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487/201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May 2018.
1. 上訴人永灃有限公司被控一項傳票控罪ESS 14013,控罪指控上訴人作為位於德輔道西259至269號銀行大廈2字樓的一間持有有效殘疾人士院舍轄免證明書,名為曉暉之家的中度照顧殘疾人士院舍的營辦人,在2016年10月20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間,在香港西營盤西邊街2至2E號悅心大廈1字樓A室,即曉暉之家有效豁免證明書所示的原有院舍的處所以外的處所內,營辦、料理、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該原有院舍。上訴人否認控罪。何極輝暫委裁判官 (下稱「裁判官」) 審訊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