給予自己機會,亦只有被告自己才能夠幫助自己。 16.有關判刑的指引,涉及10克至50克可卡因的販毒罪行,一般而言,刑期起點是5年至8年。本案涉及18.7克可卡因,本席打算從輕發落,以較低的五年半作為刑期起點。本席亦打算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因此把刑期減至44個月。 17.販毒罪是例外罪行,雖然被告仍然年輕,但是法例上容許本席不需要索取任何其他報告,而直接把被告判監。本席亦考慮到被告有可能吸食部分涉案的毒品,但是只能給予一些刑期的扣減。在考慮到各項因素,本席決定酌情減刑4個月,作為被告聲稱部分毒品是自用的求情理由,即是說本席判被告入獄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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