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顯富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C 258/201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April 2018.
|
HCCC 258/2017 [2018] HKCFI 11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7年第258號 ----------------
----------------
--------------------------------------- 判刑 --------------------------------------- 官: 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相關的危險藥物是「冰」毒。被告人在本席面前認罪,被告人在本案交付排期審訊之前認罪,所以沒有定審訊日子。 案情指,被告人在2017年1月8日,在屯門良景邨良傑樓外被警員截查,搜查之後發現被告人身上藏有總共13.90克的固體內含13.60克的「冰」毒。 警誡之下,被告人說:「我幫人帶嗰啲『冰』,冇收錢,畀次機會喇。」 相關的「冰」毒零售價約為巿值港幣3,989元。 被告人現年40歲,教育至小六程度,被捕之前據稱是跟車工人,及做散工、搬運工人,月入大概三千元。 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罪行。一般來說,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罪要面對一段較長時間的監禁,而監禁的刑期,上訴庭就每一種不同的毒品有不同的判刑指引,本法庭需要跟隨。就本案而言,相關毒品是「冰」毒,法庭已經參考譚伊真一案,相關的數量13.60克,就譚伊真案件裡,相關的判刑起點應該是7至11年的監禁。 販運危險藥物的判刑目的是發揮阻嚇作用,防止毒品流入巿場,所以一般的求情理由,包括經濟上或者個人背景的求情理由,都不能夠獲得減刑。被告人有四次定罪紀錄,並沒有與毒品有關。雖然這次被告人就毒品案件的第一次犯案,但都不能夠獲得額外的減刑。 就這件案件,考慮到相關毒品的份量,法庭接受代表被告人的黃大律師所提出的七年零三個月的判刑起點。由於被告並非第一時間認罪,但在排期之前已經表示認罪,所以應該獲得百分之二十五的判刑扣減。 所以就這個控罪,法庭判處被告人五年零五個月的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