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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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和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簡稱「棄保潛逃」),被判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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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76/2016 [2018] HKDC 77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6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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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和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簡稱「棄保潛逃」),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16年3月11日下午5時許,兩名警務人員巡至界限街近基隆街交界處,看見被告橫過馬路,形跡可疑。警員尾隨及監視被告。被告進入白楊街街口近荔枝角道的休憩處,從花槽拾起一個紙袋放入外套。被告拾起紙袋放入外套的整個動作為時只是數秒。警員在被告離開休憩處時截查被告,從被告的外套左邊內袋搜到以下物品:
3.被告在警誡下說「白粉」是買來供自己吸食,而「藍精靈」亦屬於自己的。 4.被告被拘捕時,管有以下物品:
5.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一些事項,其中包括以下事項:
6.被告亦出示一張日期為2016年2月20日的明心醫務中心收據,顯示醫生給被告處方60片咪達唑侖的片劑。明心醫務中心的沈醫生證實,在2016年2月20日診治被告,並且給被告處方60片咪達唑侖的片劑。沈醫生知道被告是濫用藥物者,並指示被告每晚睡前服用兩片咪達唑侖的片劑。明心醫務中心以每片咪達唑侖收取$35元。 7.政府化驗師證明以下事項:
8.證物P1至P3的70包,總重量是內含21.57克海洛英鹽酸鹽的25.66克混合劑。根據毒品調查科的估計,撿獲的海洛英時值約為一萬八千九百多元。 9.2016年8月1日,被告以販運毒品罪被撿控。2016年8月23日,被告不認罪,案件排期在2016年11月8日審訊。2016年11月8日及11月9日,被告均沒有出庭應訊。法庭在2016年的11月9日發出拘捕令。2017年11月22日下午5時左右,警員在長沙灣截查被告,繼而發現被告是被通緝人士。 10.就「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示歸押」罪,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求情理由 11.被告現年50歲,小一程度,單身,曾任職運輸工作,後來從教導所學了手藝。在被捕前,日入大約$750元,月入大約一萬一千多元。 12.辯方說被告曾兩次自願戒毒,但都不成功。被告亦因為毒癮太深,不能面對現實,而選擇棄保潛逃。辯方說涉案70包的毒品,有百分之十,大約是七包是自用,但是辯方並沒有證據基礎去支持這自用的說法。辯方聲稱被告每天用大約$500元作為吸毒之用。 13.被告雖然有前科,但並沒有販運毒品的定罪紀錄。被告亦承認涉案的「藍精靈」是作販運的用途。辯方認為就毒品罪而言,6年以下的刑期起點並不為過。辯方亦希望法庭能夠給予被告最大的刑期扣減。辯方不反對法庭充公被告早前的$3,000元的保釋金。 判刑 14.被告人贓並獲,認罪以求減刑是明智之舉。被告現年50歲,在香港出生,單身,從1983年1月,總共有21項定罪,最近一次出獄是在2010年的4月8日。被告說他從23歲開始吸食海洛英。 15.本案涉及21.57克海洛英鹽酸鹽以及20片內含0.28克的咪達唑侖。雖然本案涉及兩類毒品,本席只會以海洛英作為主要毒品來判刑,不會因為咪達唑侖的存在而加重刑罰。 16.一般而言,涉及10克50克海洛英的刑期起點是5年8年。本案涉及市值約一萬八千九百多元的21.57克海洛英,本席以6年為起點。本席亦認為縱然有20片咪達唑侖的存在,仍然以6年為第一項控罪的刑期起點。本席亦打算從輕發落,決定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把刑期減至48個月。本席亦考慮到被告有些毒品是自用的說法。雖然本席並不是全然信納這自用的說法,畢竟本案涉及70包、三款不同顏色包裝、重量不同、價錢不同的海洛英,但是本席亦打算寬大處理,酌情減刑3個月。因此就第一項控罪,本席判被告入獄45個月。 17.就第二項棄保潛逃罪,被告是一錯再錯,而這控罪的性質和犯案日期,和第一項控罪截然不同。本席考慮到被告是在大約一年之後(2016年11月法庭發出拘捕令,直至2017年11月22日,被告再次被拘捕),被告才被警方成功截查拘捕。被告並不是自首投案。過往的案例的判刑是在認罪之後判監6個月,但本席亦打算寬大處理,決定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亦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因此就第二項控罪,本席判被告入獄4個月。 18.在整體量刑原則之下,第二項棄保潛逃罪和第一項販毒罪,在性質、時間和犯案的情況上都是完全不同,因此本席決定頒令兩項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就兩項的判刑,本席判被告總共入獄49個月。另一方面,本席亦宣判充公被告$3,000元保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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