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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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是一宗屬於非住宅單位的爆竊案; 渉案單位是一間正在裝修中的餐廳坐落於旺角太子道西141號地下。裝修工程預計於2017年10月20日完工,在保安方面,該餐廳由木板圍着並利用密碼掛鎖把木門鎖上。在2017年10月5日早上11:30 左右,該單位木門由密碼掛鎖鎖上;在翌日凌晨時分,被告人被發現在內偷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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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33/2017 [2018] HKDC 77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10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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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是一宗屬於非住宅單位的爆竊案; 渉案單位是一間正在裝修中的餐廳坐落於旺角太子道西141號地下。裝修工程預計於2017年10月20日完工,在保安方面,該餐廳由木板圍着並利用密碼掛鎖把木門鎖上。在2017年10月5日早上11:30 左右,該單位木門由密碼掛鎖鎖上;在翌日凌晨時分,被告人被發現在內偷竊。 2.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並在該餐廳內偷竊兩把電鑽及一枚電鑽電池。 3.案情透露案發當晚(2017年10月6日)凌晨一時半左右,兩名巡警巡經該餐廳外發現餐廳的木門虛掩,門上掛著一個已開啓的密碼掛鎖,警員感覺奇怪於是進內查看並發現被告人在內。 4.被告人按照警員的指示停下接受調查,他當時還把手上戴着的手套除下。被告人向警員表示看見該處的門沒有上鎖,自己又失業,於是進來看看有否有價值的東西可偷竊。他在上址的一個工具箱內找到兩把電鑽和電池,放在地上待他離開時拿走。警員在他身上搜出一束六角匙及一把螺絲批。在警誡下,他向警員承認他來這裏偷竊一些工具並要求警員給他一次機會。 5.被告人現年41歲,過往有6項刑事紀錄,當中4項與毒品有關,另外兩項涉及不誠實罪行(盜竊);至於入屋犯法罪,這是他第一次干犯。他對上一次案底已是2003年的事,他因管有危險藥物被法庭判處接受感化,之前的罪行刑罰包括罰款、感化和戒毒所令。 6.被告人已婚,育有兩名分別9歲和5歲的兒子,與家人居於石硤尾一個公屋單位。律師說從2015年開始,被告人一直任職建築地盤管工,月入約$15,000;案發時由於失業而犯案。 7.律師在其書面陳詞中說案發當日,被告人在案件發生地點附近的電單車停車位修理他的電單車,看見案發地點的木門沒有上鎖,一時貪心之下,推開木門,然後進內偷一些值錢的東西,並說被告人只是一個機會主義者,並非事先有意圖在該店舖內進行偷竊。 8.當法庭詢問被告人居住石硤尾大坑西邨,距離案發現場頗有一段路程,為何他會在哪裏出現?律師回答:「被告人當晚修理後試車期間,到達案發地點附近電單車又出現問題,於是停下檢驗,卻發現餐廳的木門虛掩,因而作案。」 9.本席向辯方表明以當時在法庭前的證據而論,本席不打算接納辯方「機會主義」的說法,並表示願意聽取進一步證供以決定此議題。聽取了指示後,律師向法庭表示辯方沒有任何證據提供。 10.從法庭前的證據所顯示,前一天早上有人已把木門以密碼掛鎖鎖上,但10多小時之後,被告人被發現進入了該單位偷竊。木門的密碼掛鎖被人打開了,當然沒有證據指出是誰人所幹的,但被告人身上卻找到一束六角匙。 11.辯方說被告人當時發現木門虛掩才進入單位,但奇怪的是他身上卻帶備六角匙和手套; 被告人解釋試車時電單車又出現問題而停在案發地點附近,律師說被告人的電單車是用作上班代歩,案發時,他失業已有兩個多月,問題是為什麼要在凌晨時分來維修電單車,那匆忙是什麼呢?另外,若木門已經是虛掩,又何必要帶同六角匙進入單位,他絕對可以把鎖匙放在電單車儲物的地方。 12.以上種種的問題缺乏合理的解釋,只顯得被告人的說法不合情理,法庭很難接納辯方機會主義的說法。所謂「機會主義」一般是指犯事者偶遇容易偷竊的機會而一時起了貪念利用了當時方便情況進入單位偷竊,而並非指那些早有偷竊想法的賊人外出尋找容易下手的單位作案。 13.從本案整體的情況來考慮,本席並不認為本案屬於「機會主義」的入屋犯法罪行。 14.就這類罪行而言,上訴庭指出若沒有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情況之下,一般考慮的刑期是兩年半監禁。 15.考慮過本案的情況,與及被告人的求情說話,本席看不出有何理由作為下級法院不依照上級法院的判刑指引作出量刑。本席以兩年半作為量刑起點,在求情方面,除了被告人的認罪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 16.他的認罪是適時的,因此可獲得三份一的扣減;扣減後,起刑點減至20個月。由於沒有進一步減刑空間,被告人最終被判處20個月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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