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黃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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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承認四項「欺詐」罪及四項「使用虛假文書」罪,被判30個月監禁。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本案涉及三宗詐騙行為。第一宗是涉及買賣汽車。第二、三宗涉及購買鑽石。涉案金額為4百80萬元,受害人損失為1百67萬8千元。第二、三宗案是申請人在被控第一宗案後擔保期間干犯。

Case No.CACC 416/2017[2018] HKCA 37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9 Jun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416/2017

[2018] HKCA 37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 2017 年第 416 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17 年第 268 號)

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WONG WING YAN TIFFANY
(黃詠欣)

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聆訊日期: 2018 年 6 月 29 日
判決日期: 2018 年 6 月 29 日

判決書

1.申請人承認四項「欺詐」罪及四項「使用虛假文書」罪,被判30個月監禁。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本案涉及三宗詐騙行為。第一宗是涉及買賣汽車。第二、三宗涉及購買鑽石。涉案金額為4百80萬元,受害人損失為1百67萬8千元。第二、三宗案是申請人在被控第一宗案後擔保期間干犯。

2.申請人接納刑期是正確,但要求減刑立即釋放,因為她稱父親病重。申請人建議在6個月內賠償受害人$300,000及若果在這期間未能作出賠償會再服刑期。

3.本席拒絕申請。正如申請人自己接納30 個月監禁是一項正確刑期。申請人之前亦干犯多宗同類性質詐騙罪。她的建議是沒有法理依據及不會被接納。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程慧明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