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黃詠欣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416/2017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June 2018.
1. 申請人承認四項「欺詐」罪及四項「使用虛假文書」罪,被判30個月監禁。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本案涉及三宗詐騙行為。第一宗是涉及買賣汽車。第二、三宗涉及購買鑽石。涉案金額為4百80萬元,受害人損失為1百67萬8千元。第二、三宗案是申請人在被控第一宗案後擔保期間干犯。
Case No.CACC 416/2017[2018] HKCA 37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9 Jun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
CACC 416/2017 [2018] HKCA 37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 2017 年第 416 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17 年第 268 號)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1.申請人承認四項「欺詐」罪及四項「使用虛假文書」罪,被判30個月監禁。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本案涉及三宗詐騙行為。第一宗是涉及買賣汽車。第二、三宗涉及購買鑽石。涉案金額為4百80萬元,受害人損失為1百67萬8千元。第二、三宗案是申請人在被控第一宗案後擔保期間干犯。 2.申請人接納刑期是正確,但要求減刑立即釋放,因為她稱父親病重。申請人建議在6個月內賠償受害人$300,000及若果在這期間未能作出賠償會再服刑期。 3.本席拒絕申請。正如申請人自己接納30 個月監禁是一項正確刑期。申請人之前亦干犯多宗同類性質詐騙罪。她的建議是沒有法理依據及不會被接納。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程慧明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