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柯榮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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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區域法院刑事案件861/2017中,申請人被控一項盜竊罪。

Cites 1 case

Case No.CACC 148/2018[2018] HKCA 37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9 Jun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148/2018

[2018] HKCA 37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148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8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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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柯榮涵(KE WING H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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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2018年6月29日
判案書日期: 2018年6月29日

判案書


1.這是一項保釋申請。

2.在區域法院刑事案件861/2017中,申請人被控一項盜竊罪。

3.申請人不認罪,經審訊後,原審法官於2018年5月3日裁定他罪名成立,並判定申請人監禁十六個月。

4.2018年5月25日申請人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聆訊仍待排期,申請人最早完成監禁日期是明年初。

5.申請人提出申請,要求等候上訴許可聆訊期間保釋。

6.本席考慮過原審法官二十頁的裁決理由書,但看不到他考慮過盜竊罪的其中一項元素,即被告人有不誠實的意圖。

7.雖然作為專業法官,理應知道罪行的元素,但這元素在本案的案情中,尤其重要,法官必須詳細考慮。本案有關一項商業交易,控方證人一把貨物寄賣給申請人,申請人把貨物轉賣給第二辯方證人陳女士,數期比他需要付款給貨主的數期短一個月,但後來陳女士沒有付款,導致申請人亦沒有付款給貨主。

8.雖然原審法官認為申請人未從貨主購買貨物便轉售下一手是“偷步”,做法“負上風險”,但這並不等如申請人當時有不誠實的意圖。雖然原審法官不接納申請人部分的證供,但控方有責任證明被告人不誠實,本席看不到原審法官就這元素的事實方面的裁定,或法律方面的分析。

9.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認為申請人的擬上訴有合理機會,給予保釋,條件是一萬元現金擔保,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回鄕證),不得離開香港,每星期一次到上水警署報到,即每星期五下午六至九時。

  ( 袁家寧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賢代表。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